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職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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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的科學管理,推進依法治校、規范對學生的違紀處理,及時準確地處理各類學生違紀事件,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校園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切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院有關規章制度,破壞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秩序,有損學院名譽或國家尊嚴,侵犯學院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的學生行為,依本院規章制度應受處理的,都是學生違紀行為。

  前款所稱的學生是指在本院注冊學習的在校各類學生。學生班級、學生社團或其他學生集體組織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學生違紀處理分為批評與處分。

  批評包括口頭批評、公開批評、通報批評。

  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四條 任何學生在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有超越本規定的特權。禁止任何人為違紀學生說情或故意干擾阻撓正常查處工作。

  第五條 對查處學生違紀行為有功的檢舉人、證人,查處工作部門負有保護義務,并可給予其適當獎勵,檢舉人的檢舉材料應當保密。

  第六條 學生違紀查處人員應當嚴格依照處理程序與規定秉公辦事,違紀者學院應追究其相關責任。

  任何錯誤的學生違紀處理決定均應適時予以糾正。

  第七條 對學生違紀行為處理的輕重,應當與行為人所為違紀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情節及危害后果相適應。

  在對學生違紀行為的查處過程中,貫徹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必須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章 處 理 細 則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 非法組織罷課、罷工,聚眾沖擊黨、政、軍等機關或嚴重阻礙交通的;

  (二)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公開惡意攻擊黨和國家政策,侮辱、謾罵、誹謗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蓄意挑起政治事端的;

  (三) 制作、傳播、販賣、收藏*讀物或宣傳品,造成較壞影響的;

  (四) 牽頭組織、策劃非法*、*、*、*或成立老鄉會等非法組織的;

  (五) 參與*或黑社會組織活動的;

  (六) 竊取、泄露國家秘密,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

  (七) 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有損學院名譽或國家尊嚴的;

  (八) 張貼、散發大小字報,制造傳播政治謠言,蓄意制造混亂,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 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條 制造、宣揚、參與迷信或進行其他迷信活動,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一學期內無故曠課(包括勞動課、實習課、實驗課等)累積達到:

  (一)曠課10課時以上(含10課時)、不滿20課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課時以上(含20課時)、不滿30課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課時以上(含30課時)、不滿40課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課時以上(含40課時)、不滿60課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60課時以上(含60課時)、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遲到、早退三次者按曠課一課時計算。

  第十二條 考試違紀者考卷以零分記,給予記過處分,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以及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竊取、泄露學院科研、考試、管理秘密的,視情節與密級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以盈利為目的的加重處分。

  第十四條 在規定的學習時間到錄相室、電游室、桌球室及舞廳、卡拉OK廳、網吧等娛樂場所或在宿舍內搞娛樂活動,初犯者給予通報批評;重犯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 在上課、自習、午休、晚寢時間從事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活動,初犯者給予公開批評,重犯者給予通報批評,屢犯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及機房操作、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輕微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實習、社會實踐紀律,比照在校園內違紀的相關條款加重處理。

  第十八條 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實物為賭注進行賭博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觀看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偷竊、詐騙、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除退賠財物外,視性質與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制造、販賣假證、假章、假證明文件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購買、持有假證、假章、假證明文件,并意圖利用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非法持有其他違禁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利用計算機及其網絡實施以下行為的,酌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 未經批準破譯他人密碼,非法刪改他人檔案資料的;

  (二) 改變既定程序,增減學生餐卡、存折存款、借閱書刊次數的;

  (三) 制造、故意傳染計算機病毒的;

  (四) 在網絡上利用學院、系部名義發布虛假通告或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誹謗的;

  (五) 其他故意破壞、污染計算機網絡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故意破壞消防設施,比照損壞公共財物加重處理。

  第二十三條 侮辱、誹謗他人人格,故意傷害他人身心健康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前款行為,告訴才處理。

