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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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目錄

  第1章

  總則

  第2章

  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及權限

  第3章

  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

  第4章

  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章

  會計基礎管理

  第6章

  企業預算管理

  第7章

  資本金籌集與管理

  第8章

  資金管理

  第9章

  存貨管理

  第10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11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12章

  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管理

  第13章

  投資管理

  第14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15章

  收入管理

  第16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管理

  第17章

  財務報告

  第18章

  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19章

  合并會計報表管理

  第20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21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按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和財務行動,完善財務制度體系,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結合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事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所屬企業、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集團公司設在開發區或境外的獨資或控股企業以及中外合資企業除執行本制度和有關規定外,還應遵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會計法規。經營業務以旅游、施工、房地產、金融、運輸業等為主的企業應執行相應的行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主管財政機關是財政部及財政部駐企(事)業所在地中央企業監察處。主管稅務機關為企業所在地的國稅局和地稅局。

  第二章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及權限

  第四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應建立嚴密、科學的財務管理體系,實行財務總監的監管制度,以保證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第五條

  企業財務部門是企業財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監督本企業財會管理工作;編制、執行、分析企業財務預算;對資金實施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參與經營決策,并做好企業成本、費用、利潤指標的考核;監督企業財務收支,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正確計算、繳納各項國家稅(費);配合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基礎管理工作。

  財務總監的管理按《集團公司財務總監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的財務管理權限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第一節

  企業負責人財務管理權限

  (一)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樹立以財務管理為中心,以資金管理為重點的企業管理觀念;

  (二)根據集團公司整體發展而確定的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成本費用計劃組織好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確保財務預算和年度利潤目標的順利實現,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

  (三)根據企業規模、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設置企業財務管理機構;

  (四)負責組織企業投資的決策,并對決策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五)依法保障財務部門和財會人員履行職責;

  (六)接受財務、稅務、審計機關等外部和上級財務部門的檢查監督,對本企業發生的經濟損失和重大違紀事項負主要責任。

  (七)組織企業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八)加強對獨立核算部門負責人的管理,督促所屬單位認真執行有關財務制度。

  第二節

  企業財務負責人是指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的企業領導人員,其權限如下: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組織制訂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實施細則;并及時研究國家的各項政策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影響;

  (二)組織領導企業財務部門開展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協調企業各職能部門的關系,保證財務部門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組織制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成本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和考核;

  (四)審核企業重要財務事項,對發生的重大違紀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1.審核企業月、季、年度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并對報表和報告的正確性負責;

  2.審簽限額以上資金的劃轉;

  3.負責企業各類資產盤盈、盤虧及損失的審批,并負責組織查明責任;

  4.負責各類資產的轉移和租賃的審批;

  5.確定企業內部價格的定價原則,簽發企業內部結算價格;

  6.正確計算企業產品成本,并對成本變動情況查明原因。

  (五)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和項目投資決策,對項目效益可行性提出主導意見,并承擔相應決策責任;

  (六)負責企業籌資活動,權衡籌資成本,掌握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發現問題負責向企業負責人提出解決意見;

  (七)組織領導企業會計電算化工作,并做好有關部門的協調;

  (八)搞好企業各級財會人員的崗位技術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財會隊伍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三節

  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權限: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各項財經政策、法規,制訂落實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負責實施與考核,隨時捕捉各種會計信息,并運用到財務管理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辦法,組織正確會計核算,并對獨立核算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負責指導,落實規范的會計基礎管理工作;

  (三)及時籌措和統一調度資金,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監督財務收支,按期報送會計報表,并對報表計算的及時性、正確性負責;

  (四)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項目決策,為決策提供準確的會計資料;

  (五)負責企業財務預算和財務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工作,定期檢查各獨立核算單位的成本費用、利潤的執行情況,研究并及時解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六)具體組織企業會計電算化工作,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及科學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會計電算化水平;

  (七)合理組織人員,科學分工,統籌處理會計核算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保證企業財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集團公司對子企業和控股公司實行財務總監派出制,以加強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監督,并對企業財務報告的合法、真實、正確、完整性同企業負責人共同承擔責任。

  第三章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

  第八條

  企業必須據實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以虛假會計資料設置帳簿,不準設置帳外帳,私設“小金庫”。

  第九條

  企業必須實行會計監督,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實施細則。在接受企業外部監管部門監督的同時,加強內部審計的作用,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條

  具體要求按照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基礎工作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十一條

