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建設管理使用相關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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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建設、管理、使用相關術語

  一、建筑物比率

  1.建筑容積率簡稱容積率,又稱地積比率。是指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由于高層建筑的存在,容積率數值可以大于1。容積率是城市計劃中的一個重要技術指標,它間接反映了單位土地上所承載的各種人為功能的使用量,即土地的開發強度。

  2.建筑密度。即建筑覆蓋率,是指各類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用地總面積的比率(%)。

  3.綠化率,又稱綠地率。是指綠地用地面積與用地總面積的比率(%)。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但不應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4.住宅成套率。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積與實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率。住宅成套率(%)= 成套住宅建筑面積/實有住宅建筑面積×100%

  5.住宅自有(私有)率。住宅自有率(%)= 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積/實有住宅建筑面積×100%

  6.戶型比。它是指各種戶型在總戶數中所占百分比,戶型比體現各種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總套數的比重。

  7.面積誤差比。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合同約定面積。

  8.住宅平均層數。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反映了居住區空間形態與景觀的特征。

  9.高層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10.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11.人口毛密度。指單位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數量。人口毛密度 =規劃總人口/居住用地面積(其中居住用地面積為建設項目的總占地面積,計算結果單位為:人/hm?)。

  12.人口凈密度。是指單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數量和住宅用地面積比例的數值。人口凈密度 =規劃總人口/住宅用地面積。與人口毛密度的區別在于居住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區別。

  13.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是指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a)。

  14.住宅建筑套密度(凈)。是指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a)。

  15.住宅面積毛密度。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ha)。

  16.住宅建筑凈密度。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的比率(%)。

  17.拆建比。新建的建筑總面積與拆除的原有建筑總面積的比值。

  18.居住區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19.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將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除以整棟建筑物的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公用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二、房屋建筑分類相關術語

  1.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2.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室內走道或客廳等組成的供一戶使用的房屋。

  3.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們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4.集體宿舍。是指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單身職工、學生居住的房屋。

  5.躍層住宅。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6.公用設施用房。是指自來水、泵站、污水處理、變電、燃氣、供熱、垃圾處理、環衛、公廁、殯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房屋。

  7.商業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發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8.經營用房。是指各種開發、裝飾、中介公司等從事各類經營業務活動所用的房屋。

  三、房屋建筑質量分類術語

  1.完好房屋。指主體結構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積水、門窗設備完整,上下水道通暢,室內地面平整,能保證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雖有一些漏雨和輕微破損,或缺乏油漆保養,經過小修能及時修復。

  2.基本完好房屋。指主體結構完好,少數部件雖有損壞,但不嚴重,經過維修就能修復的房屋。

  3.一般損壞房屋。指主體結構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經常漏雨,門窗有的腐朽變形,下水道經常阻塞,內粉刷部分脫落,地板松動,墻體輕度傾斜、開裂,需要進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4.嚴重損壞房屋。指年久失修,破損嚴重,但無倒塌危險,需進行大修或有計劃翻修、改建的房屋。

  5.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房屋建筑結構分類術語

  1.鋼結構。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材料建造的,包括懸索結構。

  2.鋼、鋼筋混凝土結構。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鋼筋混凝土建造的。

  3.鋼筋混凝土結構。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殼結構、大模板現澆結構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筑物。

  4.混合結構。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筋混凝土和磚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鋼筋混凝土制成,以磚墻為承重墻,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鋼筋混凝土建造。

  5.磚木結構。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磚、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磚墻、木柱建造的。

  6.其他結構。是指凡不屬于上述結構的房屋都歸此類。如竹結構、磚拱結構、窯洞等。

  五、房屋建設狀況相關術語

  1.房屋施工面積。是指報告期內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包括本期新開工面積和上年開發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面積,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復工的房屋面積。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緩建的房屋面積仍包括在施工面積中,多層建筑應填各層建筑面積之和。

  2.房屋新開工面積。是指在報告期內新開工建設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包括上期跨入報告期繼續施工的房屋面積和上期停緩建而在本期恢復施工房屋面積。房屋的開工應以房屋正式開始破土創槽(地基處理或打永久樁)的日期為準。