  第二十四條 捏造事實,向國家、學院有關部門誣告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違紀處理或被追究法律責任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利用電話、電腦或直接以不文明言語、行為動作對異性進行騷擾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構成流氓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收看、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組織、觀看、參與淫穢表演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言行且影響較壞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到酒店、夜總會、歌舞廳、美容美發廳、卡拉OK廳等飲食、娛樂場所擔任服務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參與色情服務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并由有關部門強制搬回。

  第三十條 除學院認可的正當理由外,夜不歸宿或隨便調換宿舍者,給予警告處分;重犯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統一熄燈后不按時歸宿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在宿舍留宿外人,給予警告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異性在宿舍內過夜,知情不報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破壞公共衛生,不按要求整理內務,初犯者給予公開批評,重犯者給予通報批評,屢犯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寢室內或走廊上使用酒精爐、煤油爐、液化氣灶或電爐、電熱杯、電熨斗及其他電熱設備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并沒收用具;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在宿舍區私接電線、私設開關,在床上點蠟燭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在校期間,學生一律禁止到江、河、湖、池塘等處游泳,違反規定擅自到江、河、湖、池塘等處游泳、洗澡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五條 酗酒者,給予公開批評或通報批評。

  酗酒鬧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酗酒鬧事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因酗酒所用醫藥費自理,誤課按曠課論處,損壞公私財物按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論處。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 擅自修改、撕毀學校文告、通知者;

  (二) 不遵守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者;

  (三) 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權,私拆、扣留、銷毀他人郵件者;

  (四) 謊報火警、匪警或謊打急救電話者;

  (五) 見他人有重大人身安全危難或危險,有能力施救而故意不施救的。

  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經商的,除收繳非法所得外,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非法經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參與或從事走私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販賣、吸食毒品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條 賣淫、嫖娼或逼迫、介紹、教唆、引誘他人嫖娼、賣淫,故意為嫖娼賣淫者提供方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一條 實施強奸、搶劫、綁架、行兇殺人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打架斗毆行為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 動手打架而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 沒有動手打人,但為直接動手者提供工具或進行教唆、誘騙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 動手打人致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 動手打人致人傷殘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 因打架對處理不服,又報復打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 持兇器參與打架者,比照上述一、三、四、五款加重處分;

  (七) 打架當事方為三方或三方以上或雖只兩方,但雙方均有兩人以上參加者為打群架,對打群架者,比照一般打架行為加重處分。

  (八) 請非本院在校學生參與打架者,比照第七款加重處分。

  第四十三條 不服從學院的教育管理,故意阻撓工作正常開展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對侮辱、謾罵、誹謗教師和管理人員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者有毆打情節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四條 包庇他人違紀行為、故意作偽證或提供虛假證據,對查處工作造成消極影響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銷售、轉移、窩藏他人違紀所得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五條 受違紀處理人,或者幫助受違紀處理人,在查處程序中或在受處理后,對證人、檢舉人、查處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在呈報的個人材料中弄虛作假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生干部利用職務之便違紀者,比照一般違紀行為加重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班級、學生社團等學生集體組織實施違紀行為應負違紀責任,所在系部或其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采取強令整頓、改組、解散等治理措施,并對直接負責的主要學生干部或組織者給予違紀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規定兩個及兩個以上條文的,選擇處理較重的一個條文進行處理。兩個處理等級相同的,則加重一檔處理。

  第五十條 為了使國家、集體、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或破壞學院正常秩序的,屬正當防衛,不以違紀行為論處。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后果的,以違紀行為從輕或減輕論處。

  第五十一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

  (一)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紀行為危害后果的或確有悔過行為的;

  (二) 受他人脅迫有違紀行為的或在共同違紀中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三) 配合學院、系部查處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或態度積極的;

  (四) 依照規章制度告訴才處理,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五) 違紀后主動自首的;

  (六) 由于不可抗拒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七) 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所為違紀行為;

  (八) 殘疾學生因生理原因違紀的;

  (九) 其他依本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的。

  前款所稱的立功是指違紀學生在違紀查處程序中積極揭發他人違紀行為,或者提供主要線索,從而使查處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行為;所稱的自首是指違紀后主動向學院有關部門、系部如實供述自己的違紀行為或在查處程序中主動向查處工作人員供述尚未被掌握的違紀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 偽造、銷毀、藏匿違紀證據的;

