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高層建筑消防驗收

6160

  1、竣工圖

  2、施工質量驗收記錄表

  3、主要材料檢測報告、合格證

  4、施工單位資質文件

  5、主要設備移交清單

  6、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7、測試水系統(消火栓泵啟動、屋頂試驗消火栓壓力、消火栓按鈕啟泵、噴淋泵啟動、各層安全信號閥、水流指示器初始狀況、末端試水壓力表、試水后濕式報警閥動作情況、壓力開關啟泵)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檢查

  8、室外消火栓專用板手

  9、消防電系統 a 報警主機操作手冊 b報警主機、端子箱、管道井、配電箱/柜、防火卷簾門按鈕鑰匙,手動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專用復位按鈕 防排煙閥門專用 復位工具(六角) c主機驗收 d防火卷簾門、應急電源、防排煙風機等單機測試 模擬火警測試測試聲光、電梯、卷簾門、電源、應急、防火閥、風機等聯動情況。

  10、防火門、疏散通道、消防環形車道檢查

  11、消防水池及水池進水閥檢查

  12、屋頂水箱及屋頂水箱進水閥檢查

  13、其它設施(消防炮、雨淋系統等因工程不同而增減,具體以竣工圖為準)檢查.

篇2: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5)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號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年1月29日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層工業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高層建筑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備案或者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六條 鼓勵高層居住建筑每戶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新建高層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不得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負責,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擴建、改建時,建設單位、個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條 高層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關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對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

  供電、供水、燃氣、供暖、電視、通訊等經營性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統一管理機構)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統一管理機構確立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

  對未委托統一管理機構進行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規定,督促、指導、協助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統一管理機構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定期組織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五)組織單位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六)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

  (三)嚴格執行用電、用火、用油、用氣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章行為及時舉報;

  (四)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指導、督促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三)定期組織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設在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范圍內的地下車庫、管道、暗溝等部分,應當能夠承載大型消防車輛、裝備;

  (三)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兩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四)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并應當設置可以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

  (五)高層公共建筑三層以上樓層應當在每層窗口、陽臺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設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六)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在廚房的規定部位安裝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七)新建高層居住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八)室內消火栓箱內應當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二)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救援場地應當設置禁止占用的標識;

  (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使用、維護方法的標識;

  (四)消防供水管道應當設置顯示閥門正確啟閉的狀態標識;

  (五)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房間、走道、廳堂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圖;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用火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二)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進行明火作業或者使用電(氣)焊作業;

  (四)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每季度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建立檢查和清洗記錄。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內電氣設備安裝、線路敷設、維修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年對電氣線路至少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設計、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切斷裝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一條 鼓勵設置高層建筑固定電動車充電點,充電點與存放區域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二十二條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處警操作規程,配備通訊聯絡、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每班值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三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和功能檢測;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高層建筑,應當委托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費用支出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發生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或者不及時維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對高層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對多產權、多家合用且無統一管理機構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的高層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費用,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的統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明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和人員;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保證具備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防火檢查、巡查人員,消防設施檢測、維護、操作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高層住宅小區應當建立由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人牽頭,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巡防員、消防志愿者等組成的群眾性消防志愿組織,明確消防管理員和消防宣傳員,承擔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轄區內高層建筑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其他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維護秩序等工作;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第三十二條 在火災現場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對妨礙消防車通行、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車輛、物體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法采取強行搬離、拆除等緊急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依法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對依法認定影響公共安全的高層建筑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高層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依法審查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的質量。

  第三十七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內容。

  第三十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和其他裝飾裝修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未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投訴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未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未及時組織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應急裝置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暫時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四十三條 統一管理機構接受委托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時,未依據本規定履行統一管理機構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變更后未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

  (二)對發生故障、損壞的消防設施未及時組織維修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檢查或者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高層民用建筑消防設備現場管理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設備現場管理

  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消防設備的有效使用。如何使消防設備發揮有效的預防火災和滅火救災作用,是物業管理者時常面臨的重要問題。筆者通過實踐認為,通過積極有效的消防設備現場管理,可達到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管理工作目標?,F將有關高層民用建筑消防設備的現場管理一些實踐認識進行介紹,供參考。

