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學習法律法規計劃
結合我園實際,現對教職工法律法規學習計劃制訂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統領幼兒園發展全局。緊緊圍繞我園三年發展規劃,緊密結合教職工的思想和工作實際,著力在理論學習的深度和廣度上下功夫,在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上下功夫,在解決幼兒園發展中遇到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上下功夫,不斷提高教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推進改革,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學習內容
20**年全體教職工要在繼續深入學習馬列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的基礎上,重點學習以下內容:
1、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重點學習黨的十七大報告和十七大精神。采取通讀報告原文,收聽、收看音像輔導講座等形式進行,幫助教職工學習好、理解好、把握好十七大報告的精神實質,充分認識黨的十七大的歷史地位和重要意義,深刻領會十七大提出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戰略思維、重大工作部署和新的要求。
2、經常開展形勢教育。組織教師學習各類會議精神,強化“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使教職工認清形勢,明確教育工作者的責任,從而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實施素質教育、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奠定良好的政治理論基礎。
3、堅持進行各類法規學習。要以《憲法》為綱,組織教職工系統學習《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教職工的法律意識,使之樹立“依法治園、依法治教”的思想,自覺維護教職工自身和幼兒的合法權益。
4、強化師德師風教育。開展“為人為師為學”等師德建設系列專題活動,注重師德內涵的建設,創新師德建設的理念,拓展師德建設的載體。堅持“真人真事真情”原則,重點挖掘身邊普通教師的閃光點,樹立新典型,宣傳新事跡,展現新風貌,探索新思路,使高尚的師德風范可親、可近、可學。
5、開展教育理論學習。結合教育工作實際,深入學習課程改革有關書籍、文章,將學習的理論聯系工作實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駕馭、管理教育教學的能力。
6、構建和諧校園。開展和諧校園創建的系列活動,圍繞我園實際,從理論和實踐的層面思考如何構建和諧校園的一系列現實問題。
7、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增加學習內容。
8、學習各級行政部門頒發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學習形式
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專題輔導與專題討論、座談研討與體會交流與相結合以及外出參觀學習等方式,扎實推進學習不斷深入,提高學習效率和效果。
四、學習要求及措施
1、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做到真學、真懂、真信、真用。
2、注意理論聯系實際,不斷增強學習的實效性。把學習理論同指導工作結合起來,做到學有所思、學以致用,提高運用理論指導實際工作的能力。
3、園領導班子做到按時到場,帶頭啟發,聯系實際,積極引導,為提高本園的學習效果盡職盡責。
4、學習活動的召集者,做到事先閱讀,帶頭發言,積極發言,并督促教師準時參加;教研組長是學習活動的中心發言人,并及時作好記錄。
5、全體教職工必須要認真學習,積極發言,勤作筆記,努力實行,從而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政治修養。
6、堅持完善制度,不斷增強學習的規范性。認真執行教職工政治理論學習計劃。兩周一次的政治思想學習,要做到時間、內容、人員三落實。要嚴格執行學習考勤制度和請假制度。
篇2: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規定
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 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防止招標投標過程中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z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z省人民政 府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級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和省關于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除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和處理外,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紀律責任的,適用本規定。
本省范圍外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紀律責任的,參照本規定向其任免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處分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以及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共產黨員,由任免機關的黨組織或者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處分。
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企 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 管理權限,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對非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所在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參照本規定所應給予的行政處分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的其他機關和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所在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參照本規定所應給予的行政處分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條 招 標人對由國家和省投資達到規模標準的水利、交通、能源、城鄉建設、教育等建設項目以及省級政府采購、產權交易、土地經營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醫療器械和藥 品采購等項目,不按規定進入省綜合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的,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各市州縣設有綜合招投標中心的,招標人不按照有關規定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自行組織招標、委托沒有招標代理資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圍的機構代理招標的;
(三)在設定投標報名條件或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過程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四)在確定中標人之前,違反有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標的價格、技術參數、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六)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與中標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七)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招標人或者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二)不在國家和省指定媒體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四)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五)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六)不按規定履行事前核準手續的;
(七)其他違反招標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提供虛假資質文件,參與投標的;
(二)圍標、相互串通投標,排斥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其他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五)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其中,有上列第(四)項行為的,可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八條 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分拆后轉讓給他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或者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四)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綜合招投標中心以及其他招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未取得招標代理資格或者超越代理資格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策劃或唆使按規定應進行招標的項目規避招標的;
(三)違反招標程序和工作規范,導致不公平競爭或者損害招標人投標人合法權益的;
(四)故意刁難、拒絕招標投標申報,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的;
(六)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相互之間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專家評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評審結果顯失公正公平的;
(三)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和操縱招標投標活動的;
(二)向招標人推薦投標隊伍或向中標人推薦分包隊伍的;
(三)與招標人、投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專家評委串通的;
(四)指定招標代理或者造價咨詢單位的;
(五)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辦事時限,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不按有關規定審核、監督招標投標活動,或者對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不按規定處理的;
(七)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職讀職行為。
第十三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當干預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專家評委正常評標活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第十四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巧立名目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亂收費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五條 招 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專家評委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情況或者資料的,給予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服務機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索取、收受賄賂,情節較重的,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至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上述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招標投標工作的專家評委索取、收受賄賂,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鄂紀發〔20**〕 13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z省紀委、z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門診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制度
門診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制度
一、為加強門診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執業人員依法執業的意識,規范執業行為,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規定、技術操作規范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門診制定學習計劃,并認真實施。門診定期學習制度應結合執業實際,采取每月學習方式進行。
二、參加學習的人員包括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所有執業人員。
三、每月集中學習不少于2個學時,做好相關學習記錄。
四、定期學習制度的學習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傳染病毒防治法》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醫療衛生政策,執業相關規定。醫療服務規范,技術指南,操作規范,醫療安全的相關規定,科學合理用藥等。
五、個人學習要有筆記。每年對學習情況做一次全面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