  (二) 包庇共同違紀人的;

  (三) 脅迫、教唆、誘騙他人違反紀律或是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或是在其他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 串供或者阻止、威脅他人檢舉揭發、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 有其他故意干擾、妨礙、阻撓查處工作的行為的;、

  (六) 連續兩次違紀且間隔時間不超過5個月,后一次從重或加重處理;

  (七) 其他依本規定可加重或從重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從重、從輕處理是指在具體規定的處理幅度內,選擇一個較重或較輕的處理種類。

  本規定所稱的加重、減輕處理是指在具體規定的處理幅度之外,加重一檔或減輕一檔給予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中所稱初犯、重犯、屢犯均以被查處的次數為依據。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未明確列舉的但依法受到國家機關處罰的,學院給予以下處分:

  (一) 被國家機關處以行政警告、罰款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 被國家機關處以刑事拘留者,性質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 被判處勞教、拘役、有期徒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紀學生除受處分外,還同時受以下附加處罰:

  所有受處分者,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之內取消其參加院、系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評定的資格。如已評定,則自受處分之日起停發所有獎學金、助學金。

  第五十七條 在對學生進行處分的同時,可責其檢討或公開檢討。

  第三章 違紀處理程序及規定

  第五十八條 學生工作處、保衛處、教務處、學生所在系都是學生違紀調查、處理的具體職能部門。

  第五十九條 學生發生的政治違紀、惡性打架斗毆、較大額盜竊、強奸、性質惡劣的故意傷害、搶劫、行兇殺人等重大違紀行為或當事另一方為非本院教職員工、學生的,由保衛處牽頭,學生工作處、學生所在系部配合調查取證。

  考場及課堂發生的非前款所列的學生違紀行為由教務處牽頭負責調查取證。

  其他屬一個系部內的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系部負責調查取證,但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系部的,由學生工作處牽頭負責調查取證。

  第六十條 違紀行為為依法應受到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的由保衛處負責移交相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其違紀責任的追究可在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之前,亦可在其后,在其后的,其查處期限重新計算。

  學生的違紀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其違紀行為的查處程序中由裁決部門進行調解或裁決。

  因違紀行為給自身造成損害的,自負后果,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保衛處負責調查取證的學生違紀事件的案卷材料(包括處理建議)在調查終結后兩天移送學生工作處,經學生工作處審查后,擬作出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學生工作處提出初步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擬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工作處提出初步意見后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學生工作處負責調查取證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處自行審查后,按上述程序執行。

  系部對自己調查終結的學生違紀事件可以系部名義作出記過(含記過)以下的處理決定,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但依規章制度應給予留校察看(包括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應按上述程序執行。

  第六十二條 除當事學生或監護人(僅對未成年學生,下同)放棄陳述權、申辯權外,查處工作人員在查處學生違紀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學生或其監護人的意見,對當事學生或其監護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查核,如其成立,應予采納,不得因當事學生或其監護人正當申辯而加重處理。

  第六十三條 學院、系部對有典型教育意義的學生違紀事件在查處后可在校園里進行教育宣傳但不得侵犯當事學生的隱私權、名譽權。

  第六十四條 負責查處學生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在查處過程中與當事學生接觸時,必須首先表明身份,尊重當事學生人格,嚴禁打罵、刑訊逼供,必須尊重事實、實事求是、清正廉潔。

  第六十五條 任何知道學生違紀行為情況的學生、教職員工均有批評、制止其違紀行為的權利和作證的義務。

  第六十六條 在查處過程中涉嫌違紀學生應當如實回答詢問,詢問應作出筆錄,被詢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六十七條 調查人員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教職員工及學生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作出筆錄,經證人核對認為無誤后,詢問人及證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八條 經過調查取證后,學生違紀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依照本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學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六十九條 學院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書面通知學生或其代理人,學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陳述和申辯的,可在五個工作日內遞交書面申請,學院根據申請確定聽取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并通知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十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十一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七十二條 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十三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材料,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順延申訴時限。

