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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高級中學校園交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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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高級中學校園交通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校園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校長室領導下,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管理。學校各處室應積極配合,團結合作,切實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處室、年部、教研組和備課組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斷提高師生員工交通安全意識,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理制度。

  第四條 德育處、班主任要利用校會、班會時間,對學生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條 凡在學校內行駛、停放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均應服從學校統一管理,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交通安全制度

 ?。ㄒ唬┻M出校門

  第六條 進出大門應有序,不擁擠、主動禮讓。

  第七條 騎自行車、助力車進出校大門必須下車推行,出大門后方能上車。

  第八條 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行政值班和值日教師必須在學校大門口維持交通秩序,不得擅自離崗。

  第九條 當學生與社會車輛發生交通糾紛時有關教師應主動與交通管理部門聯系,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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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校機動車輛憑“南京市天印高級中學車輛出入證”進入校園。

  第十一條 外來機動車輛必須按《南京市天印高級中學門衛管理制度》,出示效駕駛證件或特別通行證,經登記后進入校園。

  第十二條 嚴禁無牌無證車輛進入校園。嚴禁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情況(接送病人、運送重物等)需主動說明,經門衛值班人員核實,登記后方可進入校園。

  第十三條 在校內舉辦較大規模的會議、活動等,涉及外來車輛較多的,由主辦部門提前與門衛聯系,以便共同商討車輛行駛路線和停車地點,必要由保衛人員協助指揮交通、管理車輛。

  第十四條 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 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時,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主動避讓行人,禁止鳴號。

  第十六條 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練習開車和試剎車;嚴禁酒后駕車;嚴禁超載或病車上道。

  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出校門,必須配合門衛檢查,凡攜帶學校財物出校門,必須憑總務處有效證明,經門衛查驗登記后放行。

  第十八條 機動車進入校園后須服從值班人員的指揮、檢查和管理,按照校園交通標線行駛和停放,不得在學生通道、消防通道上亂停亂放,阻礙交通。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確保安全,車內不得放置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遺失概不負責。

  第十九條 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侮辱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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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自行車、電動車在校園內一律推行,走出校門后方可上車。

  第二十一條 自行車、電動車要按照規定地點鎖好停放,并自覺擺放整齊,不得隨意停放。

  第二十二條 放學高峰期要求學生將自行車推行過人行橫道后騎行,避免在校門口由于學生違反交通規則引起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條 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飚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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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嚴禁學生在校內走廊、樓梯內奔跑、打鬧,值班老師、班主任要經常性教

  育和督促,發現學生在校內走廊、樓梯內奔跑、打鬧的,所有教職工有義務制止并批評教育,以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上下樓梯,一律靠墻行走,嚴禁攀爬樓梯內的扶手,以防墜樓事故發

  生,學校在樓梯、過道等處樹立行走安全警示牌,各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要經常性地做好提醒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德育處負責制訂好校內出操、*、就餐安全行走路線,并落實到各班;

  各班主任有責任做好學生*、就餐安全行走路線引領和強化訓練工作,并經常性地進行督促和檢查,以確保校內*、就餐期間的校園交通安全,不發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安全教育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德育處要定期組織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讓學生詳細了解交通規則。

  第二十八條 總務處要加大對外出用車的監督管理力度,不使用無照司機及車證不符的車輛,教育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營運手續車輛。

  第二十九條 校外單位在學校舉行的所有集體活動,主辦單位要有專人維持秩序,學校負責監督檢查。在活動無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學校有權責令活動中止。

  第三十條 校內工程施工人員,要求到學校辦理登記手續,并定期接受保衛處的安全教育和檢查。

  第四章 事故處理與事故預防

  第三十一條 安保辦負責制定《校內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大力宣傳。

  第三十二條 校內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應立即送醫院搶救,并視情節向上級部門報告。

篇2:校園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  醫學校園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管理,維護校內交通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以適應學校教學、科研、產業、醫療工作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包頭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修建的道路、橋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園內(含家屬區)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校園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衛處具體負責。

  第二章 機動車

  第四條 車輛進出校門要主動停車接受檢查。校園門前禁止停放各種車輛。

  第五條 機動車輛在校內(含家屬區)嚴禁鳴笛,其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教學區不準卡車、客貨車、翻斗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行駛,確需進入教學區的以上車輛須到校保衛處辦理通行手續。進校車輛須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第六條 禁止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禁止逆向行駛。

  第七條 嚴禁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嚴禁在校園練習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 自行車

  第八條 自行車的鈴、閘、鎖安全設施要齊全有效;

  第九條自行車應靠右行駛,不準逆行,不準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第十條 進、出校門下車推行;

  第十一條 自行車在校園內應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車停放線內,擺放整齊,不得亂停亂放。學生公寓、辦公樓、教學樓內不準停放自行車;

  第四章 行人

  第十二條 應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靠右邊行走;

  第十三條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鬧、猛跑、踢球、滑冰、躺臥或做其它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 橫穿道路時,須注意過往車輛,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搶穿。

  第五章 道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保衛處批準,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未經后勤、保衛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挖掘道路,確需開挖道路的必須到后勤、保衛處辦理審批手續,并在批準的期限和范圍內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恢復道路原狀。

  第十七條 特殊情況需要在校園實行交通管制時,由校長辦公室決定、公布,保衛處執行。

  第六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凡在校園發生的輕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衛處查處,重大交通事故由當地公安機關查處。當事人如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向處理事故機關的上級部門申訴。

  第十九條 違反第四至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章同時廢止。

篇3:科院校園機動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  科技學院校園機動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校園機動車輛的管理,維護校園交通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諧的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職業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機動車輛進出校園采取驗證制度,院機動車輛出入證由保衛科統一制發。

  二、凡來我校辦事的非營業性車輛(除禮遇車輛外)統一實行換證登記制度,否則拒絕入院,入院車輛須按規定停放,車輛出院憑我院臨時出入證換取車主有效證件。

  三、營業性車輛不準進入學校,如遇特殊情況(病人、乘車人攜帶較重物品等)應憑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方可進入校園。

  四、如有禮遇車輛(外賓、來賓,上級領導乘車)入校,接待部門應事先通知保衛科。

  五、停車場地安排:接送校領導的車輛在綜合辦公樓地下車庫停放,學校車隊中巴、大巴車輛在主校區原籃球場停放,教職工車輛分別停放在食堂地下車庫、圖書館地下車庫,其他車輛由保衛科指定的臨時停車點停放。

  六、機動車載物出門,必須憑有關部門蓋有印章的出門證明(需有物品名稱、數量),方可出門。

  七、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嚴禁鳴笛,行駛速度應在10公里/小時以內;嚴禁在校園內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學車。

  八、**科技職業學院車輛出入證在校只限本車使用,不能轉借他人。

  九、正常情況下,主校區車輛進出學院一律由學院正門(南大門)進出,東、北門原則上不許車輛通行。

  十、校內施工車輛,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有關方面的證明提前在保衛科登記,履行有關手續后進入校內施工,并嚴格遵守校內有關規定。

  十一、凡進入校園的車輛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發現由保衛科發放書面整改通知,屢次者上報院紀委給予全校通報及移交交警處理。

  十二、特種車輛(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不受以上條款限制。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保衛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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