  一、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特點及常見室內消防設備簡介

  根據我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規定:高層民用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建筑”)是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或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當前,高層建筑越來越多地投入使用,消防安全問題也隨之不斷地產生,造成了人和財產的損失。為便于說明,先簡單介紹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點及常見室內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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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物業管理實踐活動來看,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具有如下特點:

  1.高層建筑復雜性。

  一般來說,高層建筑具有樓層多,聚集人群多,設備設施多,建筑物高度高、工程造價高等“三多”、“兩高”等因素,相對其他民用建筑具有復雜性。

  2.依賴室內消防設備程度高。

  目前我國消防滅火裝備撲救高度的能力有限,因此,確保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高層建筑室內消防設備系統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3.消防設備管理難度較大。

  高層建筑室內消防設備因點多面廣,運行條件復雜,完好要求較高,加上現場管理專業性強等因素,具有一定的管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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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層建筑消防設備主要是指與建筑物相配套的各種設備(含裝置、器材)、設施及系統的總稱。目前常見的室內消防設備大致可分以下五類: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一般由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及火災報警控制器等組成?;馂淖詣訄缶到y一般有區域報警、集中報警和控制中心報警等三種系統,在高層建筑中常用的是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2.消火栓給水系統。

  對高層建筑來說,該系統主要是指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即高層建筑內部設置的消防給水系統。一般來說,消防栓給水系統由消防水源、消防泵機組、給水管網、控制裝置、消火栓、水泵結合器等組成。

  3.固定滅火系統。

  該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鹵代烷滅火系統、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等。對高層建筑來說,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所有固定滅火系統中使用最廣泛的,其常見的閉式系統因其撲救滅火成功率高,使用非常普遍。

  4.消防聯動系統。

  在高層建筑中,該系統一般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成火災報警與消防聯動控制系統。一般來說消防聯動系統所包括的二級子系統有:防煙系統、排煙系統、防火卷簾系統、防火門系統、電梯迫降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該系統還通過聯動模塊和控制裝置對諸如切斷非消防用電、聲光報警、啟動消防泵和噴淋泵等進行聯動和控制。

  5.其他消防設備與滅火器材。

  常見的設備與器材有發電機組、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燈、手提式滅火器等。

  針對上述安全管理特點和室內消防設備來說,物業管理處應精心組織現有人員,結合各自現有工作,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又協作配合,以減少專業人員不足帶來的困難。

  二、消防設備現場管理涉及的主要工作

  高層建筑消防設備現場管理,是指人們對高層建筑消防設備的使用、值班、操作、運行、看護、檢查、維護和修理等環節所開展的現場管理活動。高層建筑消防設備現場管理涉及的主要工作,一般有制度建設、專業培訓、值班或看護、巡視檢查、日常記錄和總結完善等,其中最基本的是人員管理、使用管理和巡檢管理等三項活動。

  1.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是設備現場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是規范人們行為,指導人們相關活動的保證。從實踐角度來看,制訂和落實制度有六項要求:實際又實用;具體又易懂;上墻或成冊;工作有指導;責任要分明;考核有依據。

  一般來說消防設備現場管理制度可分為三類:

 ?。?)應急預案類。主要內容是應急措施及程序。如《消防應急處理預案》、《應急發電預案》等;

 ?。?)管理規章類。主要是崗位職責和責任制度,如《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設備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獎罰制度》、《消防培訓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崗位職責》等;

 ?。?)操作規程類。主要是各類設備操作、使用維護、巡視檢查、維修保養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如《火災報警器操作規程》、《噴淋和消火栓系統檢查管理規定》、《消防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規定》、《消防設備設施保養規范》等。

  2.專業培訓。

  消防安全責任重大,各崗位都有一定的專業要求,因此,人員專業培訓是消防設備現場管理的基礎工作。專業培訓的主要目的是持證上崗和熟悉業務,要求消防設備現場管理重要崗位人員在上崗前接受專業的教育培訓,符合要求的才能上崗工作。如浙江省消防操作人員就需持《從事固定消防設施操作工作》、《物業消防管理》上崗證上崗,單位法人或管理處負責人就應持《浙江省消防管理人員》證從事管理工作。

  3.設備值班或看護。

  設備的值班和看護是設備使用管理中兩項重要活動。值班人員或操作看護人員通過對設備的開機操作、運行觀察、過程調節、維護保養等活動,開展設備的日常使用管理。對現場設備值班和看護等管理工作來說,維護保養是一項主要工作。

