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我部組織制定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
20**年12月28日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監測報告等信息。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機構,系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以及承擔環境監測工作的實驗室與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等其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下活動中涉及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ㄒ唬┮婪ㄩ_展的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應急監測;
?。ǘ┍O管執法涉及的環境監測;
?。ㄈ┱徺I的環境監測服務或者委托開展的環境監測;
?。ㄋ模┢笫聵I單位依法開展或者委托開展的自行監測;
?。ㄎ澹┮勒辗?、法規開展的其他環境監測行為。
第四條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唇浥鷾什块T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ǘ┎扇∪斯ふ趽?、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ㄈ┤藶椴倏v、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ㄋ模┫♂屌欧呕蛘吲月放欧?,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ㄎ澹┢茐?、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室飧鼡Q、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ㄆ撸┕室饴z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ò耍┕室飧膭?、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ň牛┪聪颦h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ㄊ┕室獠徽鎸嵱涗浕蛘哌x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ㄊ唬┐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ㄊυ紨祿M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ㄊ┥米孕薷臄祿?;
?。ㄊ模┢渌嫦哟鄹谋O測數據的情形。
第五條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堎|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
?。ǘ┍O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
?。ㄈ┍O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的;
?。ㄋ模﹤卧毂O測時間或者簽名的;
?。ㄎ澹┩ㄟ^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撮_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
?。ㄆ撸┪窗匆幎▽悠妨魳踊虮4?,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的;
?。ò耍┢渌嫦觽卧毂O測數據的情形。
第六條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娏?、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ǘ⒖己诉_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圖干預監測數據的;
?。ㄈo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
?。ㄋ模┪蟹饺藛T授意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的;
?。ㄎ澹┢渌嫦又甘勾鄹?、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負責環境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的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運行維護合同對監測數據承擔責任。
第八條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調查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地市級以上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第九條對干預環境監測活動,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相關人員應如實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條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及相關責任人,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涉及目標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考核結果降低等級或者確定為不合格,情節嚴重的,取消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涉及縣域生態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建議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減少或者取消當年中央財政資金轉移支付;涉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排名的,分別以當日或當月監測數據的歷史最高濃度值計算排名。
第十二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第十三條監測儀器設備應當具備防止修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功能,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配合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部主管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單位及其產品名錄,并上報環境保,護部,將涉嫌弄虛作假的單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安裝在企業的設備不予驗收、聯網。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移送有關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移送有關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構成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篇2: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環境監測控制工作程序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環境監測控制程序
十一.環境監測控制程序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環境管理方案的有效實施和環境目標、指標的實現及環境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目標、指標的實施情況和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的檢查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推行辦負責制定檢查計劃。
3.2推行辦負責組織檢查組對各單位實施檢查。
3.3各單位負責進行自查,并協助檢查組進行檢查。
4.程序
4.1監察計劃
4.1.1推行辦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目的、時間和檢查依據。
4.1.2檢查項目
a.現場運行控制情況;
b.目標、指標及方案的完成情況;
c.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d.上次檢查所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e.不合格項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
f.應急措施的檢查;
g.部門自查情況;
h.其他情況。
4.2檢查方式
包括定期檢查和抽查。定期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抽查視實際情況隨時進行。
4.3檢查的實施
4.3.1推行辦組織檢查組,確定檢查組成員。
4.3.2根據檢查計劃,對各單位實施檢查。
4.3.3詳細記錄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下發整改通知單。
4.3.4有條件時,依據標準進行實際測量。
4.4檢查結果的處理
4.4.1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要求責任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并對其進行追蹤。
4.4.2根據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5.支持性文件、作業文件
篇3: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處理辦法
關于印發《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我部組織制定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
20**年12月28日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環境保護法》和《生態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監測報告等信息。
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機構,系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以及承擔環境監測工作的實驗室與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等其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下活動中涉及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ㄒ唬┮婪ㄩ_展的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應急監測;
?。ǘ┍O管執法涉及的環境監測;
?。ㄈ┱徺I的環境監測服務或者委托開展的環境監測;
?。ㄋ模┢笫聵I單位依法開展或者委托開展的自行監測;
?。ㄎ澹┮勒辗?、法規開展的其他環境監測行為。
第四條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唇浥鷾什块T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ǘ┎扇∪斯ふ趽?、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ㄈ┤藶椴倏v、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ㄋ模┫♂屌欧呕蛘吲月放欧?,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ㄎ澹┢茐?、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室飧鼡Q、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ㄆ撸┕室饴z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ò耍┕室飧膭?、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ň牛┪聪颦h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ㄊ┕室獠徽鎸嵱涗浕蛘哌x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ㄊ唬┐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ㄊυ紨祿M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ㄊ┥米孕薷臄祿?;
?。ㄊ模┢渌嫦哟鄹谋O測數據的情形。
第五條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堎|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
?。ǘ┍O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
?。ㄈ┍O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的;
?。ㄋ模﹤卧毂O測時間或者簽名的;
?。ㄎ澹┩ㄟ^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撮_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
?。ㄆ撸┪窗匆幎▽悠妨魳踊虮4?,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的;
?。ò耍┢渌嫦觽卧毂O測數據的情形。
第六條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娏?、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ǘ⒖己诉_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圖干預監測數據的;
?。ㄈo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
?。ㄋ模┪蟹饺藛T授意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的;
?。ㄎ澹┢渌嫦又甘勾鄹?、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負責環境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維護的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運行維護合同對監測數據承擔責任。
第八條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調查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地市級以上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第九條對干預環境監測活動,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相關人員應如實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條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及相關責任人,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涉及目標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考核結果降低等級或者確定為不合格,情節嚴重的,取消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涉及縣域生態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建議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減少或者取消當年中央財政資金轉移支付;涉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排名的,分別以當日或當月監測數據的歷史最高濃度值計算排名。
第十二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第十三條監測儀器設備應當具備防止修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功能,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配合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部主管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單位及其產品名錄,并上報環境保,護部,將涉嫌弄虛作假的單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安裝在企業的設備不予驗收、聯網。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移送有關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移送有關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構成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