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臨一中請銷假制度
為適應學校教育教學需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望各科室認真遵照執行。
一、適應對象
學校在編在崗人員。
二、實施辦法
1、學校教職工均應堅守崗位,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教師因病因事請假,均應履行手續。確因急病或緊急事故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教師病(事)假期滿,應主動返回單位銷假上班,確需續假的,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教師病(事)假期滿,應主動返回單位銷假上班,確需續假的,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
2、教職工請假手續與批準權限。教職工請假1天以內,由所在處、室負責人批準;2至3天,由分管領導批準;3天以上,由校長批準;經有關領導批準后,病假需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手續自下而上審批,最后由當事人交黨辦備案。
3、病、事假規定:病假在一周之內不扣錢,一周以上一月之內按三等獎的天(按300天計算) 平均數扣除,一月之上獎金全扣除。事假原則上不超7天,最多15天,二天以上按三等獎的天(按300天計算) 平均數的二倍扣除。不請假的按曠工論處,超過三月本年度的工齡取消。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不扣錢,直系親屬喪假不扣錢。
三、考核紀律
各科室負責同志,要本著對事業、對學校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考核職責,確保本辦法的嚴肅、公正、公平、合理,發揮應有的激勵作用。
病假超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上述人員中,獲得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時間不論長短,不扣發工資。學校應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除婚、喪、產等法定假期外,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一周。對組織紀律渙散,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或逾假不歸的,其離崗期間作曠工處理。
篇2: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安管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在值班和訓練(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二條 請假一日以內的,由主管或經理批準,主管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三條 請假一日以上的,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四條 安管部經理或主管應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具體比例以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不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為原則。
第五條 安管員請假外出時,由安管主管負責登記(包括:外出時間、請假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聯絡方法等),并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后,請假人必須向主管銷假。主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外出、歸隊情況,及時向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匯報。
第六條 在治安環境較為復雜的地區,安管員外出盡量安排二人以上同行,并應指定負責人。
第七條 請假超過一天影響正常值班工作的,請假人應事先與其他隊員協商好頂班事項,并報給主管,主管進行核實后報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假。
第八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第九條 物業公司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召回請假人員時,請假人員應無條件返回物業公司,并立即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無故不返回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篇3: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一、班主任親自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并加蓋政教處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請假條,嚴禁讓學生保存
二、學生請假時應認真填寫請假條,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個請假條只能一人使用。
三、請假條分三聯,由老師和政教處簽字蓋章后,分別由班級、樓管員(住宿生)、門衛留存備查。
四、學生拿上蓋章、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交門衛、樓管員登記后方可離校。
五、學生返校時到門崗室登記并找班主任銷假,班主任登記返校時間。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則上不允許離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須在星期五請班主任假,或請值班領導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學后需出門的住宿生必須在放學前提前請班主任假,否則不得離校。
八、沒有請假出門或通過其它方式出門視為無故逃學,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給予違紀處理。
九、學生請假須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之內經班主任同意報政教處備案,一周以上報主管校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