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NX花園消防管理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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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1.1本指導書規定了消防管理要求,確保小區防火安全。

2.0適用范圍
2.1本指導書適用于怡翠花園消防管理。

3.0職責
3.1管理處主任為怡翠花園的防火責任人、滅火總指揮。
3.2各專業組(隊)長為本組責任范圍內的防火責任人。
3.3管理處每一位員工應把預防火災視作自己的義務和日常職責。
3.4保安隊負責轄區內日常消防器材管理工作。
3.5工程組負責轄區內消防設備的管理工作。

4.0工作程序

4.1保安隊和工程組負責轄區內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日常檢查工作,檢查結果的記錄按《服務檢驗規程》執行。
4.1.1工程組和保安員定期對小區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進行維修保養,具體按消防設施(器材)檢查和保養規程執行。
4.1.2檢查內容:
a)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貯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要求;貯存容器、管道有無定期測試,有無跑、冒、滴、漏現象。
b)倉庫內物資分類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規定,燈距、堆距、堆放高度、通風、室溫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c)電器設備運行是否正常,有無超負荷運行,電線、電纜的絕緣有無老化、受潮、漏電、短路等情況;電動機有無空轉現象,防雷設施是否完好,有無亂拉電線情況。
d)使用多種可燃、易爆油類是否符合操作要求,以及殘油、氣的處理情況。
e)動火作業是否按規定辦理手續,焊工操作是否達到“七不、四要、一清”要求。
f)門衛對出入物品是否進行嚴格檢查,對攜帶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是否把關。
g)園林綠化養護打藥后,是否有警示標識。
h)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情況。

4.2動火作業安全規定
裝修、維修等一切動火作業,均應向怡翠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進行。動火必須做到“八不、四要、一清”,動火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而引起火災。
4.2.1動火前“八不”:
a)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盡殘有油質的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h)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4.2.2動火中“四要”:
a)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堅守崗位。
b)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c)發生火災燃炸事故時,要及時處理。
d)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2.3動火后的“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才離開現場。

4.3撥打“119”電話報警的步驟
a)拿起話筒撥“119”號鍵,直至聽到對方回話。
b)準確講清起火單位名稱、所在位置,要詳細講明本小區的苑、座、房號。
c)講清起火部位、燃燒物品、火勢大小、火場面積。
d)講清起火單位屬多層住宅(在幾棟幾號),還是屬于高層建筑(在幾層);
e)講清報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號碼,以便隨時聯系;
f)如需安排接消防車要講清楚接車地點,地點應在起火附近易找的地方或標志性建筑旁。

4.4消防監控指揮中心管理規定
怡翠花園的監控中心為小區消防監控指揮中心,按《監控中心管理規定》要求進行輪值、管理。值班人員應做到:
a)不得隨意離開值班室,每班做好情況記錄;
b)每班檢查消防系統是否正常;
c)出現報警信號,立即核查信號真偽情況;
d)監控中心內禁止吸煙,杜絕一切火種,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e)監控中心內的電話屬于專用報警聯系電話,任何人不得占用,以免影響消防聯絡。

5.0應用文件和記錄

篇2:某職業學院消防管理規定

  職業學院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院的消防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保護學院的公共財產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公安部61號令的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學院消防管理制度,學院所有部門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學院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學院保衛處設消防科,負責指導學院消防管理、宣傳、監督和檢查工作(消防科設專職消防員二名)接受公安局消防部門的業務指導,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并向公安局消防部門匯報學院消防管理工作情況。

  第五條 學院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崗位職責范圍內,全面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使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同時協助保衛處消防科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加強對本部門人員的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 全院師生員工都有維護學院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對危害消防工作的行為都有權制止。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

  第七條 全院實行四級防火責任制,院為一級,系、部、處、室(處級單位)等為二級,科室、教研室為三級,班級、各樓宇、宿管站、食堂、超市為四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應與學院和下屬人員分別簽訂《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綜合治理安全責任書》。

  第八條 學院建立教工和學生兩支義務消防隊。(保安隊員為義務消防員)

  第九條 學院防火重點部位設立兼職消防安全員。

  第十條 兼職消防安全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部門在任免、調動消防安全員時,應當及時到保衛處進行備案。

  第三章 消防設施的管理

  第十一條 學院的消防規劃按設計規劃部門要求。

  第十二條 學院每年劃撥專門消防經費,由學院保衛處消防科負責實施,對全院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換藥、保養以及更換。

  第十三條 學院對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實行統一配置,各部門如需新增滅火器,應提出申請,由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審批后方可配置相應品種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 在學院內進行經營承包或租賃的個人和單位所需的消防器材,由學院統一配置,費用自理。

