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防止本公司發生的萬一存在因微生物、異物等異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擴散,盡早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公眾的威脅,維護企業的形象,減少公司損失,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職責:
1、總經理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負責提供資源支持(包括人員、資金、器材等),負責配合執法部門一起進行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工作;
2、銷售部負責提供銷售信息,確定問題產品的回收方案處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質檢部負責發現問題,分析該問題的影響力,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
4、生產車間負責在最短時間內,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四、產品召回步驟:
1、廠區內部發現的問題,處理步驟按照出廠不合格品處理程序進行隔離或報廢等處理。
2、銷售部門或消費者發現的問題,由銷售部門負責了解并記錄問題發現的地點、時間和批號等,及時向公司匯報,并保持與用戶的持續聯系。
五、投訴評估:
投訴匯總報告由發現問題的歸口部門如實整理成書面材料并交質檢部會簽,如果發現產品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則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術人員調查研究以確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時請外界的衛生部門來協助;
2、立即通報公司;
3、銷售部負責追溯及產品的所有標簽。
4、質檢部、生產車間聯合收集并研究有關質疑產品,生產前后所生產的產品與質量記錄。
六、回收程序
1、問題發現→報告召回工作組→集體調研→決定回收→產品標識→生產記錄→顧客→回收→評估→處理。
2、追回產品,直接廢棄。
3、回收結束后,填寫《產品回收報告》,三日內歸檔。
篇2:大米工廠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大米工廠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一、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1、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三、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四、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五、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六、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七、對已召回的食品統一管理,集中處理。
篇3: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1.目的
當本公司出口的竹木草麻制品出現諸如重金屬含量超標、甲醛含量超標、或存在產品質量缺陷時按照本《不合格產品召回管理程序》,盡早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公眾的安全危害,維護本公司的形象,減少本公司損失,特制訂本程序。
2.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產品存在以下質量缺陷時,進行召回:
2.1產品使用的染料中有害重金屬含量超標。
2.2產品使用的布料內襯,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
2.3產品使用的膠水,甲醛含量超標。
2.4海綿及其他輔料,不符合產品輸入國的法規要求。
2.5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要求需召回的產品。
以上條款適用于本公司成品回收控制。
3.職責
公司經理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指定業務科負責本工作。
3.1.業務科職責
3.1.1收集各部門傳來的有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產品缺陷的反饋與投訴,如實記錄每一細節;
3.1.2業務科及時整理相關資料并通報經理,保證經理了解事件的最新動態;
3.1.3有權召集相關科室及相關人員對質疑原料、包裝物和生產過程情況進行檢驗與分析,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3.1.4質檢科負責在最短時間內,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2.產品回收步驟
2.1發現問題
2.1.1質檢科在產品出口前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對該產品進行檢驗分析,查清問題原因;
2.1.2客戶發現的問題,由業務科及時了解并記錄客戶反饋的問題,記錄發現的地點、時間和批次號等,及時向廠長報告,業務科保持與客戶的持續聯系.
2.1.3投訴評估及時分析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顧客的反饋,分析是由于原輔料的質量造成產品質量問題還是產品本身問題。
3.產品回收及處理過程
3.1對于的確存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進行及時召回;
3.2對于召回的產品立即通過溯源管理程序,進行原輔料和成品的雙向追溯, 追蹤不合格成品批次,實行召回。
3.3對于召回的產品,如的確無法整改與修復的,重新安排生產;對于可以整改的,進行整改,經檢測合格后,予以發貨。
3.4對于其他合格原輔料生產成品,可不予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