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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學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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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大學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為規范我校學士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廳函[20**]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向我校申請學士學位所提交的本科畢業設計(論文)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條 我校實行學士學位論文查重制度,根據畢業設計和畢業論文撰寫方式的不同,主要采取網上查重和專家組查重的方式進行。對畢業論文,采用整篇幅網上查重;對畢業設計,網上只查重畢業設計說明書,畢業設計圖紙則通過學院、專業的專家組進行查重。

  我校學士學位的查重工作由各學院具體負責,查重結果報教務處備案,教務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查重工作應在各學院規定的學士學位論文答辯前進行,經檢測,復制比在30%(包含30%)以內的,視為檢測通過,可直接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復制比在30%以上的,視為檢測未通過,學院要求學生限期進行修改,修改完成,再次提交學院,進行二次查重,二次查重后,復制比在30%(包含30%)以內的,視為檢測通過,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復制比仍在30%以上的,由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審核,并給出具體審核意見,確定學位論文答辯資格。

  第四條 向我校申請學士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他人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梢匀∠鋵W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梢砸罁嚓P規定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存在上述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為我校在讀學生的,學??梢砸罁嚓P規定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已獲得學位在職人員的,學校除給予相應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我校在讀學生的,學??梢砸罁嚓P規定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我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梢砸罁嚓P規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士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梢越o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條 學校將學士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學生培養部門的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梢詫υ搶W院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院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八條 發現學士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院應將該學位論文提交相關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學位評定委員會將做進一步的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第九條 學校在對有學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將調查情況和擬處理決定告知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處理決定書應當送交當事人本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學?;蚴〖壗逃姓块T提出申訴。

  第十條 學校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結束后的30天內,填寫《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表》,將處理情況通過教育部在“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網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臺”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處理辦法

  關于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我部組織制定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

  20**年12月28日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監測報告等信息。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機構,系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以及承擔環境監測工作的實驗室與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等其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下活動中涉及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ㄒ唬┮婪ㄩ_展的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應急監測;

 ?。ǘ┍O管執法涉及的環境監測;

 ?。ㄈ┱徺I的環境監測服務或者委托開展的環境監測;

 ?。ㄋ模┢笫聵I單位依法開展或者委托開展的自行監測;

 ?。ㄎ澹┮勒辗?、法規開展的其他環境監測行為。

  第四條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唇浥鷾什块T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ǘ┎扇∪斯ふ趽?、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ㄈ┤藶椴倏v、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ㄋ模┫♂屌欧呕蛘吲月放欧?,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ㄎ澹┢茐?、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室飧鼡Q、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ㄆ撸┕室饴z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ò耍┕室飧膭?、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ň牛┪聪颦h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ㄊ┕室獠徽鎸嵱涗浕蛘哌x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ㄊ唬┐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ㄊυ紨祿M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ㄊ┥米孕薷臄祿?;

 ?。ㄊ模┢渌嫦哟鄹谋O測數據的情形。

  第五條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堎|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

 ?。ǘ┍O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

 ?。ㄈ┍O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的;

 ?。ㄋ模﹤卧毂O測時間或者簽名的;

 ?。ㄎ澹┩ㄟ^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撮_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

 ?。ㄆ撸┪窗匆幎▽悠妨魳踊虮4?,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的;

 ?。ò耍┢渌嫦觽卧毂O測數據的情形。

  第六條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娏?、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ǘ⒖己诉_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圖干預監測數據的;

 ?。ㄈo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

 ?。ㄋ模┪蟹饺藛T授意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的;

 ?。ㄎ澹┢渌嫦又甘勾鄹?、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負責環境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的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運行維護合同對監測數據承擔責任。

  第八條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調查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地市級以上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對干預環境監測活動,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相關人員應如實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條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及相關責任人,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涉及目標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考核結果降低等級或者確定為不合格,情節嚴重的,取消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涉及縣域生態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建議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減少或者取消當年中央財政資金轉移支付;涉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排名的,分別以當日或當月監測數據的歷史最高濃度值計算排名。

  第十二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第十三條監測儀器設備應當具備防止修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功能,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配合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部主管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單位及其產品名錄,并上報環境保,護部,將涉嫌弄虛作假的單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安裝在企業的設備不予驗收、聯網。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移送有關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移送有關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構成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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