  3.房屋竣工面積。是指房屋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入住和使用條件,經驗收鑒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總和。

  4.竣工房屋價值。是指在報告期內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價值??⒐し课輧r值按房屋設計和預算規定的內容計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礎、結構、屋面、裝修以及水、電、暖、衛等附屬工程的建造價值,也包括作為房屋建筑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預算內的設備(如電梯、通風設備等)的購置和安裝費用;不包括廠房內的工藝設備、工藝管線的購置和安裝,工藝設備基礎的建造,辦公及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購置等費用,購置土地的費用,遷移補償費和場地平整的費用,以及城市建設配套的投資??⒐し课輧r值一般按結算價格計算。

  六、房屋產別分類相關術語

  1.國有房產。是指歸國家所有的房產。包括由政府接管、國家經租、收購、新建以及由國有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或購買的房產。國有房產分為直管產、自管產、軍產三種。

  2.直管房產。是指由政府接管、國家經租、收購、新建、擴建的房產(房屋所有權已正式劃撥給單位的除外),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維修,少部分免租撥借給單位使用。

  3.自管房產。是指國家劃撥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籌資金購建的房產。

  4.軍隊房產。是指中華人民解放軍部隊所有的房產。包括由國家劃撥的房產、利用軍費開支或軍隊自籌資金購建的房產。

  5.集體所有房產。是指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產。即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6.私有(自有)房產。是指私人所有的房產,包括中國公民、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在華外國僑民、外國人所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以及中國公民投資的私營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所投資建造、購買的房屋。

  7.聯營企業房產。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質的單位之間共同組成新的法人型經濟實體所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8.股份制企業房產。是指股份制企業所投資建造或購買的房產。

  9.港、澳、臺投資房產。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在祖國大陸舉辦的企業所投資建造或購買的房產。

  10.涉外房產。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政府、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所投資建造或購買的房產。

  11.其他房產。是指凡不屬于以上各類別的房屋,都歸在這一類,包括因所有權人不明,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全民所有制單位、軍隊代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廟等房屋。

  12.期房。是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簽預售合同。

  13.有限產權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購買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或建房過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業補貼,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的處分權、收益權。

  七、住房功能相關術語

  1.居住空間。系指臥室、起居室(廳)的使用空間。

  2.臥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3.起居室(廳)。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4.廚房。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5.衛生間。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6.使用面積。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墻、柱等結構構造和保溫層的面積。

  7.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成套住宅類型。

  8.層高。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也就是一層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發布的《住宅建筑模數協調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磚混結構住宅建筑層高采用的參數為:2.6米、2.7米、2.8米。

  9.室內凈高。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凈高和層高的關系可以用公式來表示:凈高=層高-樓板厚度。即層高和樓板厚度的差叫“凈高”。

  10.住宅開間。住宅的開間就是住宅的寬度。在1987年頒布的《住宅建筑模數協調標準》中,對住宅的開間在設計上有嚴格的規定。磚混結構住宅建筑的開間常采用下列參數: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11.住宅進深。住宅的進深就是指住宅的實際長度。在1987年實施的《住宅建筑模數協調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磚混結構住宅建筑的進深常用參數: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為了保證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風條件,進深不宜過長。

  12.平臺。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3.露臺。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頂平臺或由于建筑結構需求而在其他樓層中做出大陽臺,由于它面積一般均較大,上邊又沒有屋頂,所以稱作露臺。

  14.過道。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15.壁櫥。住宅套內與墻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16.壁龕。利用墻體厚度的局部空間,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17.吊柜。住宅套內上部的貯藏空間。

  18.躍層住宅。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19.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20.架空房屋。指底層架空,以支撐物體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為通道、水域或斜坡。

  21.閣樓。指位于自然層內,利用房屋內的上部空間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積不足該層面積的暗樓,不計層次。

  22.騎樓。指建在馬路旁,底層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樓房。

  23.單元式房屋。指整樓設計分割為由多個可獨立或出租的部位及各種特定功能的共用部位組成的房屋。如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綜合樓等類型。

