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協議已簽但期限內未搬遷遭強拆
拆遷律師為當事人多爭取到兩倍補償
【基本案情】
寧女士是江西省A市A區城郊人。20**年,A市為了建設國際糧農食品物流中心對該市A區城郊**村實施了土地征收。20**年3月15日,A市國土資源局作出《A市國土資源局關于A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國際糧農食品物流中心建設項目用地征收土地預公告》并于當日公告,具體為征地范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內容。20**年3月25日,**勘測單位對擬征地所涉被征地村民情況進行了現狀調查,并與其對調查結果進行了共同確認。20**年4月13日,A市國土資源局將被征地所涉相關材料組卷上報。20**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A市人民政府20**年度第九次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20**年5月9日,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省政府的批件作出《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A市人民政府20**年度第九次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的批復》。20**年5月13日,A市人民政府作出了《A市人民政府關于A區**村的土地征收公告》并于當日公告。20**年5月26日,A市國土資源局作出《關于**村被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并于當日公告。寧女士家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寧女士于20**年7月6日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后一直到規定搬遷的最后期限也未自行搬離。
20**年8月3日,A區人民政府組織所謂的“聯合執法大隊”強拆了寧女士的房屋。
寧女士對此十分不滿,通過朋友幫忙,聯系到了北京凱諾律所主任賈啟華,在與賈主任溝通后決定委托凱諾律所為其維權,后經凱諾律所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指派和雪蓮、席中玉律師承辦此案,為寧女士強勢維權。
【辦案掠影】
此案涉及集體土地征收,且當事人寧女士已經簽署了補償安置協議,從形式上看雙方是“你情我愿”,但是,寧女士既然已經簽了協議可為什么卻不肯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兩位律師甚感蹊蹺。
在與寧女士深入交談之后,其才道出其中的隱情。征地初始,寧女士堅決得表示不會簽署協議,有一天,兒子回家對她說,單位領導找他談家里拆遷的事情了,給他放了幾天假,讓他回家勸勸家人不要和政府鬧事。原來,寧女士的兒子在該市一家事業單位上班,屬合同制員工。寧女士架不住兒子的勸,在協議上簽字了,但是心里始終是不愿意的,所以才沒有自行搬遷。
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之后,兩位律師實地走訪了A市相關部門,對此次征地進行調查,并啟動了政府信息公開程序,向A市國土資源局、A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請相關資料。在分析申請到的資料時,兩位律師發現了A市國土資源局、A市人民政府多處違法事實。
兩位律師將相關部門的違法事實進行了整理,做足了準備工作,再次親赴A市,這次兩位律師是“有備而來”,直接去A市國土資源局約見了相關負責人,要求對方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予以說明,并對兩位律師提出的疑問進行回答。第一次約見,剛開始談話之時,相關負責人并沒有把兩位律師放在眼里,態度傲慢,但是,隨著談話的深入,兩位律師一一列明國土資源局的違法行為后,對方開始坐立不安,只好對兩位律師說,今天還要開會下次在談,借故離開。第二次約見,負責人委托了該單位一位工作人員接待兩位律師及寧女士,聽取了當事人寧女士的訴求,表示會向領導匯報,盡快給寧女士答復。之后,兩位律師回到了北京。過了半個月,寧女士打電話給兩位律師,說國土局聯系她了,讓3月21日去該局一趟商談補償的事情。兩位律師又趕赴A市。最終,在兩位律師的維權下,寧女士的補償款提高了2倍。兩位律師維權成功!
