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服務大廳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大廳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對業主和租戶的服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物業服務大廳是為業主和租戶提供信息咨詢、報修維修、投訴處理、業務辦理等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物業服務大廳的管理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四條 物業服務大廳應有明確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確保各業務環節的順暢進行。
第五條 物業服務大廳的工作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具備服務意識和溝通能力,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
第二章 辦公設施和設備
第六條 物業服務大廳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和設備,包括:
(一)接待臺:提供接待和咨詢服務的工作臺,配備電話、電腦等設備。
(二)會客區:提供業主和租戶會客的場所,配備舒適的座椅和茶水服務。
(三)自助服務區:提供自助打印、繳費等服務的設備和相應的操作指引。
(四)報修維修中心:安裝監控設備,配備報修維修工具和備品備件。
(五)監控系統:安裝監控設備,確保大廳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條 物業辦公設施和設備的維護由專人負責,保持設施和設備的良好運行狀態。
第三章 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
第八條 物業服務大廳應按照以下流程和規范開展工作:
(一)接待和咨詢:工作人員應主動向業主和租戶提供問候和咨詢服務,解答相關問題。
(二)報修維修:業主和租戶提出報修申請后,工作人員應及時登記、派工、跟蹤和反饋處理結果,維修完成后及時通知業主和租戶。
(三)業務辦理:工作人員應根據相關流程和規定,協助業主和租戶辦理相關業務,如租售合同簽訂、門禁卡辦理等。
(四)投訴處理:業主和租戶提出投訴后,工作人員應及時登記、調查、處理和反饋結果,妥善解決糾紛。
(五)其他服務:根據需要,物業服務大廳還可提供其他服務,如快遞代收、信息發布等。
第九條 物業服務大廳應具備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業務辦理和信息查詢的自動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四章 工作人員的職責和要求
第十條 物業服務大廳的工作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待和咨詢:熱情接待業主和租戶,解答相關問題,提供準確信息和指引。
(二)報修維修:及時登記報修需求,派工安排維修人員,跟蹤和反饋處理結果。
(三)業務辦理:根據相關規定和流程,協助業主和租戶辦理各類業務,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四)投訴處理:認真記錄投訴內容,及時調查和處理,協調解決糾紛,確保公平公正。
(五)其他服務:提供其他服務并及時反饋,滿足業主和租戶的需求。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大廳的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要求:
(一)具備基本的服務意識和溝通能力,熱情禮貌待人。
(二)熟悉物業管理規定和相關業務流程,了解小區情況。
(三)熟練掌握信息化管理系統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具備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協調處理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
(五)定期參加培訓和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和專業知識。
第五章 服務質量監督和考核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大廳的服務質量監督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包括:
(一)定期抽查服務情況,督促改進不足。
(二)接受業主和租戶的投訴,及時處理并反饋結果。
(三)開展滿意度調查,了解服務滿意度和改進建議。
(四)建立獎懲機制,激勵服務突出和創新工作。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大廳的工作人員應接受定期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大廳的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應及時通知工作人員,并對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估,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制度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應在物業服務大廳等適當場所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大廳的工作人員應全面落實本管理制度,確保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持續提升。
篇2:機關工作人員服務大廳周值日制度
機關工作人員服務大廳周值日制度
為加強對服務大廳的現場管理,保證服務大廳正常有序運行,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日人員職責
1、負責維護服務大廳工作秩序,保證正常有序運行;
2、負責檢查窗口勞動紀律、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等,及時糾正不文明、不規范行為;
3、協助分管領導和責任科室處理矛盾糾紛、服務對象投訴和突發事件;
4、負責用電、防火、防盜等安全檢查,防止事故發生;
5、督促各樓層衛生值日員做好清潔,保證服務大廳環境整潔優美。
二、值日人員工作要求
