物業經理人

小區(大廈)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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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大廈)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1.0在摩托車、自行車停車場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遵守本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

  2.0凡到地下室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自行車,指本小區(大廈)住戶的車輛,必須辦理手續和按規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3.0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主管部門備案。

  4.0凡到地下停車場停放的摩托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并向保險公司索賠。

  5.0當車輛進入車場時,車主應向車管員領取存車牌號;當車輛離開時,必須將存車牌交還車管員,沒有交還或存車牌號與車上號碼不符時,該車不得離開車場,否則車管員有權扣留該車或扭送派出所處理。

  6.0外來摩托車進入地下車庫,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外來自行車原則上不準停放地下車庫。

  7.0無執照的自行車丟失,項目公司不負責賠償。

  8.0車管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并做好停車場保潔工作。

篇2:遼寧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08)

  遼寧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

  第212號

  《遼寧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業經20**年10月7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文岳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遼寧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管理工作。

  交通、商業、建設、環保、物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非機動車的發展進行總體規劃,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為非機動車通行創造條件。

  第六條 非機動車生產者依照國家和行業標準組織生產,不得隨意更改產品的定型技術參數。

  銷售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非機動車。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ㄒ唬╇妱幼孕熊?;

 ?。ǘ埣踩藱C動輪椅車;

 ?。ㄈ┤肆θ嗆?。

  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

  第八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車輛使用地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ㄒ唬┓菣C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ǘ┓菣C動車合法來源證明;

 ?。ㄈ┓菣C動車出廠合格證明。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需要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醫院對其具有駕駛體能的證明。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材料齊全,且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當場發放非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號牌,并建立車輛檔案。

  對材料不齊全的,告知補交的材料;對不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非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號牌式樣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并監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非機動車號牌,不得非法收繳、扣留非機動車號牌。

  第十一條 非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挪用、涂改或者偽造。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非機動車牌證收取工本費,應當執行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其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的,由車輛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攜帶車輛和身份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補領牌證。對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牌證補發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歲以下兒童。

  禁止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載人。

  第十六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指定停放地點的,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

  火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地,地鐵、輕軌等客流量大的站點,醫院、大中學校、大型商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的設置和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的設置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⒉⒙鋵嵏黜椆芾碇贫?;

 ?。ǘ芾砣藛T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業務知識的培訓、教育;

 ?。ㄈ┌l現應當取得號牌而沒有號牌或者長期停放無人認領的非機動車,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ㄋ模┳袷爻鞘泄芾淼南嚓P規定。

  第十八條 鼓勵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參加相關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資料、檔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機動車信息網絡,并向社會免費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非機動車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囍?、車輛的基本資料;

 ?。ǘ┓菣C動車的過戶、轉籍資料;

 ?。ㄈ┓菣C動車的丟失、失竊資料;

 ?。ㄋ? 無主非機動車的處理資料;

 ?。ㄎ? 其他應當采集的信息。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非機動車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條件的非機動車不予登記的;

 ?。ǘ┕室獾箅y申請人或者拖延辦理非機動車登記的;

 ?。ㄈ┻`法扣留非機動車的;

 ?。ㄋ模┦褂没蛘哌`反有關規定處理扣留的非機動車輛的;

 ?。ㄎ澹├寐殑丈系谋憷帐芩素斘锏?;

 ?。? 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非機動車,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登記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辦法(2008)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的燃油助力車,是指發動機排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燃油二輪車輛。

  第三條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駛、停放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負責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非機動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非機動車管理

  第六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應當經申領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七條 殘疾人申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下肢殘疾;

  (二)持有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證;

  (三)持有購車發票和車輛合格證明。

  第八條 申領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牌證,必須憑購車發票和有關身份證明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非機動車牌證的申領、換(補)領、過戶,申請人憑本車牌證和交易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憑證,按申領非機動車牌證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非機動車牌證遺失(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或者損壞的,可以到原發牌證機關按有關規定補(換)領或者重新申領牌證。

  第十條 非機動車裝載、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登記的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周歲以上的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的,不得搭載人員;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準載人。殘疾人隨身攜帶物品的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箱板,寬度不準超過車身,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

  (四)電動自行車裝載物品重量不準超過30公斤,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長度不準超出車身,寬度不準超出車把;

  (五)非機動車不準擅自安裝棚架、邊斗、機械動力等附加裝置。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一)喪失必要駕駛能力的(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二)未滿十二周歲的不得駕駛自行車;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則,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臨時借用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行駛;

  (三)通過路口遇到停止信號時,直行和左轉彎車輛不得越過停止線,不得駛入右轉彎專用道。未設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四)推行時應當緊靠車行道右側,不準在道路上滯留;

  (五)通過設有危險標志的路段時,應當下車推行;

  (六)醉酒后不得駕車;

  (七)不準駕車拐逼他人;

  (八)不準一人同時駕駛兩車;

  (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第十三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必須持有行駛證、準駕證、殘疾證。

  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三章 燃油助力車管理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逐步淘汰燃油助力車。對已核發牌證的燃油助力車報廢和使用期限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無牌無證的燃油助力車不得上路行駛。

  懸掛非本市籍號牌的燃油助力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懸掛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號牌的燃油

  助力車,應當在上述區域內行駛。

  第十六條 駕駛燃油助力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須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攜帶行駛證;

  (三)號牌應當固定安裝在車身前后明顯位置;

  (四)酒后不得駕駛;

  (五)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六)不得在市區禁鳴區域內鳴喇叭;

  (七)不得駕駛制動器失靈等安全設施不全的助力車;

  (八)不得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九)夜間行駛應當使用夜行燈;

  (十)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條 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條 盲道、人行道應當保持安全、暢通。任何人和組織不得占用、損毀盲道及設施,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第十九條 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增建專用停車場(庫、點)。

  單位內部無條件配建、增建非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庫、點)的,可與就近單位商請提供場地停放或者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停放點及其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對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停放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6年10月18日頒布的《南京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和20**年5月30日頒布的《南京市助力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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