  集團所屬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第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各自規模及生產經營特點設置會計機構,企業總會計師,負責協助企業負責人領導企業財務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會計人員上崗必須符合《會計法》的基本要求,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具體要求按集團公司《企業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管理辦法》和《企業財務機構職責范圍及崗位責任制》執行。

  第五章會計基礎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必須建立適應競爭環境的內部管理制度,扎實做好會計基礎工作,全面加強生產、技術、成本、質量、財務、營銷等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必須建立完整的原始記錄,健全會計核算資料及各類物資消耗定額和費用開支標準,按月對各項定額進行考核分析,并定期對各項定額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體系,并積極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企業必須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各類財產物資盤點制度,一般情況季度、年度必須對各類資產進行清查盤點,進行帳物核實,帳帳核對。對盤盈、盤虧、毀損、報廢應履行報批手續,確保帳、卡、物相符。

  第六章企業財務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為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必須根據企業經營計劃大綱編制企業年度財務預算。

  第二十條

  正確執行預算,監督檢查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并通過會計信息予以控制,以提高財務預算管理的科學性。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財務成本費用預計是根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確定的全年生產經營活動和經營目標的系統化、具體化體現,是企業組織經營活動的依據。通過財務收支預算和財務成本費用計劃下達,作為對各部門工作的考核依據。財務部門必須根據企業的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年度(季度)財務預計。年度財務成本費用預計的內容包括:

  1、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預算;

  2、固定資產購建預算;

  3、現金流量預算;

  4、成本預算;

  5、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預算;

  6、銷售收入和利潤預算;

  7、其他預算等。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財務預算應在上年四季度開始編制,經廠長(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后執行,并在次年元月底之前上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和有關部門。

  企業財務部門要將各項預算按季、月進行分解,下達各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分析,并將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向經營者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匯報,保證年度財務預算的實現。遇到實際情況確需調整時,必須報集團公司財務部批準。

  第七章資本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及子企業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分為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集團公司擁有的全部國有資產所形成的及接受其他企業投入的資本金均為法人資本金,所屬企業同外商合資或實行股份制形成的資本金為外商資本金或個人資本金。資本金的核算與管理按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協議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籌集資本金。資本金也可一次或分次籌集。一次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不低于出資額的15%,并要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交清。

  籌集資本金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貨幣資金投資。

  2、實物投資。在實物投資當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3、無形資產投資(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確需超過20%的,應當報經集團公司和有關部門批準,最高不得超出305。

  4、股票投資。

  企業任何形式籌資都必須符合國家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在進行資本金驗資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財政部及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確認產權歸屬。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資者轉讓其出資必須遵循《公司法》和有關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出資的資本金的差額。發行股票的溢價收入、資本匯率折算差額和接受捐贈的財產等列資本公積金。

  第八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貨幣資金的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還應根據企業情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的各種內控制度。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合理分工,嚴格要求,銀行對帳單必須做到每月核對,嚴禁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貨幣資金做到日清月結。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有條件的可設置內部銀行進行內部資金核算,企業內部銀行具有內部結算、信貸、監控和信息反饋的職能。

  第三十條

  具體管理辦法按照集團公司《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章存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為組織生產活動耗用而儲備的實物資產,一般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銷商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三十二條

  企業存貨實行歸口管理的原則,即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歸供應部門管理,外銷商品、產成品歸銷售部門管理,在產品、自制半成品歸生產部門管理,各職能部門管理實物、臺帳,金額統一由財務部門管理,應不定期實行抽查,帳、卡、物必須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條

  企業對存貨必須建立明確的計量驗收制度,入庫、領用、轉移必須辦理調撥手續,并由財務部門據實核算。計量器具每年度由技術監督部門校驗。

  第三十四條

  企業存貨的計價原則上統一采用一種方法,一經確定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動。

  企業必須建立比價采購制度,在企業價格委員會的指導下,實行貨比三家,擇優采購。

  第三十五條

  企業對存貨應當建立盤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點,對帳實不符情況要查明原因,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企業年終必須進行徹底盤點,做到帳實相符,以保證會計年度決算資料的準確性。具體實施細則要符合集團公司流動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標準原則上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但結合集團公司情況制訂的固定資產目錄,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股份制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由企業提出申請,由集團公司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應在財務報告中加以說明。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對固定資產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對帳實不符情況查明原因,作相應帳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固定資產實行由使用部門、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管理部門對實物負直接管理責任,財務部門負核算、監督、考核、檢查的責任。

