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目的
規范物業轄區內交通管理,確保交通安全/道路暢通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轄區內的所有道路上的車輛及交通設施的管理
3.0職責
3.1主管負責交通管理文件/報告的審批及交通管理的監督/檢查.
3.2護衛主副主管負責制定大型文體活動的交通管理方案,組織監督和指導車輛及交通設施管理工作.
3.3護衛組長負責具體實施交通管理.
4.0程序要點
4.1交通管理的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
交通法規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依據和準繩,.只有嚴格執行交通法規,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才能保障交通安全與道路暢通.
4.1.2規范管理的原則
護衛員按轄區內各路段的交通設施要求,對 轄區內的車輛進行規范停放及行駛管理,護衛員必須按交通管理的正規指揮方法指揮.
4.1.3文明服務的原則.
護衛員執勤人員在維護交通秩序、糾正違章停車或行駛時、必須以禮待人,文明服務。具體工作時按《管理處員工服務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的要求執行。
4.1.4時效性原則。
當值護衛員早接到交通事故求助時,按《突發事件處理標準作業規程》的時效原則進行。
4.2車輛行駛的停放管理
4.2.1監督進入轄區的車輛不超過15km/h慢行、禁鳴喇叭,并指揮車輛按規定方向靠右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置,以便于車輛停放整齊。
4.2.2提醒司機關鎖好車門、窗,并將車內的貴重物品隨身帶走。
4.2.3巡檢車輛情況,發現門、窗未關好,有漏油、漏水等現象應及時通知車主。
4.2.4留意進入轄區內的一切車輛情況,對載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禁止進入轄區,對兩輪摩托車營運或兩輪摩托車超載(含駕駛員超過兩人以上的)的車輛嚴禁進入轄區。
4.2.5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員的行為。若遇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發生。
4.2.6對轄區穿梭村巴及出租車的士上落客進行管理。:
a)指揮村巴及出租車的士上落站或靠道路的有則停車上落;
b)在糾正司機亂停亂放時,應面向司機敬禮,再有禮貌地要求司機將車停放到指定的停車位置。
4.2.7指導行人走人行道,自行車靠右側道路行駛。
4.2.8對轄區內路面的一切車輛實行統一停放管理:
a)單車、摩托車必須統一在劃好的虛線內停放;
b)小車、貨車、中巴等車輛必須統一在規定的黃線內停放;
c)其他任何未畫線路段和消防門前,斑馬線、人行道上一律禁止停放車輛。
4.3大型文體活動交通管理
4.3.1制定文體活動交通管理計劃(方案):
a)護衛主管(副主管)制定觀眾、賓客的出入路線;
b)制定轄區需封閉時間與解封時間;
c)組織落實車輛行駛及停放的管理。
4.3.2主管對交通方案(計劃)的可行性進行審批:
a)對計劃停放車輛的位置及停放數量是否滿足來賓或觀眾的車輛停放需求進行復核;
b)所封閉的道路及封閉的時間是否與轄區的正常交通有抵觸;
c)對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4.3.3主管向公司各有關部門的駕駛員轄區住戶進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道德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4.4交通設施的管理
4.4.1護衛班組長在每班交接班前對轄區各道路上的士站上落標志,禁鳴喇叭標志,禁止駛入標志等交通標志牌、減速線、停車線
讓行線、人行道線等進行檢查,發現有損壞的應予以記錄并及時報部門主管處理。
4.4.2安全處主管(副主管)對班組長報告的交通標識的損壞進行核實,并報公共事務部按《報修管理標準作業規程》處理。
4.4.3安全處班組長負責檢查交通設施的狀態,當發現有損失、歪斜移位和
篇2:校園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 醫學校園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管理,維護校內交通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以適應學校教學、科研、產業、醫療工作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包頭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修建的道路、橋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園內(含家屬區)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校園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衛處具體負責。
第二章 機動車
第四條 車輛進出校門要主動停車接受檢查。校園門前禁止停放各種車輛。
第五條 機動車輛在校內(含家屬區)嚴禁鳴笛,其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教學區不準卡車、客貨車、翻斗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行駛,確需進入教學區的以上車輛須到校保衛處辦理通行手續。進校車輛須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第六條 禁止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禁止逆向行駛。
第七條 嚴禁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嚴禁在校園練習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 自行車
第八條 自行車的鈴、閘、鎖安全設施要齊全有效;
第九條自行車應靠右行駛,不準逆行,不準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第十條 進、出校門下車推行;
第十一條 自行車在校園內應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車停放線內,擺放整齊,不得亂停亂放。學生公寓、辦公樓、教學樓內不準停放自行車;
第四章 行人
第十二條 應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靠右邊行走;
第十三條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猛跑、踢球、滑冰、躺臥或做其它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 橫穿道路時,須注意過往車輛,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搶穿。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保衛處批準,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未經后勤、保衛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挖掘道路,確需開挖道路的必須到后勤、保衛處辦理審批手續,并在批準的期限和范圍內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恢復道路原狀。
第十七條 特殊情況需要在校園實行交通管制時,由校長辦公室決定、公布,保衛處執行。
第六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凡在校園發生的輕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衛處查處,重大交通事故由當地公安機關查處。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處理事故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
第十九條 違反第四至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章同時廢止。
篇3:科院校園機動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 科技學院校園機動車輛交通管理辦法為了加強校園機動車輛的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諧的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職業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機動車輛進出校園采取驗證制度,院機動車輛出入證由保衛科統一制發。
二、凡來我校辦事的非營業性車輛(除禮遇車輛外)統一實行換證登記制度,否則拒絕入院,入院車輛須按規定停放,車輛出院憑我院臨時出入證換取車主有效證件。
三、營業性車輛不準進入學校,如遇特殊情況(病人、乘車人攜帶較重物品等)應憑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方可進入校園。
四、如有禮遇車輛(外賓、來賓,上級領導乘車)入校,接待部門應事先通知保衛科。
五、停車場地安排:接送校領導的車輛在綜合辦公樓地下車庫停放,學校車隊中巴、大巴車輛在主校區原籃球場停放,教職工車輛分別停放在食堂地下車庫、圖書館地下車庫,其他車輛由保衛科指定的臨時停車點停放。
六、機動車載物出門,必須憑有關部門蓋有印章的出門證明(需有物品名稱、數量),方可出門。
七、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鳴笛,行駛速度應在10公里/小時以內;嚴禁在校園內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學車。
八、**科技職業學院車輛出入證在校只限本車使用,不能轉借他人。
九、正常情況下,主校區車輛進出學院一律由學院正門(南大門)進出,東、北門原則上不許車輛通行。
十、校內施工車輛,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方面的證明提前在保衛科登記,履行有關手續后進入校內施工,并嚴格遵守校內有關規定。
十一、凡進入校園的車輛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發現由保衛科發放書面整改通知,屢次者上報院紀委給予全校通報及移交交警處理。
十二、特種車輛(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不受以上條款限制。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保衛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