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能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556

  天津泰達能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管理體系文件

  文件編碼:TDET-C3-002

  適用標準條款:KDJC/C/S4.4.6-02

  版本/修改A/0

  主管部門工程部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遵章守紀,獎懲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對各部門和員工遵章守紀情況的獎懲。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決定對部門和員工的獎懲,負責審核安全生產獎懲名單,并提供資金的保障。

  3.2分管副總負責對各項目員工進行安全獎懲,并歸口管理本制度。

  3.3公司各部門主管安全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安全獎懲。

  4.工作方法

  4.1考核依據和內容

  4.1.1各部門和員工的考核,依據本部門及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和與公司所簽訂的安全責任狀中的安全目標進行考核。

  4.1.2工程部各項目的安全目標考核內容:

  a)五項安全目標:生產安全事故控制目標、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達標目標、文明施工實現目標、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安全創優目標。

  b)施工現場員工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

  4.2考核組織

  4.2.1公司建立以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為常務副組長,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公司安全生產考核小組。

  4.2.2工程部以項目經理為組長,其他相關人員為成員組成的工程部安全生產考核小組。

  4.3考核頻次

  4.3.1公司生產目標考核在公司年末考核。

  4.3.2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每半年考核一次。

  4.3.3工程部安全生產目標的考核每半年進行一次。

  4.4獎懲規定

  4.4.1工程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目標的獎懲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中的規定。

  4.4.2凡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嚴、事故隱患不認真整改,導致傷亡事故發生的,除追究行政責任外,對事故責任部門及有關人員給予以下經濟處罰;

  a)本公司員工及分包隊伍員工發生死亡事故,處罰項目經理2萬元/人次,直接責任者罰款1萬/人次。

  b)本公司員工及分包隊伍員工發生重傷事故,罰項目經理1萬/人次,直接責任者5000元/人次。

  c)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的,罰項目經理3000元/人次,直接責任者罰款1000元/人次。

  4.4.3發生重傷事故單位以及工程部,上級和政府部門的罰款全部由事故單位承擔。

  4.4.4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有措施無安全技術交底進行項目的施工,罰工程部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個1000元/處。

  4.4.5在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責任者每人罰款100元。

  a)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或掛安全帶不符合安全要求者;

  b)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未系帽帶者;

  c)施工現場、加工區、作業區等處作業人員,穿高跟鞋、涼鞋、拖鞋、赤腳、赤背者;

  d)穿硬底鞋從事高處作業者;

  e)操作轉(傳)動機械設備不戴工作帽,或未將長發束于工作帽者內;

  f)從事有觸電危險的作業人員未穿絕緣鞋、未使用絕緣手套、工具或未采取絕緣措施者;

  g)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件及持失效證上崗者;

  h)在易燃易爆區作業,違*火規定、吸煙者;

  i)在其他作業環境下,應佩戴個人防護用品而不佩戴者。

  4.4.6有以下情形這一者對有關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

  a)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及換崗、轉崗、季節返崗安全教育安排上崗作業;

  b)指派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c)未按安全技術措施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安排作業的;

  d)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或措施未落實安排工人作業的;

  e)各種設備安裝調試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未指定專人監護的;

  f)大型機械使用前,未經驗收合格就使用的;

  g)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未對工人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

  h)發放不合格的防護用品、用具的;

  i)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傷亡事故的;

  j)為安全委員會行使職權制造障礙和困難的。

  4.4.7凡施工現場未按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要求予以設置者,對有關人員處以下罰款:

  a)未采用三相五線制配電系統,專用保護零線設置不符合要求的,罰項目經理1000元;

  b)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要求,或漏電保護裝置達不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要求的罰款500元;

  c)現場照明專用回路無漏電保護,或有照明燈具金屬外殼未做接零保護的,罰項目經理300元;

  d)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混接,每發現一處,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e)在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中,發現有各類隱患在期限內未整改,每一項罰責任人50元。

  4.4.8被罰單位和責任人接到罰款通知后,在十日內交財務部門,超過期限加倍處罰。對拒交罰款的人員,其罰款由財務部從項目的資金往來中直接扣除。財務部對罰款單獨建立帳薄,設專人管理。各類安全罰款作為安全獎勵基金使用,嚴禁挪用。

  4.5獎勵基金來源

  4.5.1公司設立的獎勵基金。

  4.5.2各類安全罰款收入。

  4.6獎勵

  4.6.1對在安全管理做出貢獻的項目和個人,無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年終由安全委員會提名,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

  4.6.2年終獎勵安全管理先進項目和個人,其獎勵額度由安全委員會擬定總經理批準。

  5.相關文件

  5.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

  5.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

  5.3《安全生產責任制度》TDET-C3-001

  6.記錄

  6.1《施工現場違章違紀登記表》

  津建安表7

  6.2《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津建安表1

  (津建安表7)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保證資料

  施工現場違章違紀登記表

  NO: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項目經理

  施工負責人

  違章人員姓名

  年齡

  性別

  身份證號

  操作證號

  1

  違章違紀情況

  處理意見

  違章違紀處理依據

  違章人簽字:

  安全員:

  施工單位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年*月*日

  天津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站監制

  (津建安表1)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保證資料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表

  施工企業:

  工程名稱:

  NO:

  被考核人

  性別

  年齡

  職務(職稱)

  項目經理

  職責范圍

  考核日期*年*月*日

  責任制考核內容

  責任制考核情況

  考核結果

  考核人:*年*月*日

  天津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站監制

篇2: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為了杜絕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動火。

  (4)違反規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8)安全監督人員發現違章作業,不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違反《公司區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

  《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AQ-BZH33

篇3:藝術學校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藝術學校安全生產考核及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廣大教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切實加強學校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學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每學期對教職員工進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獎懲。

  2、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彰或獎勵:

 ?。?)忠于職守,積極做好安全工作和勞動保護工作,成績卓著的;

 ?。?)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損失的;

 ?。?)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議取得明顯效果的;

 ?。?)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議,效果顯著的。

  3、獎勵分為嘉獎、晉升、發放獎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不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佩帶勞動防護用品、不遵守勞動紀律等違章行為,未造成事故的,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使用易燃危險品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分或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發現火警,未及時按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對保衛科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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