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辦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z工業大學學生紀律處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紀律處分與教育管理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原則,應當做到證據確鑿、依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規、處分恰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高職)學生。在我校學習的留學生、成人、自考生及各類進修生違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期限
第四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未達到紀律處分的,由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五條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處分的期限:
(一)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6個月;
(二)嚴重警告處分期限一般為6個月;
(三)記過處分期限一般為12個月;
(四)留校察看處分期限一般為12個月;
(五)對特殊情況的處分期限,由學校學生違紀處理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違紀處理委員會)作出決定;
(六)處分期以學校處分決定確定日起算。在處分期限內,再次受到處分的,處分期按照再次違紀的處分規定執行。學生受處分期間因故休學的,休學時間不計入處分期。
第三章 紀律處分程序
第七條 學生紀律處分程序一般包括:
(一)調查核實
(二)作出處分建議
(三)舉行聽證
(四)作出處分決定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
(六)學校發文
(七)送達學生違紀處分決定通知書
(八)處分解除
第八條 學校師生和各單位、部門都有發現、舉報和制止學生違紀行為的義務。如發現學生違紀行為,須及時與相關部門或當事學生所在學院聯系,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 當事學生或事項只涉及一個學院且違紀情形較為簡單清晰的,由所在學院接受材料并進行調查,相關部門配合。當事學生或事項涉及多個學院或違紀情形復雜且較重的,由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受材料并牽頭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部門配合。
第十條 負責進行調查的部門或學院在調查核實時,如需進行調查詢問,應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作為調查人共同進行調查詢問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也可就有關事項自行提供或按調查人要求提供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為了查明違紀事實,需要解決違紀行為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相應專業人員或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 學生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治安管理處罰的,學校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違紀事實的調查時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適當順延。違紀處理委員會對違紀事件的調查工作有督辦的職責和權利。
第十四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由學生所在學院組織,應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參加,學生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聽證程序一般為:核實參加聽證會人員的身份;告知聽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說明擬作出處分建議或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辯和陳述;核對確認聽證筆錄。因無法聯系學生或學生拒絕聽證等原因無法組織聽證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提供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學生因發生違紀行為應給予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依據調查結果,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提出處分建議,在學院組織聽證后,報送違紀處理委員會進行討論。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違紀處理委員會作出處分決定;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經違紀處理委員會討論提出處分建議,報校長辦公會研究作出處分決定。
第十六條 當處分決定與上報處分建議不一致時,需要重新履行聽證程序。
第十七條 對學生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的,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由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如合法性審查未通過,須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改正,直至通過合法性審查。
第十八條 各類紀律處分均由學校發文生效。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由學校黨政辦公室報z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十九條 違紀處理委員會依據學校處分決定文件出具處分決定通知書,并委托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學生。處分決定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條 學生所在學院要在學校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分決定通知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并以適當的聯系方式通知學生家長或其親屬。學生本人在處分決定通知書送達回執上簽字確認收悉并標明接收日期,學院將處分決定通知書送達回執收回并交由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學生本人拒絕簽收處分決定通知書的,學院送達人應當邀請教師和學生代表到場作為見證人,在處分決定通知書送達回執上載明拒收原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處分決定通知書留置在受送達學生住所或學習場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無法送達學生本人的,采取在學生所在學院網站主頁或報紙等公告的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和無法告知家長或其親屬時,學生所在學院應邀請教師和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送達人、見證人在處分決定通知書送達回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一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決定通知書送達后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學生被開除學籍后發生的一切事宜均由其本人負責。對執意不離校的,學??梢砸婪ú扇』蛘邊f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離校。
第二十二條 處分決定應視情況及時在學校、學院或班級范圍內公布,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違紀處理委員會決定公布范圍及方式。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學校處分決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四條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如在處分期內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并積極改正錯誤,無新的違紀行為,處分到期后自動解除,學校不再另行發文。
第二十五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處分到期后,由被處分學生所在學院根據學生的改過態度、現實表現,經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作出是否解除處分的建議,報送違紀處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由學校發文生效并由所在學院告知學生。
第二十六條 在處分期限未到期前申請解除處分的,由被處分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提前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學院根據學生在處分期間的現實表現情況,同意提前解除處分的,報違紀處理委員會研究后作出決定。提前解除的,其處分期限不得少于所受處分規定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七條 紀律處分解除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二十九條 對涉嫌觸犯法律法規、違反校規校紀,處于被公安機關或學校調查處理期間的學生,不得辦理退學、轉學手續。
第四章 處分的從輕從重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從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線索,如實交待錯誤事實;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經查證屬實的;
(三)對他人的違紀行為進行主動揭發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四)本辦法其他條款中另有規定的;
(五)其他應當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不配合正常調查處理、提供偽證、串供或隱瞞事實,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對檢舉人、證人、調查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等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組織、策劃群體違紀或串聯校外人員違紀的;
(五)曾因違紀受過處分,再次違紀的,在本次違紀相應處分檔次的基礎上加重一級給予處分;在處分期限內再次違紀的,視情節,在本次違紀相應處分檔次的基礎上加重兩級及以上給予處分;