  第四十條

  具體管理辦法按照集團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章在建工程管理

  第四十一條

  企業工程項目在施工前要認真進行可行性調研,建立項目審批制度,建立在建期間的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預算審查,竣工驗收批復及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條

  在建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生產所形成的可對外銷售的產品,按照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流通企業試營業的收入,應列入當期損益),發生的支出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十三條

  雖已交付使用,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自交付使用日起,按工程預算、造價或工程成本資料估算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決算辦理完畢后,按批復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值和已提折舊。

  第四十四條

  企業已發生的應計入工程項目的借款利息,屬尚未交付使用的,計入在建工程的價值,已使用的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二章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企業取得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或評估確認價值計價。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第四十六條

  遞延資產按原始成本計價,按受益時間在有效期內均衡分攤,計入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開辦費用從開始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低于五年的期限均攤入管理費。

  財政部門有專門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投資管理

  第四十七條

  企業投資管理權限在董事會。長期投資超過十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四十八條

  企業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應積極參與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投資的立項審批、跟蹤檢查、評比考核等工作,審計部門應對投資項目的收回及收益狀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企業的有價證券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并實行續時登記、定期檢查的制度。有價證券辦理抵押時,應經企業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在備查薄上記錄。

  第五十條

  投資成本的確認,應以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第五十一條

  處置投資時,投資的帳面值與實際取得收入的差額,應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五十二條

  具體管理辦法按照集團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按會計核算的要求,分設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科目對工業企業成本和費用進行歸集和核算。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對成本費用的控制,建立成本考核制度,編制年度成本費用計劃,按月或季度分析成本費用升降原因,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十五條

  企業成本費用核算應堅持權責發生制原則,不應以估計成本、計劃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若企業按計劃成本或定額成本進行核算的,應按月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五十六條

  具體管理辦法按照集團公司《成本和費用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五章收入管理

  第五十七條

  收入的確認原則:

  (一)產品一經發出或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一經提供,同時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權利證據時,應確認收入;

  (二)采用分期收款銷售時,可按合同約定的各期應收款項或以本期實際收到的銷售價款確認收入;

  (三)采用預收貨款銷售時,商品發生即可確認收入;

  (四)委托代銷銷售時,當代銷單位將售出商品代銷清單送到時,不論代銷單位是否將貨款匯到,即可確認收入;

  (五)在交款提貨時,如貨款已收到,提貨聯送交財務部門,無論商品是否發出,即可確認收入;

  (六)出口商品,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裝船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后即可確認收入;出口的商品確認收入一律以離岸價(FOB)為記帳基礎,如按到岸價(CIF)對外成交,在商品離境后所發生的應由企業負擔的外匯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等,以紅字沖減收入。

  第五十八條

  企業內部非生產部門使用本企業產品,不得以成本價格進行內部轉帳,而應以售價列為企業收入。

  第五十九條

  企業來料加工業務,節省的原材料末退回來料單位,留歸企業所有,應按合理價值列為收入。

  第六十條

  流通企業發生的銷售折讓、銷售退回、銷售折扣,應沖減當期收入。

  第六十一條

  外貿業務發生的出口傭金應調整當期收入,即付給中間商的傭金沖減當期收入;收到中間商的傭金增加當期收入。

  第十六章利潤及利潤分配管理

  第六十二條

  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成果。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年度完成利潤指標由集團公司下達并予以考核。

  第六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時,可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不足彌補時,應由稅后利潤彌補。

  第六十四條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稅后利潤分配,應根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六十五條

  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七章財務報告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按《企業財務報告制度》的要求,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財務報告。根據《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要求,上報企業有關資料。

  第六十七條

  具體要求按照集團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執行。

  第十八章會計電算化管理

  第六十八條

  企業財務部門應設置會計電算化管理崗,并建立相應崗位責任制,明確權限及責任。

  第六十九條

  企業使用的會計電算化軟件應經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部門的驗收,集團公司下發的各種軟件應妥善保管,不準外傳、轉讓。

  第七十條

  企業應用計算機編制的憑證、帳薄,必須符合會計電算化規范的要求。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做好會計電算化憑證、帳薄、報表及有關會計資料的保管和歸檔工作,每月會計資料要有二套備份盤,每季打印的帳薄、報表應裝訂成冊,年末應將全部資料整理成冊,交檔案部門保管。

  第十九章合并會計報表管理

  第七十二條

  合并會計報表的范圍,應包括所有的子企業和由集團公司控股的被投資企業。對納入合并范圍的企業應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第七十三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合并會計報表都必須以公歷年度作為會計期間,并執行集團公司統一規定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政策。