  4.設備巡視檢查。

  它是巡檢管理的核心工作,主要是針對無人值班或無人看護的在用設備,通過人們的巡視檢查進行管理。有關內容可見本文的消防設備巡檢管理部分。

  5.日常記錄。

  日常記錄是考核管理工作的根據,分析問題的資料,區分責任的依據。對現場管理工作尤其是使用管理和巡檢管理,應建立起一套實用的記錄文件和管理制度,為開展有效的現場管理提供原始材料。日常記錄的基本要求是:要情有記錄,內容要準確,存檔應及時,保管須妥善,問題緊分析。

  6.總結完善。

  設備現場管理活動是一項在實踐活動中不斷完善的工作,因為許多因素都可能導致新問題的出現,因此,要不斷地總結經驗,使管理體系不斷完善。

  三、消防設備現場管理三項基本活動

  從實踐的角度看,消防設備現場管理工作基本內容為人員管理、運行管理和巡檢管理,上述工作都與這三項活動有關。

  1.人員管理。

  一般來說,物業服務企業可對人員實行兩級管理,一是公司領導和專職部門對物業管理處負責人的管理,檢查與考核管理處負責人及其對下屬人員管理的工作;二是物業管理處的負責人對各崗位人員進行的檢查與考核。由于消防安全工作具有責任追究嚴格、工作專業性強等特點,因此,強化對有關人員的管理是消防設備現場管理有別于其他行業的一項基本活動內容。人員管理涉及的主要內容有:是否持證上崗;是否按規章制度操作和管理;是否有專業的技能培訓;是否熟悉本職業務要領、程序和應急措施;能否熟練地操作、檢查、維護好設備;是否掌握常見輕微故障的排除技能等。

  2.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是指人們對設備在使用過程中開展以日常維護為主的各項管理活動總稱。使用管理對有人值班或有人看護的設備來說,以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為主,負責進行設備的日常維護。對無人值班或無人看護的設備,其使用過程的維護工作主要由巡檢人員負責。

  從實踐角度來說,日常維護工作一般分為防護性維護和排除性維護。防護性維護工作一般有:對設備及其機房的降溫維護、除濕除潮維護、防曬維護、防雨防水維護、保溫維護、防震維護、電氣穩壓維護、防塵除塵維護、防小動物維護、防盜防破壞維護等措施;排除性維護工作一般有:涂漆防銹維護、消除機械零部件不靈活現象、按要求對運動機構進行潤滑、緊固電氣接地連接節點、調整間隙、堵塞漏油漏水等。

  3.巡檢管理。

  巡檢管理的。巡檢管理是消防設備現場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動,其工作重心是檢查工作。一般來說,消防設備的巡檢管理包括巡視檢查、維護保養、簡單修復、記錄總結等內容。對于巡檢的項目,要求在對現場設備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分析歸類,最后編制檢查項目表。巡檢管理人員根據項目表開展工作,且在實踐活動中不斷完善巡檢項目。

  四、消防設備巡檢管理實務介紹說明

  所謂巡檢管理,是指人們對處于無人值班的,或處在無人看護的備用和待用設備進行巡視檢查、維護等管理活動。巡檢管理的目的是延長設備使用壽命,降低設備故障率和維修費用。巡檢管理以設備人員和保安人員為主,其他管理人員為輔,根據事先對現場設備調查基礎上編制的《檢查項目表》和《檢查維護記錄》進行檢查、維護和記錄。下面分別按消防設備系統的分類,介紹說明巡檢管理的實踐內容和方法,供有關人員參考。

 ?。ㄒ唬┗馂淖詣訄缶到y巡檢管理典型實踐活動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巡檢管理項目較多,本文僅針對與火災探測器和火災報警控制器有關的重要檢查項目。