  第十五條 校內各單位和部門對學院配給的消防器材和所屬消防設施應落實到專人保管簽定“消防器材委托管理協議書”,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非火警時使用和隨意挪動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重點部位,應設有專人管理,同時必須做好消防設施安全運行的記錄,書寫認真,交接清楚。

  第十七條 學院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應當保障消防車的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礙室內外消火栓的使用。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校內承包、經營和各施工單位應與各主管部門簽訂消防安全安生責任書,并加強對其管理,報保衛處備案。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竣工后,經過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新建或改建工程交付后,使用部門嚴禁擅自改變樓內消防設施。

  第二十一條 校內的電工、電焊、氣焊、鍋爐工等重要崗位必須持證上崗。電焊、氣焊等工作作業時遵守動火制度,作業地點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和隱患。

  第二十二條 學院、部門舉行大型活動,主辦部門事先制定消防應急方案,報保衛處消防科批準后方可實行。

  第二十三條 學院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嚴禁在校園內公共場所燃燒廢紙、雜物、樹葉等物品。

  第二十四條 公共場所的消防通道、安全門、安全樓梯等應當有消防標志,并保持通暢,嚴禁在消防通道等存放物品。

  第二十五條 學院保衛處消防科每月定期組織學院有關部門對學院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同時對檢查結果進行總結,定期出安全簡報,對嚴重存在火災隱患的部門發放火災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條 電氣線路的鋪設和電器的安裝,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術規范。未經學院批準,嚴禁私拉亂接電線。

  第二十七條 學院保衛處消防科每年對重點部位進行一次重新確立、審查、備案,并上報上級消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灶具周圍嚴禁煙火,灶具檢修期間現場要有警示,并在校內宣傳欄中公示,現場周圍嚴禁煙火。

  第五章 消防安全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和檢查的部位、時間、次數。巡查具體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現象。

  2、安全通道、出口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燈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4、防火巡查人員在巡查時發現違章及時制止,妥善處置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時立即報警和及時撲救。

  第三十條 學院保衛處消防科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檢查內容:

  1、隱患的整改情況,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燈等是否完好。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現象。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及記錄情況。

  7、防火巡查情況及記錄情況。

  防火安全檢查后應及時填寫清楚檢查日期、部位和情況,所有參加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每年定期對消防設施如火災報警器等重要設施進行測試。

  第三十二條 對學院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

  第三十三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有隱患存在部門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整改方案,并確保不發生火災情況下,報學院保衛處批準。

  第三十四條 隱患整改完畢后,部門負責人將整改情況報送到學院保衛處消防科進行復查,符合安全要求后,簽字存檔備查。

  第六章 消防宣傳教育、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五條 學院每年定期由保衛處消防科在學生或教職工中舉辦各種宣傳活動。張貼宣傳圖片,利用學院的廣播、網絡、閉路電視收聽、收看消防知識和宣傳教育片。

  第三十六條 每年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訓練、演習。

  第三十七條 學院消防預案由保衛處負責組織和實施。消防預案內容張貼公示。

  第七條 獎懲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簽定的安全責任書年底與部門評優、評先進掛鉤。個人簽定的安全責任書與個人聘任、進級掛鉤。

  第三十九條 對以下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將予以行政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1、經公安消防部門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按規范進行整改。

  2、擅自改變建筑物結構和用途造成火災隱患。

  3、未經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建筑。

  4、未經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同意,關閉或停用消防設施。

  5、電焊、氣焊作業人員違反安全規定進行作業。

  6、非火警時動用消防滅火器材或消防設施。

  第四十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直接責任人,將予以行政或經濟處罰。

  1、堵塞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安全通道和出口。

  2、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擅自使用違章電器。

  3、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內私拉亂接電線,造成火災隱患。

  4、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內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5、在集體宿舍(公寓、單身教工、外來人員務工住地)內使用蠟燭等明火,尚未造成后果。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特大火災事故或一年發生一起火災事故的部門,將對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均由學院保衛處消防科執行,并下發處罰通知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見《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綜合治理安全責任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學院保衛處消防科。

篇3:學校保衛處消防管理崗位職責

>  學校(學院)保衛處消防管理崗位職責

  1負責全院消防工作(負責學院消防知識培訓工作、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2負責校內各類培訓班的管理工作、協助處領導做好學院內各種考試安排及安全保衛方案制定工作;

  3協助處領導做好與消防、城管、交警部門及友鄰單位的業務聯系工作;

  4負責保衛處人員考勤及上報管理工作、保衛處常規和節假日的值班安排管理工作;

  5協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6協助處領導做好學院武裝部的管理工作;

  7負責體育學院安全保衛對口聯系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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