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費用應包括電費、人工費、設備折舊費用等,因人工費、設備折舊費較低,可忽略不計。
2、 一般情況下,空調運行的必要條件是:系統負荷在一個最低值,通常為系統總負荷的35%~40%,若系統負荷低于該值,則空調制冷機組不能開機。本大廈按最低負荷率35%計。
3、 空調制冷機組在開機第1小時,須滿負荷運轉。
4、 大廈空調系統情況:
冷卻泵--37KW(2臺)冷卻泵--30KW(2臺)
制冷機組--235KW(2組)冷卻塔--11KW(2臺)
5、 一組系統啟動,電費按0.95元/KW•小時(商業電價)計算。
(1) 滿負荷運轉的電費應為:
(37+30+235+11)KW×1小時×0.95元/KW•小時=297.35元/小時
(2) 最低負荷運轉的電費為:297.35元/小時×35%=104元/小時
以上為最低運行費用,供冷面積愈大,其負荷愈大,能耗費愈高。
6、 周六、日客戶申請空調加時:
☆第一個小時空調加時費按200元/小時計收;
☆自第二個小時起加時費按100元/小時計收;
☆ 周一至周五空調加時費按100元/小時計收。
篇2:寫字樓委托收費用協議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
為提高工作效率,簡化各承租企業繳納房租、綜合管理服務費、水電費及電話費的手續,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采用轉賬扣款方式,為甲方代收進駐企業的房租、綜合管理服務費、水電費和電話費;同時,丙方委托乙方采用轉賬付款方式,代扣繳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上述費用。上述費用每月集中一次性扣劃。
二、為方便資金劃轉,加速資金周轉,甲丙雙方應在乙方開立公司(或單位)的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乙方將從丙方的賬戶中代扣繳應支付給甲方的費用,同時,乙方為甲方代收的上述費用存人甲方賬戶。
三、甲丙雙方共同委托乙方作為本項業務的承辦銀行,乙方派專人負責與甲丙雙方聯系工作及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四、乙方采用轉賬收費方式為甲方代收房租、綜合管理服務費、水電費和電話費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項:
1.乙方負責在每月13~15日(含13日、15日,遇節假日順延)代甲方收取丙方的費用;丙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中,應有足夠的資金,用以支付當月應繳納給甲方的費用,若在上述扣款時間由于丙方賬戶資金不足而扣不到款,乙方將不再為代扣,由丙方自行向甲方繳納。甲方將按與丙方簽訂協議的有關條款處理。
2.甲方每月13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采用轉賬付款方式的進駐企業名單、賬號、金額等資料制成書面表格清單,加蓋公章后交乙方,乙方憑此辦理轉賬。
3.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清單數據資料,填制一式四聯“特種轉賬憑證”進行銀行轉賬,轉賬完畢后,乙方留存兩聯,甲方、丙方各執收一聯。
五、乙方憑甲方提供的書面表格清單資料辦理轉賬,甲丙雙方之間對轉賬金額有異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乙方對此不負任何責任;甲丙雙方發生的任何經濟糾紛與乙方無關;若由于乙方員工操作失誤或電腦系統錯誤的,則由乙方負責解決。
六、乙方通過轉賬的方式為甲方代收房租等費用和為丙方代扣費用,乙方不收甲丙雙方的手續費。
七、本協議有效期為壹年,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簽約三方中的一方若要求終止本協議,必須提前30日通知另外兩方,在此期間三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
九、在執彳了本協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三方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授權簽字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中國建設銀行______支行
授權簽字人: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_________
開戶銀行:建行______支行
賬號:_________
授權簽字人: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98)
建設部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住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轉發給你們。
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水、電氣等費用,是一項方便廣大居民,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的工作。請你們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精神,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關系,指導、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代繳工作,努力推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1998年12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是否計征營業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現通知如下: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維修基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財政部《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基字[1998]7號)的規定,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199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