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科大處理考試違紀或作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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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大處理考試違紀或作弊規定

  為杜絕考試(考試是指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組織的考試)違紀或作弊現象,嚴肅考試紀律,維護我校優良學風和考風,考生要嚴格執行《太原科技大學考場紀律》,保持良好的考試環境和公平競爭的機會。對考試違紀或作弊現象,視其情節程度,作以下處理:

  一、對下列違紀行為給予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

  5、考試過程中桌面有他人所寫的與考試相關的信息,不清除、不報告;

  6、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二、對下列違紀行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

  2、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

  3、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將草稿紙等考試其他用紙帶出考場;

  4、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者;

  5、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6、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

  三、對下列作弊行為給予記過處分:

  1、事先將相關內容寫在身體或周邊物體上等;

  2、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將試卷、答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

  3、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4、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傳、接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

  5、不聽勸阻,嚴重擾亂考場秩序。

  四、對下列作弊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2、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

  3、解答盜竊試題,購買盜竊試題及答案(包括外語四、六級等其它國家級考試試題及答案)。

  五、對下列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代替他人考試;

  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信設備作弊;

  3、參與盜竊、出售試題及答案;

  4、團伙組織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

  六、考試違紀或作弊后再犯或屢犯者,予以加級處分。

  七、其它違紀和作弊行為參照以上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八、按照太原科技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規定》,凡考試作弊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者,將不授予學士學位。

  九、監考人員發現考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或由他人揭發),監考人員須詳細、如實、準確地把考生違紀或作弊的事實填寫在監考人員報告單上,由兩名監考人員簽字?!氨O考人員報告單”一式兩份,一份裝入考試專用袋,一份于考試結束后交教務處,由教務處作出對考生的違紀和作弊事實認定,通報全校,學校給予相應處分,教師在學生成績錄入時以“零分”錄入。

篇2:職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為了加強我院的校風建設,嚴肅各類考試的考風、考紀,使我院的考試工作更加規范有序,現對學生考試作弊、違紀的處分規定作如下重申。

  一、考試作弊處分的規定

  1、代考作弊: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均以考試作弊認定,雙方給予勒令退學的處分,如確實認識態度好,經批準可試讀一年,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2、夾帶、串通、旁窺作弊:考試時,出現夾帶、串通、旁窺等情況,經警告后無效者,以考試作弊認定,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考試后作弊:考試后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視為考試后作弊,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違反考場紀律的規定

  下列情況作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1、非考試用品不集中放置;

  2、不服從主、監考教師安排,私自調動座位;

  3、在考場內大聲喧嘩或考試結束后在考場周圍大聲議論;

  4、不按時交卷;

  5、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

  屬第1-4條者,給予口頭警告,嚴重者取消該課程成績且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屬第5條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凡因作弊而課程作零分處理者,一律不給予課程學期補考。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四、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節,而主、監考教師確認是違紀或作弊行為的,主、監考教師可參考上述標準酌情處理。

  五、上述規定解釋權歸學院教務處。

篇3: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2017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于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20**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年2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年2月16日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以及與職稱相關的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職能的單位。

  第四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

  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荚嚈C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試題信息、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竊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試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對應試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八條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年3月15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在本規定施行后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在本規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按本規定屬于違紀違規行為,但按原規定不屬于違紀違規行為的,不得作為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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