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涉外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市級社會團體編制的核準審批工作;監督社會團體活動,查處社會團體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會團體行政復議,指導、監督全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審核報批和調整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事項;負責城鎮退伍兵待安置期間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軍休中心、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工作。
(六)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核查并報告災情;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并組織實施減災計劃,開展減災合作。
(七)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社會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牽頭制定全市社區建設規劃,指導、協調、督促社區工作任務的落實,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內區、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市內區、縣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擬定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新建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市慈善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養老服務業工作;承擔保障老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婚姻管理工作,辦理涉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及出國人員婚姻登記,指導、監督市內婚姻服務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全市兒童收養工作,指導、監督區、縣依法辦理兒童收養登記;承辦全市涉外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二)管理國家、省和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篇2:市民政局工作職責
市民政局工作職責
工作職責: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市優撫政策,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殘級評定;負責烈士褒揚工作。
(四)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干部、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的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管理并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z市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全市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地名管理,承辦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縣(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事業,指導全市社會慈善、社會捐助、群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市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