  第七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七十五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七十六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確有明顯進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

  察看期間對錯誤堅持不改或另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應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查維護決定后,立即辦理離校手續。

  應離校而故意逗留,逾期不離者,由保衛處和學生所在系部派人遣送回原籍,戶口關系和檔案還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條 學生所受處分材料原則上都應歸入本人檔案,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前由學生所在系出具該生受處分后的表現情況鑒定,一并歸入本人檔案。但受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的學生如能深刻認識錯誤,在校期間表現良好,可在畢業當年五月份,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和班委會討論鑒定,所在系部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處審定同意后,其受處分材料可以不歸入其本人檔案。畢業當學年所受的處分材料一律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十九條 裁決部門作出的學生違紀處理決定應及時抄送學院團委,受處理學生是*黨員的,還應抄送學院黨委的紀檢組織部門。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處理條例同時廢止。

  對本條例施行前發生而尚未查處的行為依據原處理條例進行處理,但依原條例處理較輕的,也可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各系部可依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但必須報學院批準后才能施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未列入的違紀行為可參照相近條款處理,其他規定若與本條例相沖突,以本條例為準。

篇2:師大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的利益和學校的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 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統一;(二)堅持紀律處分的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后,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訴的權利。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茖W生。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半年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加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二)脅迫、誘騙或唆使他人違紀、違規者;

  (三)已受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第十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好離校手續。逾

  期不辦理的,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予以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書面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三章 應受處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的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屢次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非法宗教組織或活動的,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制作、販賣、出租或者傳播含有淫穢、*等內容的圖畫書刊、音像制品、音頻、視頻、數據電文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制作、張貼、出版、復制、傳播各種非法宣傳品(含大小字報、標語、傳單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毆打他人、打架斗毆的,視其應負責任與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

  1.策劃、唆使打架斗毆或挑起事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糾集他人打架、聚眾斗毆,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偽證者

  在打架斗毆事件發生后,知情者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私自收藏、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腐蝕、放射、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計算機、網絡方面管理規定按《Z師范大學關于對學生計算機網絡安全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曠課,給予下列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不滿30學時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曠課達30學時以上(含30學時)尚不滿60學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研究生曠課按《Z師范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違紀、作弊,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偷竊、騙取公私財物,敲詐、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壞公私財物,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或轉移的,視標的額大小和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偷竊、撕割圖書館、資料室圖書、資料,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重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故意隱瞞婚姻狀況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賣淫、m.airporthotelslisboa.com嫖娼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擾亂宿舍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九條 住校生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處分;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在校內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禁毒的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學生宿舍樓飼養寵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故意破壞校園設施或違反校園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參加直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參加傳銷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隱瞞或捏造事實、偽造或涂改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弄虛作假,為個人謀取利益和榮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條 處分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 凡給本、??茖W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給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校授權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學院應當及時將處分材料(含處分決定、原始旁證、事實核對表及審批原件等)報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工作部(處)存檔,并由學校下發處分決定書;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如對學院處分意見有異議,可要求學院對該處分意見進行復議,如仍有分歧,報校長辦公會議裁定。

  (二)對學生的違紀行為,各學院應及時查明違紀事實,提供事實材料及證物、證詞等相關旁證,并于事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三)凡給本、??茖W生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給研究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或解除請示和學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請書等有關材料)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核實,報校分管領導批準。

  (四)凡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等)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五)凡涉及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相關職能部門與有關學院聯合調查,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上報校分管領導同意后,轉各學院辦理。

  (六)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按審批權限分別在校、學院范圍內公布,同時,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與學生家長。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解除處分決定的,由其所在學院指定專人將處分決定書或解除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并找學生談話,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采用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三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在畢業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結業處理,辦理離校手續,并委托有關單位察看。待察看期滿,由本人提出申請,有關單位鑒定,經學校批準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關規定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申訴的權利、申訴期限及受理申訴的機構。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

  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學生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福清分校、二級獨立學院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學生工作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經20**年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從頒布之日起施行。原《Z師范大學學生行政處分條例》、《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考場規則》和《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紀律處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某公司紀律處分制度執行標準

