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大學治安、消防、安全防范責任協議書
為了深入推進我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單位的創建活動,把治安、消防、安全防范責任真正落實到實處,更好地保障校園生活秩序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中發[20**]1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教政[1996]12號)和《上海市社會治安防范責任條例》等文件精神,經校綜合治理責任人與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協商溝通,簽定本協議。
一、校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的職責:
1、根據市綜治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的工作要求,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學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確定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要求。
2、加強對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領導責任制和重大問題領導責任追究制,及時傳達和落實上級有關綜合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規;部署和檢查全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單位和平安校園創建活動。
3、建立健全學校的綜合治理規章制度和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加強綜合治理隊伍建設,重視隊伍的政治素質和能力建設,增強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4、指導和檢查各單位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領導處理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組織整改重大隱患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
5、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報送工作機制和網絡,強化情況信息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各類不穩定因素,指導、配合各單位疏導化解各類內部矛盾。加強和完善校園網的管理,發揮網絡的育人陣地功能。
6、指導、督促各單位增強保密意識,做好保密工作,防止發生泄密事件。加強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以技防為主,人防、物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范體系,有效控制特大、惡性案件的發生。做好重要警衛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7、及時總結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二、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的職責:
根據規定,院(系)、單位(部門)的黨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內部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負總責,并確定領導班子中的一名成員分管這項工作。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加強對本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內部防范目標和管理責任制度,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發生治安、火災、交通、安全、醫療等事故,切實維護本單位的安全和穩定。
2、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單位內部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對存有現金、易燃易爆、劇毒物、放射性物質、貴重儀器設備的重點要害部位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結合,確保安全,避免發生事故。嚴防爆炸、兇殺、縱火、破壞等惡性事故的發生。要確保不發生嚴重失密、泄密和竊密事件。不發生重大、特大火災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3、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本單位人員(包括進修、培訓、臨時聘用人員)進行法制宣傳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減少內部人員犯罪。對本單位使用的外來人員、施工隊和出借出租的場所加強管理,減少外來人員違章、違紀和違法犯罪現象。
4、及時發現和了解各類矛盾,認真做好預防和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發生群體性事件。及時報告安全穩定動態信息,做到重大動態不漏報、不遲報、不誤報、不瞞報。
5、經常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治安防范、實驗室安全檢查以及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認真落實并按時答復學校和上級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對本單位無法整改的問題,要及時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報告。
6、加強對本單位建立的網站、FTP等網絡系統管理,切實掌握本單位師生在網絡上的動態,有效引導師生的輿論傾向。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理。
7、積極配合、協助公安、保衛部門查處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火災、生產安全等事故。
8、認真完成學校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其他有關事項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期間,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如有工作調動,必須做好責任交接,確保本協議執行。
2、雙方都應嚴格遵守協議規定。對因責任不落實或工作失職導致治安、火災、安全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在文明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以及干部提拔中實行一票否決。安全穩定工作績效與各單位年度考核掛鉤。對于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要追查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視后果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懲處。
3、本協議一式二份,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篇2:M商場安全防范協議書
M商場安全防范協議書
根據北京市政府第22號文件的規定,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為確保租戶的正常營業秩序和財產安全,保安部(以下簡稱:甲方)與租戶(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如下安全防范協議:
□ 甲方在商場設立商場保安人員,負責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乙方應遵守國貿中心的各項治安、消防規定,并設一名行政負責人主管自己租區的治安、消防工作,并報保安部備案。
□ 甲方對商場公共區域治安、消防工作及乙方非營業時間內租區鎖門后的門戶、櫥窗的安全負責,提供公共區域內的輕便滅火器。乙方對甲方提出的門戶、櫥窗所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解決;乙方對租區內部的治安、消防工作負責,在租區內應配備適量有效的輕便滅火器(滅火器應擺放在易于拿放的位置),并根據租區的特點制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 甲方在商場公共區域設立必要的保安固定崗和巡邏崗,并建立相應的安全防范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乙方安全負責人應嚴格用人制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 乙方有義務提醒賓客看管好自己的財物,對收款部門要加強管理,保證收款臺有專人負責,防止被盜案件的發生。
□ 乙方租區內發生治安、消防及其它刑事案件時,乙方要及時向甲方報案,由甲方協助乙方做好案發后的處理工作。雙方為偵破案件提供方便。
□ 乙方下班前應對租區內進行安全檢查,做到人走不留安全隱患,非營業時間要求進入商店的要到保安部進行登記,夜間不得在租區內留宿。甲方發現乙方下班后留有安全隱患(如未鎖店門),甲方通過緊急聯系電話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來人處理。由于乙方未盡安全職責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更換緊急聯系電話后,應及時通知甲方。
□ 乙方不得隨意將廣告牌、燈箱或其它物品放置于公共區域,擺放物品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 乙方在租區內存放現金、貴重物品、票證,應按公安機關的要求存入保險柜,且不得超過規定數額。存取款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送款安全規定去做,防止被盜、被搶案件發生。
□ 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動店鋪原始隔斷布局及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確需改動或增設的,需提前報請有關部門同意,批準后方可施工。
□ 乙方在租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乙方對甲方及公安機關檢查時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解決。
□ 乙方經營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應符合市公安局印發《經營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治安保衛管理規定》的通知。
□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退租撤出國貿商場之日失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