  第七十四條

  各企業應按集團公司規定的時間和統一設定的合并會計報表工作底稿格式和有關明細表報送相關資料,上報資料應有債權方對帳清單,以備核對。

  第七十五條

  集團內部相互之間業務往來的會計處理應嚴格貫徹權責發生制原則,相關的帳務處理必須符合集團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章會計檔案管理

  第七十六條

  企業會計檔案管理應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及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檔案的范圍應包括:企業會計憑證,會計帳薄(包括備查帳),會計報表,財務預算,財務成本計劃,經濟合同,財務評價指標資料,財務分析,會計制度及規定和相關的各種批復等會計資料。

  第七十七條

  企業會計檔案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并定期檢查歸*計檔案,到期必須整理入庫,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會計檔案查閱制度,凡需查閱會計檔案者,需寫出查閱檔案的書面報告,注明查閱范圍,經會計主管批準后方可查閱,管理人員應嚴格登記。凡需借用會計檔案者,借閱報告應經會計主管批準后,管理人員方可辦理借閱手續,閱后及時歸還銷號,以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起執行。

  第八十條

  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按集團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篇2:遼寧省會計管理條例(2010)

  遼寧省會計管理條例(20**)

 ?。?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發揮會計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實施會計管理、辦理會計事務,應當遵守《會計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縣以上財政部門在管理會計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會計工作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單位執行會計制度;

 ?。ǘ┙M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證書頒發、注冊登記、信息變更及其查驗和吊銷等事項;

 ?。ㄈ┙M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按規定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ㄋ模┍O督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ㄎ澹┍O督管理會計中介機構;

 ?。┍O督指導會計行業組織;

 ?。ㄆ撸┍O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查處會計違法行為;

 ?。ò耍┓?、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應當按照《會計法》要求,加強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單位會計核算、監督等管理制度,對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不得兼任會計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并制止無效的會計違法事項,應當及時做出處理決定。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七條 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處理報銷憑證、資產核銷、對外投資等經濟業務事項時,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

  對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拒不簽署或者簽署意見不符合規定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三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單位不得任用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九條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绦袝嫹?、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ǘM訂會計工作制度;

 ?。ㄈ┤鐚嵑怂?、反映、監督財務收支和經營狀況,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資料,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ㄋ模┌凑找幎皶r辦理稅金、國有資產收益、其他財政收入的繳納事項;

 ?。ㄎ澹﹨⑴c擬訂有關財務收支、資金使用、財產保管等內容的重要經濟合同,定期檢查、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⑴c擬訂籌資、投資、產品開發以及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等經濟決策方案;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家機關、國家出資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前款所述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姻親,不得在本單位從事會計工作。

  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及上市公司中的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含財務總監,下同)。事業單位根據需要,經批準可以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的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設置多個會計工作崗位的單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內部會計崗位輪換。會計機構負責人工作變動,應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應當按時辦清移交手續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未辦清移交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會計人員出現擅自離職或者失蹤、死亡等情況的,由單位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組織清理有關會計事項,編制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支持會計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計繼續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將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列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的內容。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會計核算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會計信息。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卧?、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ǘ┥米愿淖儠嬕氐拇_認和計量標準;

 ?。ㄈ┥米愿淖冐攧諘媹蟾婢幹苹A、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ㄋ模┰O置賬外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填制記賬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或者使用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十七條 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操作管理、計算機硬軟件和數據管理等會計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

  有關會計數據應當及時備份,確保會計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制度,并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由其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第五章 代理記賬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市財政部門依法批準,并領取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委托代理記賬的單位(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Ρ締挝话l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ǘ┡鋫鋵H素撠熑粘X泿攀罩Ш捅9?;

 ?。ㄈ┘皶r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ㄋ模τ诖碛涃~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绦杏嘘P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ǘ┎坏脼槲腥颂钪圃紤{證;

 ?。ㄈ┎坏媒邮芪腥颂峁┑奶摷贂嬞Y料和不當會計處理要求;

 ?。ㄋ模ξ腥说纳虡I秘密給予保密。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共同簽署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等情況向市財政部門備案,接受監督檢查。

  第六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等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會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單位處理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時,應當征求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依法對單位下列行為實施監督:

 ?。ㄒ唬┦欠褚婪ㄔO置會計賬簿;

 ?。ǘ嫅{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ㄈ嫼怂闶欠穹戏?、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ㄋ模┦欠褚婪ㄔO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記賬;

