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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娛樂服務行業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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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娛樂服務行業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一部分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一)《憲法》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也有休息的權利;國家通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福利待遇。

  (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勞動法》、《建筑法》、《工會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三)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執行安全生產法律和實施安全生產行政管理職權而制定的具體規定,是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地方性法規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的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特點制定的安全生產法規,其內容不得和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相抵觸,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規。如《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等;

  (五)安全生產標準

  強制性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主要是指生產作業場所安全標準、生產作業施工工藝標準、安全設施設備器材標準和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等;

  推薦性標準:從國家和企業的生產水平、經濟條件、技術能力和人員素質等方面考慮,在全國范圍內強制性統一、執行有困難時,此標準作為推薦性標準執行。

  二、《消防法》相關內容

  (一)基本規定

  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2、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3、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4、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二)法律責任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3)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4)故意阻礙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5)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內容

  工傷保險補償內容包括對傷殘職工的醫療救治、經濟補償、職業康復訓練和對工傷死亡者遺屬的經濟補貼等。

  (一)工傷認定的條件

  1、《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工傷的范圍,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其給付內容為:

  (1)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要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2)需要住院治療的工傷職工,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工傷津貼待遇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限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其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評定傷殘等級后,將被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三)傷殘待遇

  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工傷職工,停止領取工作津貼而轉為享受傷殘待遇。傷殘待遇包括:

  (1)傷殘撫恤金

  (2)工傷護理費

  (3)在職傷殘補助金

  (4)職工康復待遇

  (5)因工死亡待遇

  (6)特殊情況下的待遇

  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內容

  (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事故處理

  1、“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和責任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員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不放過;

  2、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篇2: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獲取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獲取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企業認識和了解與其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三、責任

  1.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收集所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

  2.辦公室負責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條款進行識別,并按照適用部門、部門進行發放。

  3.文員負責法律、法規文件的管理。

  四、法律、法規標識

  所有法律、法規、標準收集后需經文員統一編號(包括文件編號,版本號)。

  五、法律、法規的標識、下發、保存、更新

  1.編號及標識方法

  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編號為:AQ-W-F-O1

  其中:AQ---為安全化工W---外來文件

  F---法律法規O1---文件順序號

  2.法律、法規文件由企業安全委員會確定分發部門,文員根據《文件一覽表》中規定的部門予以發放,發放時使用部門在《文件收/發登記表》上簽收。

  3.法律、法規文件的修訂與更新

 ?。?)根據國家對法律、法規的修訂或更新,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收集、整理并在《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上注明修訂、更新的大概內容,修訂部門及生效日期。對修改或更新部分用字體加粗或其他標志方式進行區分,起到提示和標識作用。

 ?。?)每年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按目前現狀和條件與法律、法規逐條進行條款識別,以改進現狀與標準的相適應性。

  4.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所有作廢或過期的法律、法規標準,由文員負責回收并銷毀,原版文件注明“作廢”,文員登記于《作廢文件清單》中,并予以妥善保存,各部門因特殊需要,

  要求保留作廢法律、法規的,文員予以注明“作廢”,并于《作廢文件清單》上注明,文員應每年對作廢文件檢查清理,當原版作廢文件無保存價值,需要銷毀時,文員填寫《文件銷毀申請單》經企業安全委員會批準后予以銷毀。

 ?。?)法律、法規、標準的保存。各使用部門應保持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清晰若有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向文員更換、補發。文件(包括安全技術參考書籍,標準、國標及所有重要技術資料、法律、法規等)的保存,均先交文員編號:編制《法律、法規文件一覽表》,由企業安全委員會審查文件的適用性后發放登記,如某些內容有必要下發時將轉化為內部文件,按內部文件管理予以審批、發放、更新、保存。

  5.法律、法規日常管理

 ?。?)文員應定期對法律、法規進行清查,確保法律、法規的完整性、有效性。

 ?。?)借閱法律法規文件時必須進行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

 ?。?)各部門應做好部門使用的法律、法規的保管工作,法律、法規的保管應便于查閱、存取,注意防潮、防盜和防損壞。

  一、相關記錄《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AQ-BZH-01《文件收/發登記表》AQ-BZH-02《重要文件一覽表》AQ-BZH-03《文件補發申請單》AQ-BZH-04《文件銷毀申請單》AQ-BZH-05《作廢文件清單》AQ-BZH-06

  二、附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篇3:化工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獲取管理制度

  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獲取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企業認識和了解與其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三、責任

  1.安全部負責收集所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

  2.安全主任負責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條款進行識別,并按照適用部門、單位進行發放。

  3.文件管理員負責法律、法規文件的管理。

  四、法律、法規標識

  所有法律、法規、標準收集后需經文件管理員統一編號(包括文件編號,版本號)。

  五、法律、法規的標識、下發、保存、更新

  1.編號及標識方法

  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編號為:AQ-W-F-O1

  其中:AQ---為A化工W---外來文件

  F---法律法規O1---文件順序號

  2.法律、法規文件由安全主任確定分發部門,文件管理員根據《文件一覽表》中規定的部門予以發放,發放時使用部門在《文件收/發登記表》上簽收。

  3.法律、法規文件的修訂與更新

 ?。?)根據國家對法律、法規的修訂或更新,由安全主任負責收集、整理并在《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上注明修訂、更新的大概內容,修訂部門及生效日期。對修改或更新部分用字體加粗或其他標志方式進行區分,起到提示和標識作用。

 ?。?)每年由安全主任按目前現狀和條件與法律、法規逐條進行條款識別,以改進現狀與標準的相適應性。

  4.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所有作廢或過期的法律、法規標準,由文件管理員負責回收并銷毀,原版文件注明"作廢",文件管理員登記于《作廢文件清單》中,并予以妥善保存,各部門因特殊需要,

  要求保留作廢法律、法規的,文件管理員予以注明"作廢",并于《作廢文件清單》上注明,文件管理員應每年對作廢文件檢查清理,當原版作廢文件無保存價值,需要銷毀時,文件管理員填寫《文件銷毀申請單》經安全主任批準后予以銷毀。

 ?。?)法律、法規、標準的保存。各使用部門應保持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清晰

  若有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向文件管理員更換、補發。文件(包括安全技術參考書籍,標準、國標及所有重要技術資料、法律、法規等)的保存,均先交文件管理員編號:編制《法律、法規文件一覽表》,由安全主任審查文件的適用性后發放登記,如某些內容有必要下發時將轉化為內部文件,按內部文件管理予以審批、發放、更新、保存。

  5.法律、法規日常管理

 ?。?)文件管理員應定期對法律、法規進行清查,確保法律、法規的完整性、有效性。

 ?。?)法律法規的借閱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從安全部借閱文件時必須進行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

 ?。?)各部門應做好部門使用的法律、法規的保管工作,法律、法規的保管應便于查閱、存取,注意防潮、防盜和防損壞。

  六、相關記錄

  《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AQ-AB-B01

  《文件收/發登記表》AQ-AB-B02

  《重要文件一覽表》AQ-AB-B03

  《文件補發申請單》AQ-AB-B04

  《文件銷毀申請單》AQ-AB-B05

  《作廢文件清單》AQ-AB-B06

  七、附件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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