  1.火災探測器(以下簡稱“探測器”)的巡檢管理。

  一般情況下,值班人員是不能擅自離開崗位,因此,當值班人員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巡檢中發現的探測器報火警信號時,應及時地通知巡檢管理人員到報警探測器安裝現場進行信號真偽辨別。由于目前國產器件的誤報率較高,人們查看到的信號既可能是真正火災信號,也可能是假信號的誤報,即器件本身問題所產生的非真正火災的假信號,因此,需要值班人員通過編碼表或系統資料庫檢索,查找信號相對應的報警區域,通知巡檢人員對報警區域進行火情檢查,如確屬火情即刻按預案啟動火災撲救程序;如查實是誤報的,則暫時屏蔽誤報探測器,即暫時將該探測器退出系統。產生探測器誤報的主要原因有質量問題和污染問題,人們屏蔽探測器只是暫時行為,應在不久之后由專業人員查明原因,屬質量問題的更換,屬污染問題的清洗修復,及時安裝,恢復系統對探測器的巡檢。必須注意的是不能使探測器長期處于被系統隔離的狀態,萬一在該探測器監視范圍內真的出現火情,則由于該探測器被屏蔽而不能報火警,延誤時機,從而釀成火災。

  2.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的巡檢管理。

  這項工作是由巡檢人員配合值班人員對系統檢查和電源檢查。一般情況下控制器設在消防控制室內,值班人員除通過系統對探測器巡檢、信號顯示、迅響報警等檢查系統是否正常外,還應在巡檢人員的配合下,通過對消防事故廣播的試運行檢查其是否完好,巡檢周期一般為一個月分樓層檢查廣播喇叭1次,一年內通查全部??刂破饕话愣加邢缹S秒娫?,火災發生后,系統是靠消防專用電源供電運行的,因此電源檢查非常重要。對于消防專用電源的電壓檢查,值班人員一般也要在巡檢人員的配合下進行,頻度為一周1次。

 ?。ǘ┫鹚ńo水系統巡檢管理典型實踐活動

  消火栓給水系統的主要巡檢管理對象是消防泵機組、消火栓等。高層建筑外部提供的撲救滅火能力有限,一定要立足于自防自救,其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是否完好,供水是否到位就非常關鍵。為此,防火措施之一就是確保消火栓給水系統的完好和具有一定壓力的消防水到位。

  1.消防泵機組。

  對我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所要求配置的主、備消防泵機組,巡檢人員要定期進行點動方式的試運行。一方面觀察系統的壓力表,另一方面操作電氣開關。由于系統是封閉的,加上系統內的水是不可壓縮的液體,因此,點動時間要嚴格控制,當觀察到壓力表指針上升動作時即刻停泵。試運行頻度為一月2次。

  2.消火栓及供水狀況。

  采用帶有壓力表的、口徑為Φ65專用消火栓檢查器(可自制)對各樓層消火栓進行檢查,每月一次。巡檢人員可采取抽查方式,但一年內應對全部室內消火栓進行1~2次檢查。具體方法是將專用檢查器扣緊在栓口,緩慢地打開消火栓閥門,待檢查器的壓力表指針上升時關閉消火栓閥門,以查驗消火栓完好和消防用水到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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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高層建筑來說,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及為重要且也是對初期火災撲救最有效的設備。該系統巡檢項目較多,本文僅就常用的自動噴水滅火濕式系統巡檢管理實踐予以說明。

  1.噴淋泵機組。

  高層建筑的噴淋泵的配備、試運行頻度、方法均與消防泵機組相同。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利用分布在系統管道末端的放水閥門對水流指示器進行檢查,方法是打開閥門放水,檢查水流指示器是否動作,即能否及時發送報警信號到消防控制室,從而判斷系統對該區域是否具有自動滅火和報警功能。巡檢頻度為每兩個月1次。

  3.定溫閉式噴頭。

  每月1次對所有噴頭進行保潔維護,檢查并排除其周圍的遮擋物。對噴頭做保潔維護時,應注意用軟刷子輕輕除去附在表面的灰塵和雜物,不能損壞玻璃管。

  4.濕式報警閥。

  其作用是開啟和關閉管網的水流,傳遞控制信號至消防控制室,并啟動水力警鈴直接報警。巡檢時利用濕式報警閥旁的泄放試驗閥進行放水試驗,以驗證系統水力警鈴的報警功能。一般來說,巡檢頻度為每半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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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目前國產控制模塊器件可靠性不很高的原因,消防聯動系統的自動運行存在著誤動作或不動作的風險,況且許多妨礙聯動設備正常功能的因素是系統本身難以檢測和排除的,因此人工巡檢非常必要。除有能力確保安全的條件下使系統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對系統聯動功能進行檢查;但主要的還是巡檢人員經常進行的人工巡檢工作。