(六)本辦法其它條款中另有規定的;
(七)其他應當可從重處分的情節。
第三十二條 一人有本辦法規定的兩種及以上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二人及以上共同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從重處分。
第二編 分 則
第五章 學習紀律方面的違紀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未經請假批準,未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在校期間每日按8學時計,法定節假日不計),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達到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受本條第一款中所述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內再次累計達到2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受本條第二款中所述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內再次累計達到20學時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內課程考試(考查)以及國家、部委、自治區、相關部門等組織的各級、各類考試中有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等行為的,認定為考試違紀,該課程考試(考查)成績以零分記,并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
1.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變動座位或未在規定的座位就座;
2.不具備考試(考查)資格擅自進入考場;
3.已交卷同學逗留在考場內和其他同學交談或未交卷同學和已交卷同學交談;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6.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7.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8.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2.隱匿空白試卷和答題卡;
3.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1.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
2.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
3.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四)其他考試違紀行為,視具體情節,由違紀處理委員會認定并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內課程考試(考查)以及國家、部委、自治區、相關部門等組織的各級、各類考試中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認定為考試作弊,該課程考試(考查)成績以零分記,并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考試開始后發現桌面等介質上或周圍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
2.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3.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1.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未經允許傳、接物品的;
2.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3.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
4.攜帶手機等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訊設備進入考場,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2.以強迫、威脅、利誘等手段要求他人協助自己作弊,且形成作弊事實;
3.受到他人強迫、威脅、利誘等,要求協助其作弊,未予舉報,實施作弊行為;
4.使用手機等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訊設備實施作弊行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
2.組織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包括通過網絡實施或協助他人實施作弊牟取利益;
4.因考試作弊受到學校處分后,再次實施考試作弊的。
(五)其他考試作弊行為,視具體情節,由違紀處理委員會認定并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七條 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有答卷答案雷同等考試違規行為的,根據調查結果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分。
第三十八條 在涉及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學生違紀事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適用條件的,適用國家法律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偽造論文(設計)數據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剽竊他人作品或學術成果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復制比在50%~60%(含)的,給予警告處分;
2.復制比在60%~70%(含)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復制比在70%~80%(含)的,給予記過處分;
4.復制比在80%~90%(含)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復制比在90%以上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買賣或代寫(做)論文(設計)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做)論文(設計)的;
2.出售或為他人代寫(做)論文(設計)的;
3.組織論文(設計)買賣、代寫(做)的;
4.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
(四)其他嚴重學術不端行為,在學校學術委員會對其情節認定后,由違紀處理委員會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條 考生以作弊、學術不端行為獲得的考試(考查)成績無效。
第六章 安全秩序、日常管理及其他方面的違紀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紀律責任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生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于刑事處罰的,視具體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四條 受到治安管理行政拘留處罰,視具體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 受到治安管理警告、罰款處罰,視具體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六條 學生擾亂公共場所管理或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的,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哄鬧喧嘩、投擲物品、強行進入場內、展示侮辱性標語等擾亂正常秩序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違反學校內室外公用場地管理規定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學生投放、散布謠言、虛假信息或揚言實施危險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無理取鬧、拒絕、妨礙有關人員履行職責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對策劃和煽動、組織聚眾鬧事,影響學校正常生活秩序、教育教學秩序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生不得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在校園內組織、參加宗教活動的,視具體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參加非法團體,進行非法活動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九條 利用計算機、手機等網絡技術手段進行違紀、非法活動的,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發布或轉發不良信息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偷竊財物、有價值的數據或開展非正當有償服務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蛩说挠嬎銠C、電話或其它設備,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以各種方式篡改、刪除或破壞學?;蛩说挠嬎銠C文件或文件內容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將帶有欺詐性、政治破壞性或違*公德的信息傳入到設備、計算機系統或網絡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故意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致使學校、他人的計算機或網站等受到侵害,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利用網絡等媒介進行詐騙、賭博等非法活動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條 組織、策劃、參與打架斗毆,或為打架斗毆提供器具的,除承擔受害者醫療等費用、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策劃者:
1.未造成打架事實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打架事實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打架者:
1.動手打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動手打人致他人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凡參與打群架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5.偏袒一方,使事態擴大,利用不正當手段脅迫他人“私了”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出具偽證或隱藏、銷毀證據,給調查造成困難或妨礙調查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藏匿、攜帶、持有、制造、買賣弩、刀具、槍支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視具體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二條 制造、買賣、儲存、運輸、攜帶、使用、處置爆炸性和毒害性等危險物質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三條 吸毒、制毒、販毒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學校公共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消防隱患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火險、火災的,賠償損失并視具體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五條 發送信息、寫恐嚇信或以其它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對他人身心健康造成危險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六條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誣陷他人的,視具體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七條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或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的,視具體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五十八條 偷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領國家、集體及個人財物的,除退還財物外,并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財物標的在5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財物標的在500元及以上、700元以下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財物標的在7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財物標的在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財物標的在1000元及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試卷等物品,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進行銷贓、窩贓的,依據作案標的價值,參照本條相關款項處理。
第五十九條 非主觀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視具體情節,免于處分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除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外,按照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財物標的價值及對應處分種類,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參與、組織、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視具體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破壞他人家庭、婚姻或有其他生活作風問題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六十二條 使用、制作、傳播違禁物品的,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收聽收看淫穢、違禁音像制品,或傳閱、收看非法書刊、雜志、報紙、電子讀物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傳播、復制、出租、出售淫穢、違禁音像制品、書刊、雜志、報紙、電子讀物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利用各種工具或手段進行賭博的,除沒收其賭具和賭資外,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參與賭博但提供賭具、賭場、賭資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未參與賭博但從中牟利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賭博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聚眾在校內賭博或串聯校外人員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四條 參與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經勸阻不改的,視具體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組織或介紹、誘騙他人進行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六十五條 制作、偽造印鑒、圖章或涂改、偽造、轉借證件、證明,視具體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六十六條 騙取學校各類獎勵、資助或榮譽的,除退還全部款項和取消榮譽外,視具體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公德、公序良俗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六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飲酒(包括啤酒、果酒等含酒精飲料)。凡飲酒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凡飲酒滋事的(如態度蠻橫、不服從管理、損壞公物、擾亂秩序、侮辱謾罵他人等行為),視具體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凡飲酒后參與或組織打架的,視具體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z工業大學學生住宿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篇2:師大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的利益和學校的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 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統一;(二)堅持紀律處分的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后,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訴的權利。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茖W生。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半年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加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二)脅迫、誘騙或唆使他人違紀、違規者;
(三)已受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第十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好離校手續。逾
期不辦理的,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予以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書面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三章 應受處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的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屢次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非法宗教組織或活動的,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制作、販賣、出租或者傳播含有淫穢、*等內容的圖畫書刊、音像制品、音頻、視頻、數據電文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制作、張貼、出版、復制、傳播各種非法宣傳品(含大小字報、標語、傳單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毆打他人、打架斗毆的,視其應負責任與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
1.策劃、唆使打架斗毆或挑起事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糾集他人打架、聚眾斗毆,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偽證者
在打架斗毆事件發生后,知情者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私自收藏、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腐蝕、放射、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計算機、網絡方面管理規定按《Z師范大學關于對學生計算機網絡安全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曠課,給予下列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不滿30學時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曠課達30學時以上(含30學時)尚不滿60學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研究生曠課按《Z師范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違紀、作弊,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偷竊、騙取公私財物,敲詐、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壞公私財物,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或轉移的,視標的額大小和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偷竊、撕割圖書館、資料室圖書、資料,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重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故意隱瞞婚姻狀況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賣淫、m.airporthotelslisboa.com嫖娼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擾亂宿舍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九條 住校生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處分;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在校內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禁毒的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學生宿舍樓飼養寵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故意破壞校園設施或違反校園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參加直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參加傳銷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隱瞞或捏造事實、偽造或涂改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弄虛作假,為個人謀取利益和榮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條 處分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 凡給本、??