1、值日人員實行周輪值,每天提前10分鐘上班,下班后對服務大廳巡查確認無問題和隱患后方可離開。如外出辦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職,應提前與下一輪值日人員協商好頂班;
2、實行定時和不定時巡查:每日上午8:00為食堂巡查時間;8:00—8:30、11:00—11:30、14:30—15:00、17:00—17:30為定時巡查時間,其他為不定時巡查時間;
3、如遇到突發事件,應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迅速查明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報告,并積極協助處理;
4、值日期間,要注意收集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問題,不能當場答復或解決的,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
5、值日人員每天要認真填寫《服務大廳現場管理工作日志》,作好巡查記錄,并及時轉交下一輪值日人員;
6、如遇節假日,按中心節假日值班安排執行。
三、實行首次發現負責制
機關工作人員每人都有責任參與服務大廳現場管理,無論是否當值,當發現問題能處理則處理,自己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報告主管科室或分管領導,并協助處理,直至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四、相對分工不變
服務大廳現場管理以檢查督辦科為主,每天正常巡視檢查保持不變,綜合科積極參與,共同維護服務大廳辦公秩序。
篇3:PM集團綜合服務大廳管理制度
PM集團綜合服務大廳管理制度
一、嚴格履行著裝管理規定,周一至周五男職員著襯衫、西裝、深色皮鞋,系領帶;女職員著有袖襯衫、西裝套裝、有袖套裙等職業裝,著皮鞋。嚴禁穿戴牛仔褲及帶有多種顏色的花樣衣服。周六、周日及法定節假日可著與工作場所相適應的休閑服裝,但禁止穿戴短褲、無袖裝、超短裙。配置服裝的人員統一穿戴制服。人員范圍包括大廳工作人員,各項目部、各售樓處、物管、司機。因特殊原因一定時間內不能按上述規定著裝的,須經行政管理部批準備案。無正當原因,未按規定著裝,每人次罰款100元。
二、配帶工作證置于胸前。人為毀壞和遺失補辦時繳納工本費10元。
三、工作日中午嚴禁飲酒,特殊情況須給行政管理部批準,晚間飲酒必須適量并不得影響第二天工作,違者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辭退的行政處罰和1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
四、各單位、部門要在早上8點以前完成衛生清掃,保證辦公桌面、地板清潔,物品擺放整齊,每個桌面只能擺放電腦及附件、打印機、話機、一個文件筐或兩個文件盒、一個文具盒、水杯。其它物品用后收拾,出現多余物品,視為違紀。達不到要求的給予責任人50元/次的處罰。
五、嚴禁上班時間上網聊天、玩游戲,查看與工作無關的網頁,一經發現,給予單位、部門負責人50元罰款。
六、公司中層(含)以上領導,準備離開任職市級地區的,應當及時向總經理匯報,經批準后方可外出。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七、辦公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需暫時離開時應向領導請示,或(領導不在時)與同事交代,做好外出登記。
八、公司中層(含)以上干部,手機每天24小時開通,員工手機開通時間每天7:00-20:00,違者給予干部第一次100元、第二次取消當月通包干費用,員工20元罰款。 在工作時間如出現手機沒電而又離開辦公場所外出的,必須同本單位(部門)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打好招呼,留好可以聯系的方式。
九、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不在非吸煙區吸煙,不隨地吐痰、不亂仍廢紙、煙蒂,亂倒茶水,不準在辦公區域飲食。
十、 注意保持良好的上班秩序,工作時間不串崗、隨意走動,不得隨便占據他人座位,翻閱他人資料;不辦私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禁止同事間搬弄是非、做有損團結的事。不私拿或損壞公物。
十一、站姿坐姿端正,不插兜、叉腰、抱肩、坐立端正,不得前仰后合或倚靠他物,不東張西望,搖頭晃腦。
十二、講究禮貌,做到待人熱情、舉止文明、談吐文雅;接待客人時,注意不要影響他人辦公。
十三、上班期間嚴禁看報紙,除行政管理部送報人員之外,公司各部門辦公桌上不得擺放報紙。
十四、要厲行節約,消滅長明燈,長流水。節約使用文具、器材,愛惜各種設備和物品。提倡本公司員工不乘坐電梯。
十五、項目部要求部門解決的事項,涉及部門必須在合理時限內辦理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的,向項目部說明原因。
十六、項目部報送公司領導的請示、匯報等材料,由行政管理部負責立即送達并在第一時間反饋批示意見。
十七、中午下班后5分鐘內、下午下班后30分鐘內,人員離崗。行政管理部檢查門窗安全后,負責關門。
十八、下班離崗后桌面上應當保持整潔,坐椅靠近辦公桌桌洞擺正。
十九、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應當填寫《員工加班申請表》。
二十、加班人員離開時,必須隨身攜帶大廳鑰匙(不得交給除行政管理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并保證次日早上7:30前開門。
二十一、人員離開工作崗位時,無論時間長短,大廳內不得留存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轉交他人保管的除外)。有關材料、單據、文件必須鎖進抽屜,不得隨意放置。
不按照以上要求辦理的,如出現丟失、損壞、泄密等現象,一律由個人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十二、除集團及公司人員,進大廳一律實行登記制度。未經行政管理部批準,外部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辦公柜臺以內的區域。私自帶人或允許他人進入的,罰責任人20元/次。
二十三、除日常衛生清掃外,每周五下午5:00~6:00各部門組織專人對地板、窗戶及一些衛生死角進行打掃清除。
二十四、值班經理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考勤、秩序以及衛生等的檢查、監督等工作,并于第二天早晨9點前及時公布結果。同時,設立最佳值班經理獎,每月評選一名,獎金50元。
二十五、違反以上規定,除單獨注明罰款標準外,給予責任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分別給予20~100元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