  1.防排煙風機。

  一季1次對防煙風機和排煙風機進行巡檢。巡檢人員到設備現場開機試運行,檢查開關裝置是否靈活可靠,檢查并排除影響風機進、排風口氣流的遮擋物等。

  2.送風口和排煙口。

  在常用的機械防排煙系統中,送風口和排煙口的機械靈敏度常被忽視。因此,除了消防控制室進行遠程控制送風口和排煙口動作外,還需要一季1次地人工巡檢。具體方法是,對所有的送風口和排煙口進行手動操作,開啟和關閉送風口和排煙口的機械開啟裝置,應靈活無阻礙。對于不靈活的要在運動機構相關部位加油潤滑,不然電動信號送到位時,送風口和排煙口也因機械運動不靈而打不開,妨礙其正常使用功能。

  3.防火卷簾。

  它具有分隔防火分區的作用。巡檢時要檢查其是否能放落到底,排除妨礙下落的阻擋物。巡檢頻度應一季1次。

 ?。ㄎ澹┢渌涝O備與滅火器材的巡檢管理典型實踐活動

  下面僅就部分重要且常用消防設備與滅火器材的巡檢管理實踐進行說明。

  1.發電機組。

  在市網供電系統停電或失電后,只有發電機組為消防設備的運行提供電源,因此,必須保證其在緊急情況時可靠運行。發電機組除常規維修保養外,還需要一月2次的不送電試運行,每次5~10分鐘,重要檢查項目有機組運行是否平穩、有否異常雜音、電壓、頻率、水溫、油壓等指標是否符合要求。此外還有一般的巡檢項目,如設備及機房衛生狀況、燃油箱油量、高壓油泵和調速器潤滑油量、機器的“三漏”情況、儀表完好、高壓油泵和傳動聯接盤有無松動、散熱器冷卻水、電瓶充電等。發現問題及時排除維護。

  2.應急照明。

  對于重要的建筑部位,如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自備發電機室、電話總機房、人員密集的場所、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走道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等要設置應急照明。對于上述部位沒有設置應急照明的,應按規范要求及時配置。巡檢時要停電試開,檢查能否正常開啟照明,如有故障應及時排除。一般情況一月1次檢查所有應急照明。

  3.疏散指示燈。

  一般疏散指示燈都有人工測試按鍵,以試驗其在停電后是否開啟照明。因此,在巡檢時要逐一進行試按,檢查是否正常開啟指示照明,如果檢查中發現故障的應立即修復或更新。

  4.手提式滅火器。

  在重要防火區域內配置一定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會在存放過程中逐漸失效,壓力降低。因此,巡檢時要逐一檢查其壓力表上的指示值,當指針進入無效區時要立即充裝,如果發現操作機構銹蝕嚴重影響使用的,要加以更新。巡檢頻度為一季1次。

  五小結

  1.消防設備現場管理以盡可能避免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因此在高層建筑消防設備現場管理的實際工作中,人們要時常具有“預防第一”觀念,盡量發揮這項工作的預防作用。

  2.由于消防設備現場管理工作難度較大,應注意輕重緩急,在工作中先抓重點和關鍵,后再逐漸解決細節問題。

  3.目前高層建筑的消防設備大部分巡檢管理工作還須人工進行,因此加強對有關人員素質和行為的管理是消防設備現場管理的一大特點。

  4.大部分高層建筑消防設備工作在無聲無息狀態,因此消防設備現場管理,尤其是巡檢管理顯得更為重要,對于消防設備現場管理中所發現的問題要適時解決,不能心存僥幸。

  5、上述實踐是在一定條件下的活動,因此許多做法和經驗僅供參考,如巡檢頻度,檢查項目等,讀者要結合自身實際,加以調整和補充,以期達到較好的工作目標。

  參考文獻

  [1]《物業設備與設施》付小平主編,中國財經出版社ISBN-7-5005-5438-9,20**年9月第1版,p127

  [2]《最新建筑消防工程設計施工驗收與技術規范標準手冊》徐幫學主編,珠江出版社ISBN-7-806898-009-2/1-401,20**年6月第1版,p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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