  24.幢。是指一座獨立的、同一結構的、包括不同層次的房屋。

  25.廊。泛指聯接房屋墻體以外,有圍護結構和臺面,作為通道的建筑物。一般不具備構成“房屋”的相應條件。

  26.柱廊。有頂蓋,有廊臺、有支柱或兼有一側圍護墻體的供人通行的建筑物,如長廊、回廊等。

  27.檐廊。在屋檐下有頂蓋、有廊臺和建筑物相連的作為通道的伸出部位。

  28.挑廊。挑出房屋墻體外,有頂蓋、有圍護物(如欄桿)、無支柱的通道。

  29.通廊。指聯接建筑物間,有頂蓋、有廊臺,具備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稱底層通廊或長廊、迥廊;高出地面的,二層以上的則稱架空通廊。

  30.門廊。指建筑物門前突出的,有頂蓋、有廊臺的通道。如門斗、雨罩、雨蓬等。

  31.陽臺。泛指有永久性上蓋、有圍護結構、有臺面、與房屋相連、可以活動和利用的房屋附屬設施,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晾曬衣物等的空間。根據其封閉情況分為非封閉陽臺和封閉陽臺;根據其與主墻體的關系分為凹陽臺和凸陽臺;根據其空間位置分為底陽臺和挑陽臺。

  32.封閉陽臺。原設計及竣工后均為封閉的。

  33.非封閉陽臺。原設計或竣工后不封閉的陽臺。

  34.凹陽臺。凹進樓層外墻(柱)體的陽臺。

  35.凸陽臺。挑出樓層外墻(柱)體的陽臺。

  36.底陽臺。房屋一層的陽臺。

  37.挑陽臺房屋二層(含二層)以上的陽臺。

  38.房屋總層數。房屋總層數為地上層數加地下層數之和。房屋所在層數系指房屋的層次,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層數用自然數表示,地下的層數用負數表示;房屋層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計算層數。

  39.房屋地上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以上計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內層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計算地上層數。

  40.房屋地下層數。指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內層高在2.20米(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層數。

  41.自然層。一般指樓層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標準層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42.技術層。指建筑物的自然層內,用作水、電、暖、衛生等設備安裝的局部層次。

  43.附屬層(夾層)。指介于自然層之間的夾層。

  44.假層。指位于自然層以上,層高不是全部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層,不計層數,如屋面層。

  45.避難層。高層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難的樓層。

  46.自然層數。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47.中間層。底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中間樓層。

  48.標準層。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樓層。

  49.結構(設備)轉換層。建筑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設備)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設備)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設備)轉換層。

篇2:《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術語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術語

  1、鐵路建設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對鐵路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2、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派駐鐵路建設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工作機構。一般指在施工現場設立的監理站。

  3、監理工程師

  取得國家或鐵道部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已經注冊的監理人員。

  4、總監理工程師

  具有鐵路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代表監理單位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5、副總監理工程師

  具有鐵路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監理工程師。

  6、專業監理工程師

  根據項目監理機構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的監理工程師。

  7、監理員

  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專業知識,協助監理工程師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8、監理規劃

  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9、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工程特點,依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針對工程項目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0、工地會議

  由總監理工程師、副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針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造價、進度、合同管理、安全、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協調等事宜在工地召開的會議。包括定期召開的工地例會和不定期召開的專題會議。

  11、變更設計

  按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對原設計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功能、結構、技術標準、工程數量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12、工程計量

  根據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量計算的規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

  13、見證

  由監理人員在現場對某工序或作業過程完成情況進行監督的活動。對檢測試驗取樣過程進行的見證稱為見證取樣,對試驗進行的見證稱為見證試驗,對檢測過程進行的見證稱為見證檢測。

  14、旁站

  監理人員在現場對工程項目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的活動。

  15、巡視

  監理人員在現場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

  16、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利用一定的檢測和試驗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委托或獨立進行的檢驗活動。

  17、設備監造

  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和設備訂貨合同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活動。

  18、費用索賠

  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范圍,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經濟損失,通過項目監理機構向對方索取費用的活動。

  19、分包

  在施工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施工單位經建設單位批準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活動。

  20、臨時延期批準

  當發生非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的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的暫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1、延期批準

