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消防管理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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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目的

  規范消防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設備設施完好,預防和減少各類火災的發生。

  2.0 范圍

  適用于物業集團所管轄各物業公司(管理處)的消防管理工作。

  3.0 職責

  3.1 保安部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管理,以及火災的處理。

  3.2 工程維護部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與補充。

  4.0工作內容

  4.1 設備設施檢查

  4.1.1 消防主管(專職消防員,下同)

  4.1.1.1 消防主管必須清楚地知曉園區的消防配置情況,填寫園區《消防設備清單》。

  4.1.1.2 每周不得少于二次對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檢查。

  4.1.1.3 必須每月26日定期抽查防火責任人對管轄區域的消防器材、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情況。

  4.1.1.4 三個月開箱檢查一次,檢查消防器材是否整齊有無缺損情況,如有損壞報相關部門及時處理,并在《園區公共設施報修記錄表》上予以登記。

  4.1.1.5 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對公共區域的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并且督導防火負責人進行檢查;檢查防火門有無損壞,閉門器能否正常使用;檢查應急燈能否正常照明;檢查電池能否自動充、放電;檢查消火栓門有無破損,消火栓出口壓力應定期檢查測試;嚴格清除死角內堆放的一切易然易爆物品;檢查手動報警、警鈴、彈簧是否松動,安全出口指示燈安裝是否牢固、是否有損壞情況。如有異常情況在《園區公共設施報修記錄表》予以詳細記錄,并報相關部門及時處理,消防員跟進。

  4.1.1.6 對樓梯間、走道、電梯口堆放的任何物品及停放單車,清除并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

  4.1.1.7 每月應對消火栓內水帶、水槍、消防卷盤是否齊全進行檢查。若設施齊全則在消防栓門縫上貼好封條,并在《消防器材月檢查表》上予以詳細登記。

  4.1.1.8 每月對小區內所有商鋪進行不少于兩次的消防檢查,并在《消防安全工作檢查表》予以詳細登記;若商鋪存在消防隱患,必須填寫《消防整改通知書》發給檔主,要求在三個工作日內整改完畢。

  4.1.1.9 消防報警監控設備的運行情況由消防中心值班人員負責記錄,填寫在《消防系統監控運行記錄》表上。

  4.1.2 防火責任人

  4.1.2.1 防火負責人主要負責樓宇消防設備、設施的檢查。

  4.1.2.2 防火責任人由各中隊隊長推薦,經部門綜合考評與審核,由部門負責人發放《防火責任人任命書》登記表,并交送于保安部一份留作存檔、備案。

  4.1.2.3 防火責任人必須于每月的10日、24日前將檢查結果上報消防主管,對存在隱患必須填寫《消防整改通知書》報給相關部門處理::,在三個工作日內整改完畢。

  4.1.2.4 防火責任人每月對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進行一次檢查,并仔細填寫《消防器材月檢查表》交消防主管,若發現消火栓上的封條被撕應檢查器材箱內的設備完好情況并及時補貼。

  4.1.2.5 防火責任人應每月不得少于2次對防火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管理消防器材并將檢查情況進行統計,按月填寫《商鋪消防安全工作檢查表》,每月26日前將《商鋪消防安全工作檢查表》交工程維護部。

  4.2 動火管理

  4.2.1 因施工需要動火工作,施工單位必須在動火前到工程維護部辦理臨時動火作業申請手續,經批準后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方能動火,動火時必須通知消防中心派監督員,監督員確定安全后方可動火。

  4.2.2 施工單位在動火前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要指定責任人,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動火時發現不安全苗頭應立即停止動火;發生

篇2:某職業學院消防管理規定

  職業學院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院的消防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保護學院的公共財產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公安部61號令的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學院消防管理制度,學院所有部門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學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學院保衛處設消防科,負責指導學院消防管理、宣傳、監督和檢查工作(消防科設專職消防員二名)接受公安局消防部門的業務指導,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并向公安局消防部門匯報學院消防管理工作情況。

  第五條 學院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崗位職責范圍內,全面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使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同時協助保衛處消防科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加強對本部門人員的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全院師生員工都有維護學院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對危害消防工作的行為都有權制止。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

  第七條 全院實行四級防火責任制,院為一級,系、部、處、室(處級單位)等為二級,科室、教研室為三級,班級、各樓宇、宿管站、食堂、超市為四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應與學院和下屬人員分別簽訂《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綜合治理安全責任書》。

  第八條 學院建立教工和學生兩支義務消防隊。(保安隊員為義務消防員)

  第九條 學院防火重點部位設立兼職消防安全員。

  第十條 兼職消防安全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部門在任免、調動消防安全員時,應當及時到保衛處進行備案。

  第三章 消防設施的管理

  第十一條 學院的消防規劃按設計規劃部門要求。

  第十二條 學院每年劃撥專門消防經費,由學院保衛處消防科負責實施,對全院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換藥、保養以及更換。

