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制度范文二
一、工作人員因事因病不能上班或探親休假,必須依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二、請假1-2天由主管領導批準,2天以上由黨政主要領導批準。
三、所有請假須事先申請并打出請假條經領導批準后交組織辦備查,無特殊情況,全年請事假不得超過10天。
四、假期滿后應及時銷假,以利進行考勤。
五、女干部職工正常產假90天,實行晚育的和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榮譽證》的,各增加產假30天,合計150天。
六、婚假為3天,晚婚假為15天。
七、干部職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養父母死亡的喪假為7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喪事在外地料理的,經領導批準,可適當增計路程假。
八、干部職工年休假天數按工齡計算: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其中:休假期限為15天的可分三次安排,休假期為10天的可分二次安排,休假期限為5天的應一次休完。具體由各大辦統籌安排,確保工作照常運轉。
九、年休假由個人根據本辦安排休假時間填寫申報表,經辦公室主任、主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批后,交組織辦存檔。其中黨政領導及各大辦主任需經黨政主要領導批準。
在休假期間,干部職工必須保持通信暢通,休假期滿后,及時到黨政辦銷假。
十、經審批同意不休假或者少休假天數的人員,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的支付標準和計算辦法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工資報酬須經審批后,按原工資渠道發放。
十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請事假累計10天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對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而出現上述情況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篇2: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安管部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安管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在值班和訓練(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二條 請假一日以內的,由主管或經理批準,主管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三條 請假一日以上的,由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準。
第四條 安管部經理或主管應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具體比例以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不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為原則。
第五條 安管員請假外出時,由安管主管負責登記(包括:外出時間、請假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聯絡方法等),并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后,請假人必須向主管銷假。主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外出、歸隊情況,及時向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匯報。
第六條 在治安環境較為復雜的地區,安管員外出盡量安排二人以上同行,并應指定負責人。
第七條 請假超過一天影響正常值班工作的,請假人應事先與其他隊員協商好頂班事項,并報給主管,主管進行核實后報安管部經理或物業公司總監批假。
第八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第九條 物業公司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召回請假人員時,請假人員應無條件返回物業公司,并立即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無故不返回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篇3: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外國語中學學生請銷假制度
一、班主任親自到政教處領取請假條并加蓋政教處公章。班主任要妥善保存好請假條,嚴禁讓學生保存
二、學生請假時應認真填寫請假條,不留空格、不得涂改,一個請假條只能一人使用。
三、請假條分三聯,由老師和政教處簽字蓋章后,分別由班級、樓管員(住宿生)、門衛留存備查。
四、學生拿上蓋章、班主任簽字的請假條交門衛、樓管員登記后方可離校。
五、學生返校時到門崗室登記并找班主任銷假,班主任登記返校時間。
六、住宿生星期六、日除放假外,原則上不允許離校,如有特殊事情必須在星期五請班主任假,或請值班領導假。
七、下午或中午放學后需出門的住宿生必須在放學前提前請班主任假,否則不得離校。
八、沒有請假出門或通過其它方式出門視為無故逃學,除扣除本班量化分外,并給予違紀處理。
九、學生請假須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之內經班主任同意報政教處備案,一周以上報主管校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