  當發生非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的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2、項目管理機構

  鐵路建設單位的現場派出機構,按照建設單位的授權范圍行使項目管理職能。一般指工程建設(總)指揮部。

  23、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根據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施工質量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的確認。

篇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術語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術語

  2 術 語

  2.0.1 建設工程項目(construction project)

  經政府批準立項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建筑物、設施等)并已進行前期策劃、規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交驗、試運行等工作。簡稱為項目。

  2.0.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企業運用系統的觀點、理論和方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的策劃、組織、實施、監督、控制、協調等全過程或若干過程的管理。簡稱為項目管理

  2.0.3 建設工程總承包(construction general contracting)

  受發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作。簡稱為總承包。擔任總承包工作的,稱為總承包人。

  2.0.4 建設工程分包(construction subcontracting)

  總承包人將在合同約定的工作范圍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給具有相當資質的企業完成的過程。簡稱為分包。

  2.0.5 項目發包人(employer)

  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簡稱為發包人。

  2.0.6 項目承包人(contractor)

  在投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簡稱為承包人。

  2.0.7 項目分包人(subcontractor)

  經發包人同意,受總承包的委托,承擔總承包工作范圍中的部分工作的單位。簡稱為分包人。

  2.0.8 項目范圍管理(project scope management)

  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約定的有關項目工作范圍的定義、確定和變更等管理工作。

  2.0.9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outlin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承包人在投標時確定項目管理目標、規劃項目實施的組織、程序和方法的文件。

  2.0.10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responsibilit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承包人根據有關要求,規定項目經理部應達到的成本、質量、進度和安全等目標并作為項目考核評價依據的文件。

  2.0.11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e*ecution plann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承包人根據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編制的指導項目實施階段管理的文件。

  2.0.12 項目管理組織(organiz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項目管理組織可指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單位的組織關系。承包人的項目管理組織是指在現場的人員組織關系結構及其與企業管理層的關系。書中非特指時,系指承包人的項目管理組織。

  2.0.13 項目經理部(project team)

  由項目經理在企業管理層的支持下組建、領導、在現場進行項目管理的組織機構。

  2.0.14 項目經理(project manager)

  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在現場負責合同履行的委托代理人。

  2.0.15 項目經理責任制(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project manager)

  承包人確定的以項目經理為責任主體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制度。

  2.0.16 項目進度管理(project progress management)

  承包人為實現發包人提出的進度要求而進行的有關進度的計劃、控制、調整等管理工作。

  2.0.17 項目質量管理(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承包人為提高項目的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的能力而進行的管理工作。

  2.0.18 項目安全管理(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承包人使項目的工作人員和進入現場的其他人員免除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管理工作。

  2.0.19 項目成本管理(project cost management)

  承包人為使項目成本控制在計劃目標之內所作的預測、計劃、控制、調整、核算、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2.0.20 項目成本核算管理(project cost evaluation management )

  承包人對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統計其實際發生額,并計算項目總成本和單位工程成本的管理工作。

  2.0.21 項目環境管理(project environment management)

  承包人為實現文明施工,所進行的合理使用現場及控制周邊環境影響的管理工作。

  2.0.22 項目采購管理(projec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承包人對于項目所需的材料、設施、勞動力、分包方和發包人指定的供應商的資質認定、選定、驗證、產品的儲存等管理工作。

  2.0.23 項目合同管理(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承包人對與其有關的主、分合同的編制、簽訂、變更、索賠、結算和終止等管理工作。

  2.0.24 項目資源管理(project resources management)

  承包人對于項目所需的勞動力、機械、工具、材料、技術和資金的計劃、使用、控制、調配等管理工作。

  2.0.25 項目信息管理(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承包人對有用的數據的收集、分析、儲存和利用等管理工作。

  2.0.26 項目風險管理(project risk management)

  承包人對所承接項目工作風險的識別、評估、響應和控制等管理工作。

  2.0.27 項目溝通管理(project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承包人進行的內部和外部的溝通和協調管理工作。

  2.0.28 項目結束階段管理(project close stage management)

  承包人為竣工交付的準備工作和交付后的管理工作,以及承包人內部的項目收尾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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