【律師說法】
各位讀者讀完此文,定會覺得此拆遷案件竟然如此簡單的維權成功了!其實不然。作為本案的承辦律師,我們對案情了解最為清楚,分析最為透徹。本案中,A市國土資源局、A市人民政府都存在違法行為,所以,在維權策略上我們做了調整,先拿A市的國土資源局來“開刀”,其違法行為明顯:第一、在擬征收土地的階段沒有進行聽證程序;第二、制定安置補償方案的時候也未進行聽證,侵害被征收人的知情權;第三、其組織的“聯合執法大隊”強拆寧女士的房屋行為嚴重違法,即使寧女士已經簽署協議;等等。A市國土資源局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當然“心知肚明”,故,在凱諾拆遷律師介入之后,知道律師不是輕易可以糊弄的,才快速地處理了寧女士的拆遷糾紛。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2: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
甲方:________(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拆遷人或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的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
丙方:________ (金融機構)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海南省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保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合理使用,經三方充分協商,就 拆遷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經甲方審核同意,乙方 拆遷項目用于拆遷補償安置專項存儲的資金額度為________元(大寫)。
第二條 乙方將上述專項資金存入丙方為其單獨開立的資金專戶,帳號為________。存款按活期利率計息。
上述資金專戶內的存款本息均應用于乙方本拆遷項目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 甲、乙雙方應共同在丙方預留印鑒。
乙方必須持蓋有市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用章、乙方財務專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付款支票,交丙方辦理資金撥付事宜。
甲、乙雙方協商在賬戶存續其間不申請更換共管賬戶預留的個人簽章。如因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更換共管賬戶預留的個人簽章,則必須由原兩位被授權人同時持身份證到丙方實地辦理。
第四條 選擇第_______種方式向被拆遷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設單位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一)丙方直接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通過轉帳劃入被拆遷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設單位帳號;
(二)丙方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給乙方,由乙方支付給被拆遷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設單位。
第五條 丙方負責資金的監管及安全,乙方未持有市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用章的付款支票,丙方不得從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中撥付資金。
第六條 拆遷當事人已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所發生的安置補償資金大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時,乙方應在10日內按差額追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戶,同時告知甲方。
第七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補償安置資金專戶仍有結余資金的,經乙方申請,甲方應向丙方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解除監管通知書》,解除對專用賬戶的監管。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依法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查,造成被拆遷人經濟利益受損的,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的義務,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實的情況,造成被拆遷人經濟利益受損的,乙方負經濟賠償責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丙方對不符合《票據法》及相關規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現金付款沒有核實持票人有效證件,造成乙方、被拆遷人利益受損的,丙方負經濟賠償責任,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違反國家法律、有關規定,不遵守誠信原則,欺騙被拆遷人、為他方提供不實資料等造成被拆遷人、其他方利益損失的,承擔相關法律、經濟責任。
第九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與訴訟期間,未涉及爭議部分仍需履行。
第十條 三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為甲、乙、丙三方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協議,任何一方或兩方與該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簽訂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協議性文件,若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應以本協議為準。
(二)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未盡事項,甲、乙、丙三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被有權部門依法凍結或扣劃后,丙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生效后若需變更或解除須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簽字)
丙方:________(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抵償補償支付協議
抵償補償支付協議
甲方 :**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 :
乙方****鐵礦
代表人 :
20**年7月19日,甲、乙雙方達成《補償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約定乙方對甲方及甲方村民進行補償,以解決乙方在開采礦山過程中給甲方及甲方村民帶來的不利影響和扶持甲方的新農村建設等各項福利事業建設。
協議簽訂后,因甲方村民內部糾紛,部分補償款中止支付。另外,《補償協議書》第七條、《補充協議》第二條未能嚴格執行:仍有甲方村民干擾乙方鐵礦的正常生產,給乙方造成了一定損失;協議約定應由甲方負責解決的飲水、道路等糾紛,事實上仍是乙方予以解決,乙方也為此付出了人力物力,亦有相當的經濟損失。
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諒互讓,公平公正的原則,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一、補償款支付:
甲乙雙方對20**年7月19日所簽訂的《補償協議書》和《補充協議》事實無異議。
乙方同意將本條前款所列協議約定的金額尚未支付的部分人民幣2100萬元于本協議簽訂后 3日內付給甲方。
二、賠償事項:
甲方付給乙方人民幣200萬元,作為甲方未嚴格執行《補償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所造成乙方損失的賠償款。
乙方同意本條前款確定的賠償金額,并不再進一步追究本協議簽訂之前甲方違反《補償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的其他責任。
三、抵償支付事宜:
本協議約定的補償、賠償款,在支付時直接沖抵。
支付完畢,甲方應向乙方出具全額補償款收據,甲方應向乙方出具賠償款收據。
四、對本協議中甲乙雙方達成抵償支付的方案,甲方已于 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協議書附件)。甲方依據該決議并根據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書。
五、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仍負有繼續按《補償協議書》第七條、《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協調解決糾紛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乙方對新出現的糾紛和矛盾,不再負責解決,不再承擔任何相關費用。
六、在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一經簽訂,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內容。
七、本協議的執行和效力,不因下列情況而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協議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甲方與其他信用(聯)社合并,甲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甲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八、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視為本協議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九、如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一份。
特別說明:本協議文本為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后共同擬定。甲乙雙方對本協議的條款及措詞理解一致。
附件: 甲方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乙方 (蓋章)
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