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旅行社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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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申請書》

  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申報

  申請設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設立旅行社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申請設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經營場所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2、所在地省級旅*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 級旅*政管理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設立旅行社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3、所在地省級旅*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 *政管理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備案

  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申報

  申請設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申請設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

  申請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2、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審批

  受理申請的旅*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3、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證》并備案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三、旅行社分社申報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分社的《營業執照》;

  (三)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申請設立旅行社規定條件的相關的要求。 分

  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分社備案后,受理備案的旅*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1、申請設立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申請設立旅行社規定條件的相關的要求。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設立分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該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2、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3、所在地的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分社的《營業執照》;

  (三)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4、受理備案的旅*政管理部門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

  四、申請設立旅行社網點流程

  服務網點是指旅行社設立的,為旅行社招徠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設立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應當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設立社不得在前款規定的區域范圍外,設立服務網點。

  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游者認識和出入的公眾場所。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內,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三)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服務網點備案后,受理備案的旅*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1、申請設立旅行社服務網點

  設立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應當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設立社不得在前款規定的區域范圍外,設立服務網點。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游者認識和出入的公眾場所。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內,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

  2、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3、所在地的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三)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備案。

  4、受理備案的旅*政管理部門頒發《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五、外商投資旅行社申報

  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設立旅行社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2、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3、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

  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5、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6、國務院旅*政主管部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篇2:旅行社設立申請書(1)

篇一:旅行社設立申請書

  旅行社設立申請書

  武漢市旅游局:

  茲有呂琴申請在武漢市江夏區大花嶺設立一家經營范圍為入境旅游、國內旅游的旅行社。

  旅行社中文名稱為:寶豐旅游

  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為:Bao Feng Tourism.(BFT)

  該旅行社采取合資方式設立,主要投資者及其投資額、出資方式為:

  1. 呂琴出資30萬元 2. 劉倩出資20萬元 總投資額為50萬元人民幣。 特此申請,請按規定審批。

  申請人簽章:呂琴 20**年2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旅行社企業章程 人員資格審核備案表

  職務:總經理

  副總經理

  財務部主管經理

  ________部門經理

  驗資證明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

  武漢旅游局:

  茲有銀行保證:

  本報告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獲得批準后,將按《旅行社管理條例》等規定,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20萬元。

  申請人簽章:呂琴 20**年2月19日營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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