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識別并獲取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產品和服務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實現對遵守法律、法規所作的承諾。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門,負責與本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識別、更新和符合性評審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3.2職能部門: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分發和保管。
3.3基層單位:負責與本單位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識別,并傳達給員工,遵照執行。
安環部
安環部
安環部
基層單位
安環部
辦公室
識別、獲取
安全法規及標準
環境保護法規及標準
健康法規及標準
途徑:政府部門、公司文件、網上查詢
分發、保管(記錄)
更新
培訓、溝通
執行、監督及考核
符合性評審
4程序
4.1識別
各職能部門結合本公司的安全、健康危害及環境因素識別的實際情況,識別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識別的范圍:
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各部委規章;
行業規范、規章、標準;
地方法規、規章、標準;
4.2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獲取
4.2.1獲取渠道
各職能部門應與主管安全、環保、工業衛生的政府部門保持聯系,并通過網絡、圖書館、咨詢機構、認證機構等補充渠道,及時了解國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發布、更新情況,并及時獲取適合本單位(部門)的內容納入《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一覽表》中。
4.3分發、保管
4.3.1分發、保管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評審和修訂》執行。當內容更新或增加時,應及時將新的內容補發至相關部門。
4.3.2安環部負責保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原件,其它單位(部門)可到安環部檢索查閱相關信息,必要時安環部應分發單行本。
4.4更新
4.4.1法律法規的識別獲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向結合的原則,每年定期識別獲取一次,日常隨時收集相關的法規,公司識別、獲取到新發布、變更的法律、法規后要及時補充、更新《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一覽表》;
4.4.2相關單位(部門)應及時識別、修正和補充本部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一覽表》并傳達到相關員工。
4.5培訓及溝通
4.5.1培訓對象:法律、法規及外來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的員工。
4.5.2培訓方式;采取自學、集中授課、專家講座等形式。
4.5.3宣傳渠道: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畫、黑板報、局域網等渠道加大宣傳力度。
4.6執行、監督與考核
4.6.1各單位(部門)在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中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條款的規定,并收集、保存相關的資料、文件和記錄,如:
a)各類作業許可證、執照(如排污許可證);
b)項目申報、評價、驗收報告,“三同時”報告;
c)檢驗、監測記錄(如工業衛生、噪音監測報告);
d)培訓記錄等,以展示本單位(部門)執行法律法規的狀況。
安環部對各單位(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糾正不符合內容。
4.7符合性評審
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審,日常收集獲取的法規即時評審,并補充進年度評審報告中,由安環部編制《年度安全生產法規符合性報告》。對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狀態,責任單位(部門)必須及時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5《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一覽表》
篇2:房地產法律事務規定(二)
房地產公司法律事務規定(二)
為加強公司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法律事務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務工作合法有效地進行,根據有關法律精神,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之“法律事務”包括日常法律事務和特殊法律事務。日常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文件,資料的建立、存檔、保管、簽發等;特殊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門在其日常管理活動中所簽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傭合同、醫療保險合同等;
2、各部門在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現有員工、離退休員工、辭退職人員做出任何形式的處理決定,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處理決定;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資產購買、出售、置換,對外擔保、貸款等行為;
4、公司重組、改制、合并、分立、收購或被收購、破產、清算等;
5、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處理案件;
6、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務由法務部聯合律師事務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由其集中處理公司委托之法律事務。具體委托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詢,并提出審校意見;
2、為公司制定可參考的合同文本,為公司與外界簽訂的合同、協議、意向書提供修改意見;
3、參與公司債權債務的清理、重組工作;
4、參與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事務工作;
5、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或其他形式的咨詢服務;
6、作為公司代理人統一組織管理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的仲裁、訴訟案件;
7、負責公司對外的法律事務,負責聯絡司法仲裁機關及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工作。
三、公司處理特殊法律事務時,應遵循如下原則、步驟:
1、如公司發生特殊法律事務,則由該專人或該部門在發生該項法律事務時,立即請示主管領導,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征求常年法律顧問的意見,在取得常年法律顧問的書面法律意見書之前,不得對外簽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也不得擅自簽收或接收利害關聯方提交的任何法律性文件,更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或新聞媒體透露該事件的進展情況;
2、在該專人或該部門取得常年法律顧問就該法律事務的專項意見后,相關人員將結合該法律意見進行討論、研究;
3、公司對特殊法律事務的處理,實行集體討論制度,以保證必要的謹慎性及工作的高效性;集體討論的范圍得依據處理特殊法律事務的工作需要,由具體負責人員自行決定。討論時,相關負責人應全面客觀地介紹特殊法律的情況或相關法律事務背景;
4、公司在依據前款的規定研究、討論并做出決定后,由公司負責人員協商確定特聘法律顧問,并就該項事務與其簽署特聘委托協議;
5、在與特聘法律顧問簽署委托協議后,公司指定負責處理前述事務的專人或部門應根據需要與特聘法律顧問進行溝通、聯系,以及時關注事務的進展;
6、公司對外與特聘法律顧問、特殊法律事務涉及的對方當事人或其他相關方發生的文件、信函往來等,均應及時交與具體負責人審閱;特聘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相關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之間發生的往來函件、法律文書等均應交存公司相關負責人復印件以作備份或留存,同時,公司在以自身名義就該特殊法律事務接收或對外發送往來函件、法律文書時,均要事先征求特聘法律顧問的同意或及時通知特聘法律顧問,并將這些函件、法律文件的復印件等及時提交該特聘法律顧問;
