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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大學課外群體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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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大學課外群體工作管理辦法

  群體工作是學校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部體育教師必須承擔群體工作任務。其主要工作是組織校內各項體育競賽活動、指導校體育總會、體育協會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指導校代表隊的訓練和比賽等。為使我校群眾性體育活動得到蓬勃發展,增強學生體質,提高學生體育文化素養和運動技術水平,活躍校園體育文化生活,制定了天津城建大學課外群體工作管理辦法。

  一、群體競賽教研室工作職責

  (一)選派體育教師擔任校體育社團和校代表隊指導工作

  1、指導體育社團的教師,采用“雙向選擇”辦法進行選派,指導校代表隊的教師,采用公開招聘的形式進行選派,擔任指導工作的教師根據體育部《體育教師年度考核細則》要求進行指導工作。

  2、各學院可在學校舉行各體育項目比賽期間,短期聘請教師指導訓練與比賽,比賽結束,聘期隨之終止。

  3、凡被學院或體育社團確認聘用的體育指導教師,由聘任學院或校體育部頒發聘書、報體育部群體競賽教研室確認存檔。

  (二)組織、指導群眾性體育工作

  1、根據體育部群體競賽活動年度工作計劃,認真組織校內體育競賽工作,做到周周有活動,月月有比賽。

  2、做好校體育代表隊的組隊、訓練和比賽工作。根據群體工作計劃,由群體競賽教研室負責檢查、落實代表隊訓練及比賽工作。

  3、配合體育部協調校學工部、團委、研究生院、工會等相關部門以及各學院共同組織開展的體育競賽活動。

  (三)體育協會和短期培訓班的管理工作

  根據學校有關政策,在體育部統一領導下,群體競賽教研室負責體育協會和短期培訓班工作的管理及實施下列各項工作:

  1、根據學校場地、設施、教師配備等資源情況,有選擇地成立已具備一定條件的體育協會和短期培訓班,并切實加強管理。

  2、群體競賽教研室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選拔和聘任體育協會指導教師;鼓勵教師自愿申報并舉辦短期培訓班,學生也可選擇指導教師。凡被聘為指導教師者,按照《天津城建大學體育協會管理辦法》組織體育協會授課輔導工作。

  3、群體競賽教研室和指導教師共同負責組織學生、教職員工參加體育協會和短期培訓班。參加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自主選擇時間、選擇項目、選擇教師參加體育協會和短期培訓班的活動。體育協會和短期培訓班每周安排1-3次集中授課輔導。

  4、群體競賽教研室負責體育協會、培訓班指導教師的授課輔導考勤,統計工作量,填寫酬金發放標準并報體育部核準。

  5、群體競賽教研室與輔導教師共同制定體育協會、培訓班收費標準并報體育部批準。

  (四)負責組織評選群體先進集體和群體先進個人

  校體育總會對在全校性群體活動中,表現突出的體育協會、學院學生會體育部及個人予以表彰與獎勵。

  (五)校體育代表隊教練員的選拔

  根據群體競賽教研室年度工作計劃,選派代表隊參加市或以上級別的高校比賽。各體育教師可向群體競賽教研室提出帶隊申請,并呈報帶隊工作目標、訓練計劃及比賽使用經費預算,由群體室審定后,報體育部批準方可上崗執教。

  二、體育教師群體工作基本崗位職責

  1、必須參加體育部組織的各項體育活動。教師要服從群體工作安排,加強課內外結合,推動群體工作發展。

  2、要深入到各學院、各體育協會、各短訓班、各校代表隊中發揮作用,使這些地方成為吸引廣大學生參與體育活動的重要陣地,并完成基本群體工作量。

  3、體育指導教師應協助體育協會和學院制定全年群體工作計劃,選拔、培訓有特長、有潛力的學生進行訓練,指導組織多種形式的群體競賽活動,在校級大型體育比賽中應承擔指導任務。

  4、各短訓班輔導教師應制定短期教學計劃、教學目標,認真備課,按時到崗,熱情為學生服務。

  5、校代表隊教練員應制定詳細的訓練計劃,教練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高標準、嚴要求地做好運動隊訓練工作。

  6、無故不參加體育部安排的群體工作的教師,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群體工作差錯及事故認定辦法

  1.一般差錯: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群體差錯。

  (1)有工作安排,未提前到達工作地點并未準備所需器材設備。

  (2)下學院指導教師未能積極參與指導學院內各項體育工作。

  (3)在指導體育協會中沒有積極參與工作。

  (4)在短訓班教學中隨意更改、變動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

  (5)在校代表隊日常訓練中責任心不強、敬業性不強。

  2.一般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群體一般事故。

  (1)未完成以上指導工作,因工作不負責,對體育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2)多次出現群體工作差錯,給群體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3)無故不接受體育部群體競賽教研室安排的群體任務。

  3.嚴重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群體嚴重事故。

  (1)未完成群體本職工作等情況造成嚴重后果。

  (2)因失職,在群體工作中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大型儀器設備損壞以及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3)多次出現一般教學事故,并違反其它群體工作管理規定,影響群體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輔導補助和獎勵辦法

  為了鼓勵體育部廣大教師積極參加群體活動和各類體育比賽,鼓勵參賽運動員努力拼搏,賽出好成績,為學校爭光,經體育部研究,另行制定《天津城建大學群體輔導工作補助和獎勵辦法》。

  五、群體工作獎勵與處罰辦法

  學期末根據教師履行本崗位職責和在各項群體工作的表現,結合全體教師自評和各學院意見反饋情況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等級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并對評優秀的進行相應的獎勵,對出現工作差錯和事故的教師進行相應的處罰。

  六、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校體育部負責解釋、說明。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城建大學體育部

篇2:太原市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處置辦法(2019年)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太原市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處置辦法
20**年8月20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省城社會穩定,保障正常的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是指以維護個人、群體或單位利益為由,而實施的阻礙交通、干擾黨政機關及其他要害部門正常辦公等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省城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指揮中心負責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
第五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要按照“誰主管、(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誰負責”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主動地化解和處理本單位、本部門存在的矛盾。
第六條 對可能發生的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有關單位應立即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不得以任何借口將單位矛盾推向社會;對不負責任或縱容、組織群眾聚眾*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對已經發生的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責任單位和主管部門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積極主動做好疏導勸解和說服教育工作,即時恢復道路暢通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第八條 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責任單位和主管部門做好法制宣傳、疏導勸解工作。
第九條 對不聽勸阻的妨礙公共秩序事件人員,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或帶離現場;對蓄意制造事端、煸動、挑撥群眾鬧事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果斷處置。
第十條 對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中使用的宣傳物品、路障設施等,由公安機關依法強行取消。
第十一條 群體性妨礙公共秩序事件中發生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公安機關應立即采取強制措施,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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