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代理記賬客戶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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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中山市三角鎮天盛會計咨詢服務部

  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委托乙方進行代理記賬工作,經雙方協商簽訂以下委托協議,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的記賬工作。

  二、乙方的主要職責。

  1、 按照國家的會計制度,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編制記賬憑證并負責記賬憑證的登帳和編制月度、季度、年度會計報表。

  2、 按月對甲方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進行裝訂并負責一年以內的保管,裝訂成冊的記賬憑證、賬簿和會計報表于年度的次月20日前移交甲方派專人保管。

  3、 代理甲方的納稅申報工作,次月15日之前(國家法定假日順延)由乙方向稅務機關申報會計報表各納稅申報表,若非甲方責任,乙方超過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4、 乙方在代理記賬業務中,必須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稅法以及政策的有關規定,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按雙方合同約定履行代理職責。

  5、 乙方在代理記賬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的商業資料泄露,否則,有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三、甲方的主要責任。

  1、 甲方必須指定有一定會計工作經驗的專人與乙方進行聯系代理記賬的日常工作,負責提供原始憑證:送達,簽收、保管會計資料的工作。

  2、 甲方必須每月于日之前將有關原始憑證交給乙方工作人員,若因甲方拖延交付原始憑證造成乙方不能按期記賬、結帳和編制會計報表,影響納稅申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 甲方必須對提供原始憑證等一切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因提供虛假資料而導致違反稅法、會計法而觸犯法律的,由甲方自行負責全部責任,乙方有權終止代理。

  4、 甲方必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交納有關稅費,不可拖延。

  5、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一般納稅人一定要配備專門出納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做好現金、銀行日記賬和倉庫材料、成本賬,并對這些帳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全部責任。

  四、特別聲明,乙方不參與甲方具體的生產經營,乙方只對甲方提供的會計資料按會計制度規定和稅法規定進行記賬和納稅申報,對于甲方沒有按合同提供真實、完整、全面的資料而造成的涉稅案,由甲方負責全部責任。

  五、勞務報酬: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代理記賬費用元,每年一次性支付賬薄代繳工本費若企業超過支付期限,則按代理記賬費的3%每天扣取經濟損失費。甲方逾期兩個月未支付給乙方代理記賬費用,視同違約,甲方須按照每月代理記賬費的3倍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六、此委托代理合同不包含甲方辦理各行政部門注銷相關事項,如有需要注銷,雙方另重新簽訂委托協議。

  七、如甲方提前終止合同,甲方補償乙方五個月代理記賬費用(基數以此合同簽訂的每月代理記賬為準)。

  八、本協議有效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雙方代表簽字后即時生效。簽訂之日起預收個月代理費及代繳工本費。該合同有效期滿后,如雙方繼續發生代理關系,視同本合同繼續生效。(期限與本合同約定一致)。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補充修訂。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單位代表簽名(蓋章) 受托單位代表簽名(蓋章)

  年 月 年 月日 日

篇2: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9修訂)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20**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年3月14日《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并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托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并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篇3:餐飲業記賬憑證操作規程

  餐飲業記賬憑證操作規程

  1、機制憑證應于審核,記賬完畢之后統一一次打印,項目簽批齊全;

  2、各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不符應即退回原送單位或經辦人,出納憑已編制并收付款的記賬憑證登記日記賬;

  3、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4、已登賬的憑證,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應調整相關科目,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損益類的應當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用藍字更正;

  7、根據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公司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卡片或固定資產臺賬等賬冊,均通過電腦系統進行管理;

  8、總賬應依每一賬科目設立一戶,各賬戶的排列,應與會計科目的次序相同,每月通過系統自動結轉,于年終結賬時,資產、負債各科目的余額轉入下年度,收入費用各科目則應結轉入本期損益,明細賬可依實際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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