7、在整個事務處理的過程中,參與該事務處理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工作范圍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項。
四、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后,負責人應注意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對各方當事人的約束,并跟蹤關注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履行情況,及時總結;如發現相關當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違約情形的,應及時向上一級負責人反映情況,在需要時應與常年法律顧問聯系,并取得其法律意見。鑒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可能導致公司對相關方喪失勝訴權,也可能導致公司免于被追索,因此公司負責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簽署后應特別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五、公司發生日常法律事務或特殊法律事務時,有關當事人或部門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和步驟進行。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由該當事人或該部門承擔。
篇3:某商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管理規定(三)
某商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管理規定(三)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總部及其下屬各公司律師顧問單位的管理,充分發揮律師顧問單位的服務功能,結合公司總部及其各下屬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公司總部及下屬各公司。
三、基本原則
1.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負責,下屬各公司行政負責人協助相結合。
2.律所整體實力、團隊負責人雙評估。
3.定期匯報,隨機抽查相結合。
四、管理主體及其職責權限
以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為主開展法律顧問單位管理、考核工作,下屬各公司行政負責人負責所屬單位法律顧問單位日常溝通管理、及法律類信息數據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法律顧問單位的選聘、解聘、續聘
1.選聘流程
A、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或下屬各公司根據業務需求,需要聘請法律顧問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根據公司總部審批流程發起立項。
B、立項完成后,需求單位行政負責人在當地尋找符合公司需求的律師事務所(不少于3家)作為候選單位,對其發出邀請,并負責收集整理候選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資料(包括律所簡介、律所所獲榮譽、服務團隊介紹、服務方案、服務報價等)。
C、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根據需求單位提供的資料對候選單位進行考察、評估、分析,并出具律師顧問單位評估意見。
D、需求單位根據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評估意見及公司總部審批流程發起聘用審批。
E、需求單位根據聘用審批結果與擬聘用律師事務所簽署《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2.選聘原則
A、法律顧問單位原則在當地的實力排名在前五位。
B、法律顧問單位需具有一定的外部資源,能與相關部門進行有效溝通。
C、對候選單位的考察除對律所整體實力進行評估外,同時需對服務團隊進行評估,必須律所整體實力與服務團隊實力同時滿足需要。
D、對候選單位的考察以現場面試為原則,如確實不具備現場面試條件,可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進行面試。
E、同一地區選擇同一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顧問服務費打包計算。
3.解聘條件
已聘請法律顧問單位的,在下列情況下可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A、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無須再行聘請法律顧問單位。
B、已聘請的法律顧問單位的服務質量無法滿足需求。
4.解聘的處理
A、對擬解聘的法律顧問單位應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提起解聘申請,并根據公司總部審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解約審批。
B、經審批同意后,根據《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約定正式向法律顧問單位正式發出解約通知。
C、《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終止后及時與法律顧問單位辦理服務費結算。
D、如解聘現有法律顧問單位后仍需法律顧問服務的,須與解聘審批完成后立即進入法律顧問單位選聘流程。
5.續聘流程、原則
A、已聘請法律顧問單位的下屬各公司在當期《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到期前1個月,如擬繼續聘用原法律顧問單位,應向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提起續聘申請,并根據公司總部審批流程提起《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續聘審批,在審批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年度法律顧問服務工作總結(由律師顧問單位提供)
■年度法律顧問單位服務工作評價(由需求單位提供)
■歷次《法律顧問單位(季度)工作總結》(詳見附件一)
■歷次《律師顧問單位評估考核表》(詳見附件二)
■續聘服務期服務團隊構成、服務方案、服務費價格表
B、需求單位的續聘審批完成后,于原《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完成續聘簽約工作。
C、續聘原則:
■需求單位因運營需要仍需法律顧問服務
■原律師顧問單位經評估考核通過
■續聘期服務質量及服務價格不低于原服務期
六、法律顧問單位的評估、考核
1.評估、考核主體
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負責法律顧問單位評估考核工作,下屬各項目公司行政負責人負責所屬單位法律顧問單位聘雇考核工作的落實及信息資料收集工作。
2.評估、考核頻率及流程
A、律師顧問單位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每一個服務季度第三個月的25日前向總部提交《法律顧問單位(季度)工作總結》(詳見附件一)、及《法律顧問單位評估考核表》(詳見附件二),并于第四季度的第二個月對整個服務期工作進行年度評估考核。行政管理中法務部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法律顧問單位進行抽查評估,該抽查評估計入年度評估考核成績。
B、評估、考核流程
■法律顧問單位就考核期內的服務質量提交工作總結報告
■需求單位行政負責人根據工作總結報告編制《法律顧問單位評估考核表》并提交需求單位負責人審批
■需求單位行政負責人將經需求單位負責人審批后的《法律顧問單位評估考核表》提交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
■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對于季度評估考核出具最終評估考核成績,年度評估考核需提交總部分管副總裁審批
■需求單位行政負責人將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或總部分管副總裁的評估考核結果向法律顧問單位進行反饋,并予以存檔。
3.評估、考核依據
就法律顧問單位服務質量根據如下方
面進行評估考核,并以各項得分綜合作為該次評估考核成績:
■服務態度及響應及時率
■非訴法律事務處理準確性及有效性
■訴訟類案件代理成功率
■外部關系溝通維護
4.評估、考核后的處理
A、評估考核得分不足70分為不合格,70分至80分為合格,80分至90分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
B、季度考核不合格或連續兩季度考核為合格啟動解聘程序。
C、全年每季度考核全部為良好以上,可就該法律顧問單位予以續聘。
七、附則
本規定由行政管理中心法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一:法律顧問單位(季度)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