  公司紀律處分制度執行標準

  簽 發 人: 責 任 人:

  簽發日期: 執行階段:

  * 總則

  為了使公司員工保持較高的工作水準并遵紀守法,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標準。

  *原則

  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按照下列原則:

  1.紀律處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確鑿的證據。

  2.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員工應明白他們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守的規定。

  4.員工對紀律處分有申訴的權利。

  * 紀律規定

  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范,或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規定,一經查出,受到紀律處分。

  1.偽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2.接受任何種類的賄賂,例如任何禮物或誘惑,誘使員工貪污或影響本職工作。

  3.未經公司書面允許,擅取公司任何財務記錄或其他物品。

  4.企圖強迫同事加入任何非法組織和社團。

  5.在公司公共場所或工地內,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論、賭博或用侮辱性語言。

  6.違犯任何安全條例或從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為。

  7.未經上級主管獲準而缺勤遲到或早退。

  8.無故曠工。

  9.在任何時間內,出借工作證。

  10.故意疏忽或拒絕主管人員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1.拒絕保安人員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檢查。

  12.未經總經理許可而為其他機構、公司或私人工作。

  13.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的任何工作。

  14.總經理認為可采取紀律處分的其他任何情況。

  * 采取紀律處分的種類

  1.口頭警告。員工初犯或犯小過失,可有其直接主管給予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犯較大過失或屢犯小過失而曾遭口頭警告者, 可有其直接主管執行書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采用"警告"或"嚴重警告"方式。

  3.停職。犯嚴重過失或屢次犯過失者,可受無薪停職處分。

  采用這種處分的條件如下:

  (1)員工在六個月內被警告三次。

  (2)員工在過去一年內曾犯同樣過失而遭同樣警告。

  (3)等待部門主管決定將犯過失的員工終止聘用合同或撤職。

  無薪停職如不超過三天,可由咨詢部門主管取得授權后執行。如果停職日數超過三天至最高14天的,可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或其授權代表后,由部門主管授權執行。

  * 紀律處分的執行

  1.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由受處分者的直接主管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并須以員工熟悉的語言表達。

  受處分的員工應獲告知,如再犯將受書面警告的處分,該員工的直接主管應告知其上一級主管有關執行口頭警告的情況。

  2.書面警告

  書面警告有受處分的人直接主管在取得上一級主管的授權后,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書面警告應以受處分者熟悉的語言表達。警告可采取"一般警告"方式;如其上一級主管認為較嚴重的,可采取"嚴重警告"的方式。書面警告均填寫《紀律處分通知書》,其正本應交給受處分的員工,副本寄交人力資源部備案,部門主管保存一副本。

  員工所犯過失的詳細情況、以往曾給予的書面警告、再犯時將受到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寫明確。

  3.停職

  停職應在員工犯過失后兩天執行。其上一級主管須和部門主管商討后才能執行?!都o律處分通知書》須根據停職期長短其由上一級主管或部門主管簽署,并須于停職前交于該員工;副本由人力資源備案,其上一級主管和直接主管亦可保存一副本。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公司財務部扣除該員工停職期工資。

  員工所犯過失的詳細情況、以往曾給予的書面警告、再犯時將受到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寫明確。

  4.撤職

  員工被撤職,由主管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后執行,部門主管簽署《紀律處分通知書》并正式通知該員工。副本由該部門主管保管,正本交給員工,并應安排員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撤職事宜;若未能聯系到部門主管或人事經理,其上一級主管可將該員工停職一天待翌日做出調查,在通常情況下,撤職應在事發后即日生效。

  *申訴程序

  員工如認為首部公平對待或紀律處分感到不滿時,可向部門主管申訴。

  如部門主管會晤后仍不滿意時,應向總經理書面請求調查再做決定。任何員工認為受到任何不公平待遇時,都要依下列程序申訴:

  有表(申訴程序圖)

  * 記錄

  警告及停職處分將詳細列入該員工的個人記錄上,分別保留一至二年,然后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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