茖W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給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校授權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學院應當及時將處分材料(含處分決定、原始旁證、事實核對表及審批原件等)報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工作部(處)存檔,并由學校下發處分決定書;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如對學院處分意見有異議,可要求學院對該處分意見進行復議,如仍有分歧,報校長辦公會議裁定。
(二)對學生的違紀行為,各學院應及時查明違紀事實,提供事實材料及證物、證詞等相關旁證,并于事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三)凡給本、??茖W生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給研究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或解除請示和學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請書等有關材料)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核實,報校分管領導批準。
(四)凡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等)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五)凡涉及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相關職能部門與有關學院聯合調查,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上報校分管領導同意后,轉各學院辦理。
(六)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按審批權限分別在校、學院范圍內公布,同時,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與學生家長。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解除處分決定的,由其所在學院指定專人將處分決定書或解除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并找學生談話,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采用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三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在畢業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結業處理,辦理離校手續,并委托有關單位察看。待察看期滿,由本人提出申請,有關單位鑒定,經學校批準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關規定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申訴的權利、申訴期限及受理申訴的機構。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
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學生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福清分校、二級獨立學院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學生工作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經20**年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從頒布之日起施行。原《Z師范大學學生行政處分條例》、《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考場規則》和《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紀律處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某公司紀律處分制度執行標準
公司紀律處分制度執行標準
簽 發 人: 責 任 人:
簽發日期: 執行階段:
* 總則
為了使公司員工保持較高的工作水準并遵紀守法,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標準。
*原則
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按照下列原則:
1.紀律處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確鑿的證據。
2.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員工應明白他們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守的規定。
4.員工對紀律處分有申訴的權利。
* 紀律規定
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范,或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規定,一經查出,受到紀律處分。
1.偽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2.接受任何種類的賄賂,例如任何禮物或誘惑,誘使員工貪污或影響本職工作。
3.未經公司書面允許,擅取公司任何財務記錄或其他物品。
4.企圖強迫同事加入任何非法組織和社團。
5.在公司公共場所或工地內,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論、賭博或用侮辱性語言。
6.違犯任何安全條例或從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為。
7.未經上級主管獲準而缺勤遲到或早退。
8.無故曠工。
9.在任何時間內,出借工作證。
10.故意疏忽或拒絕主管人員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1.拒絕保安人員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檢查。
12.未經總經理許可而為其他機構、公司或私人工作。
13.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的任何工作。
14.總經理認為可采取紀律處分的其他任何情況。
* 采取紀律處分的種類
1.口頭警告。員工初犯或犯小過失,可有其直接主管給予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犯較大過失或屢犯小過失而曾遭口頭警告者, 可有其直接主管執行書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采用"警告"或"嚴重警告"方式。
3.停職。犯嚴重過失或屢次犯過失者,可受無薪停職處分。
采用這種處分的條件如下:
(1)員工在六個月內被警告三次。
(2)員工在過去一年內曾犯同樣過失而遭同樣警告。
(3)等待部門主管決定將犯過失的員工終止聘用合同或撤職。
無薪停職如不超過三天,可由咨詢部門主管取得授權后執行。如果停職日數超過三天至最高14天的,可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或其授權代表后,由部門主管授權執行。
* 紀律處分的執行
1.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由受處分者的直接主管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并須以員工熟悉的語言表達。
受處分的員工應獲告知,如再犯將受書面警告的處分,該員工的直接主管應告知其上一級主管有關執行口頭警告的情況。
2.書面警告
書面警告有受處分的人直接主管在取得上一級主管的授權后,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書面警告應以受處分者熟悉的語言表達。警告可采取"一般警告"方式;如其上一級主管認為較嚴重的,可采取"嚴重警告"的方式。書面警告均填寫《紀律處分通知書》,其正本應交給受處分的員工,副本寄交人力資源部備案,部門主管保存一副本。
員工所犯過失的詳細情況、以往曾給予的書面警告、再犯時將受到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寫明確。
3.停職
停職應在員工犯過失后兩天執行。其上一級主管須和部門主管商討后才能執行?!都o律處分通知書》須根據停職期長短其由上一級主管或部門主管簽署,并須于停職前交于該員工;副本由人力資源備案,其上一級主管和直接主管亦可保存一副本。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公司財務部扣除該員工停職期工資。
員工所犯過失的詳細情況、以往曾給予的書面警告、再犯時將受到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寫明確。
4.撤職
員工被撤職,由主管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后執行,部門主管簽署《紀律處分通知書》并正式通知該員工。副本由該部門主管保管,正本交給員工,并應安排員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撤職事宜;若未能聯系到部門主管或人事經理,其上一級主管可將該員工停職一天待翌日做出調查,在通常情況下,撤職應在事發后即日生效。
*申訴程序
員工如認為首部公平對待或紀律處分感到不滿時,可向部門主管申訴。
如部門主管會晤后仍不滿意時,應向總經理書面請求調查再做決定。任何員工認為受到任何不公平待遇時,都要依下列程序申訴:
有表(申訴程序圖)
* 記錄
警告及停職處分將詳細列入該員工的個人記錄上,分別保留一至二年,然后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