  第十三條 學院對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實行統一配置,各部門如需新增滅火器,應提出申請,由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審批后方可配置相應品種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 在學院內進行經營承包或租賃的個人和單位所需的消防器材,由學院統一配置,費用自理。

  第十五條 校內各單位和部門對學院配給的消防器材和所屬消防設施應落實到專人保管簽定“消防器材委托管理協議書”,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非火警時使用和隨意挪動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重點部位,應設有專人管理,同時必須做好消防設施安全運行的記錄,書寫認真,交接清楚。

  第十七條 學院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應當保障消防車的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礙室內外消火栓的使用。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校內承包、經營和各施工單位應與各主管部門簽訂消防安全安生責任書,并加強對其管理,報保衛處備案。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竣工后,經過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新建或改建工程交付后,使用部門嚴禁擅自改變樓內消防設施。

  第二十一條 校內的電工、電焊、氣焊、鍋爐工等重要崗位必須持證上崗。電焊、氣焊等工作作業時遵守動火制度,作業地點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和隱患。

  第二十二條 學院、部門舉行大型活動,主辦部門事先制定消防應急方案,報保衛處消防科批準后方可實行。

  第二十三條 學院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嚴禁在校園內公共場所燃燒廢紙、雜物、樹葉等物品。

  第二十四條 公共場所的消防通道、安全門、安全樓梯等應當有消防標志,并保持通暢,嚴禁在消防通道等存放物品。

  第二十五條 學院保衛處消防科每月定期組織學院有關部門對學院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同時對檢查結果進行總結,定期出安全簡報,對嚴重存在火災隱患的部門發放火災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條 電氣線路的鋪設和電器的安裝,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術規范。未經學院批準,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第二十七條 學院保衛處消防科每年對重點部位進行一次重新確立、審查、備案,并上報上級消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灶具周圍嚴禁煙火,灶具檢修期間現場要有警示,并在校內宣傳欄中公示,現場周圍嚴禁煙火。

  第五章 消防安全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和檢查的部位、時間、次數。巡查具體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現象。

  2、安全通道、出口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燈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4、防火巡查人員在巡查時發現違章及時制止,妥善處置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時立即報警和及時撲救。

  第三十條 學院保衛處消防科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檢查內容:

  1、隱患的整改情況,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燈等是否完好。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現象。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及記錄情況。

  7、防火巡查情況及記錄情況。

  防火安全檢查后應及時填寫清楚檢查日期、部位和情況,所有參加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每年定期對消防設施如火災報警器等重要設施進行測試。

  第三十二條 對學院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

  第三十三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有隱患存在部門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整改方案,并確保不發生火災情況下,報學院保衛處批準。

  第三十四條 隱患整改完畢后,部門負責人將整改情況報送到學院保衛處消防科進行復查,符合安全要求后,簽字存檔備查。

  第六章 消防宣傳教育、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五條 學院每年定期由保衛處消防科在學生或教職工中舉辦各種宣傳活動。張貼宣傳圖片,利用學院的廣播、網絡、閉路電視收聽、收看消防知識和宣傳教育片。

  第三十六條 每年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訓練、演習。

  第三十七條 學院消防預案由保衛處負責組織和實施。消防預案內容張貼公示。

  第七條 獎懲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簽定的安全責任書年底與部門評優、評先進掛鉤。個人簽定的安全責任書與個人聘任、進級掛鉤。

  第三十九條 對以下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將予以行政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1、經公安消防部門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按規范進行整改。

  2、擅自改變建筑物結構和用途造成火災隱患。

  3、未經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建筑。

  4、未經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同意,關閉或停用消防設施。

  5、電焊、氣焊作業人員違反安全規定進行作業。

  6、非火警時動用消防滅火器材或消防設施。

  第四十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將予以行政或經濟處罰。

  1、堵塞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安全通道和出口。

  2、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擅自使用違章電器。

  3、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內私拉亂接電線,造成火災隱患。

  4、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內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5、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內使用蠟燭等明火,尚未造成后果。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特大火災事故或一年發生一起火災事故的部門,將對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均由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執行,并下發處罰通知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見《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綜合治理安全責任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學院保衛處消防科。

篇3:學校保衛處消防管理崗位職責

>  學校(學院)保衛處消防管理崗位職責

  1負責全院消防工作(負責學院消防知識培訓工作、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2負責校內各類培訓班的管理工作、協助處領導做好學院內各種考試安排及安全保衛方案制定工作;

  3協助處領導做好與消防、城管、交警部門及友鄰單位的業務聯系工作;

  4負責保衛處人員考勤及上報管理工作、保衛處常規和節假日的值班安排管理工作;

  5協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6協助處領導做好學院武裝部的管理工作;

  7負責體育學院安全保衛對口聯系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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