 ?。ㄎ澹氖聲嫻ぷ鞯娜藛T是否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否符合任職條件;

 ?。┦欠褚婪ㄔO置總會計師;

 ?。ㄆ撸┤斡脮嬋藛T是否依法實行回避制度;

 ?。ò耍嫀熓聞账妥詴嫀煶鼍邔徲媹蟾娴某绦?/a>和內容是否合法、真實準確;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具備執業資格、規范執業;

 ?。ň牛┓?、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單位在辦理票據領購時,財政部門應當查驗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委托代理記賬合同。未能出示相關證明的,財政部門不予辦理票據領購。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的會計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不屬于財政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會計誠信檔案,記載單位和會計人員的會計失信、違法行為及被處罰情況;對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予以通報,并會同有關部門為社會和其他部門提供有關單位和會計人員會計誠信資料的查詢服務。

  第三十條 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財政、監察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檢舉,接到檢舉的機關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機關,并告知檢舉人。

  處理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檢舉材料告知、轉給被檢舉單位或者被檢舉人。

  處理機關對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成被檢舉單位及時制止、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而不實行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或者擅自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會計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止代理記賬業務,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代理記賬機構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對代理記賬機構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暫停代理記賬業務;情節嚴重的,吊銷代理記賬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婪☉斵k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而不予辦理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ǘΣ环显O立代理記賬條件的機構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

 ?。ㄈ├寐殑罩闶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ㄋ模┰诒O督檢查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ㄎ澹┏椒ǘ殭嗷蛘哌`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渌匆婪男袝嫳O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5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會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2012修正)

  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20**修正)

 ?。?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20**年12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實施會計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實施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ǘ┌凑章氊煓嘞?,負責組織實施會計類考試等工作;

 ?。ㄈ┕芾頃嬋藛T的從業資格和繼續教育工作;

 ?。ㄋ模┦芾頃嬋藛T申訴;

 ?。ㄎ澹┍O督管理會計工作,查處違法會計行為;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單位應當依法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支持并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其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五條 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多個會計工作崗位的,可以實行崗位輪換。

  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向其下屬單位委派會計人員。

  第八條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

  第九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條 會計人員通過考試或者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任用(聘用)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相應的會計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一條 不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滿三年的會計人員,不得擔任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辦理會計事務,履行會計監督職責,遵守會計職業道德。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單位應當保障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時間和必要的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的,單位不得為其辦理調動或者離職手續。

  會計人員擅自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失蹤、死亡無法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組織清理有關會計工作事項,編制會計移交工作清冊,辦理會計工作移交手續。主管單位可以派人監督會計工作的移交。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家出資企業、事業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前款規定的單位負責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及近姻親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上述范圍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出納。其他法律、法規有回避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形成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褂梦唇泴徍说脑紤{證;

 ?。ǘ﹤卧?、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ㄈ┥米愿淖儠嬕氐拇_認和計量標準;

 ?。ㄋ模┥米愿淖冐攧諘媹蟾婢幹苹A、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ㄎ澹┰O置賬外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

 ?。┓?、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和使用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十八條 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按照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操作管理和數據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安全。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等會計檔案及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會計檔案包括記錄會計業務事項的紙質資料、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電子數據。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包括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查批準。

  委托代理記賬的,應當訂立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依法實施會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接受財政及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反映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四條 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受委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機構,規范會計業務處理流程,加強內部審計,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ㄒ唬?、出納應當分設,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債權債務和收入、支出等賬目的登記工作;

 ?。ǘ﹩挝回攧諏S谜潞蛦挝回撠熑擞¤b、重要空白票據和支付密碼,應當由不同人員分別保管;

 ?。ㄈ┲卮髮ν馔顿Y、資產處置、資金籌措和調度、對外擔保、大額資金支出及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履行內部審批程序。設置總會計師的,還應當由單位負責人與總會計師聯簽;

 ?。ㄋ模┢渌麘斠婪ń⒌膬炔繒嬁刂浦贫?。

  第二十六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受理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違法會計行為。收到檢舉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不得泄露檢舉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檢舉材料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會計人員信息系統,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從業、注冊和調轉登記、獎懲等情況,作為會計人員任用(聘用)、晉升的依據。

  會計人員未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辦理注冊和調轉登記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承擔責任;給會計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用會計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實行回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建議有關主管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會計代理記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停止代理記賬,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財政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會計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的會計管理,依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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