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招標代理服務合同

1839

  招標代理服務合同

  合同編號:

  委托人:

  受托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使用說明

  1.本合同范本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活動時簽訂的合同,其他采購活動委托代理機構的,參照本合同。

  2.當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時無約定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明“無”。

  3.對本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補充,可由當事人于“其他”條款中進行約定,不得直接對合同文本進行變動。

  4.合同范本有關其他填寫說明見合同條款注釋。

  I目錄

  第1條

  招標項目概況1

  第2條

  招標委托1

  第3條

  招標代理服務費1

  第4條

  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2

  第5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3

  第6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4

  第7條

  保密責任6

  第8條

  違約責任6

  第9條

  爭議解決8

  第10條

  委托期限8

  第11條

  合同生效8

  第12條

  份數8

  第13條

  其他8

  招標代理服務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鑒于委托人有意委托受托人為其提供招標代理服務,且受托人承諾其具有國家法律規定的招標資格條件,且同意接受委托。為明確雙方在招標代理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1條

  招標項目概況

  如為一攬子委托,未具體到某項目,本條可不填。

  項目名稱:

  實施地點:

  招標方式:

  第2條

  招標委托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為項目

  如為一攬子委托,則此處的“項目”可表述為某期限內委托人的所有招標活動。

  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本合同約定的委托權限范圍內承擔招標代理工作。乙方應誠實守信,認真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確保招標工作順利實施。

  第3條

  招標代理服務費

  3.1

  招標代理費計算方法

  雙方同意根據中標金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取招標代理服務費。

  3.2

  招標代理服務費構成

  本合同招標代理服務費包含以下各項費用:

  3.2.1

  招標公告發布媒體信息服務費;

  3.2.2

  招標文件編制費;

  3.2.3

  組織投標人資格預審費用;

  3.2.4

  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費用;

  3.2.5

  開標會務費;

  3.2.6

  評標會務費;

  3.2.7

  評標專家的差旅費及勞務費;

  3.2.8

  公證費;

  3.2.9

  法律咨詢費;

  3.2.10

  中標通知費用;

  3.2.11

  標底編制費;

  3.2.12

  招標咨詢費;

  3.2.13

  其他與招標活動有關的費用:。

  第4條

  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

  4.1

  招標代理服務費按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

  (1)委托人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此種情況下,受托人不得再向中標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

  (2)受托人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的前提下,向中標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選擇此種支付方式時,招標文件中應寫明該費用包含在投標總價中。

  4.2

  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支付時間

  4.2.1

  由委托人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的,待全部招標代理工作完成后30日內(含本數),委托人一次性支付應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

  4.2.2

  由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的,按招標文件規定執行。

  4.3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標代理工作范圍以外的工作,為附加服務項目,應收取的報酬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4.4

  受托人承擔組織項目招標活動的全部費用。除招標文件售賣費和招標代理服務費外,受托人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4.5

  招標失敗,委托人決定不再招標時,委托人不支付任何費用。

  第5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5.1

  委托人的權利

  5.1.1

  向受托人詢問招標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內容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5.1.2

  審查受托人編制的各種與招標有關的文件,并提出意見;

  5.1.3

  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標代理工作報告;

  5.1.4

  要求受托人更換其不稱職的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或應回避的人員;

  5.1.5

  依法確定中標人;

  5.1.6

  參與并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招投標全過程有關活動;

  5.1.7

  使用和復制受托人編制的招標文件;

  5.1.8

  參與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和考察工作;

  5.1.9

  發現受托人在招標代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時,要求受托人糾正,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合同。

  5.2

  委托人的義務

  5.2.1

  本合同生效后向受托人提供招標工作應具備的相關資料,如未及時提供,招標時間應相應順延;

  5.2.2

  委托人應配合受托人開展代理業務,及時審查受托人編制的招標有關文件;

  5.2.3

  按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時間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

  5.2.4

  招標代理內容、時間等有重大調整,應提前通知受托人;

  5.2.5

  不得向受托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第6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受托人的權利

  6.1.1

  按合同約定及招標文件規定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

  6.1.2

  招標過程中受托人有權就招標工作向委托人提出建議;

  6.1.3

  當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要求委托人補足材料或作出明確的答復;

  6.1.4

  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釋。

  6.2受托人的義務

  6.2.1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應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招標資格條件;

  6.2.2

  受托人在進行招標代理活動中應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招標文件和招標程序的合法性,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6.2.3

  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的委托代理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代理工作,積極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勤勉、盡責地為委托人做好招標代理工作,其超越代理授權范圍從事的一切活動所造成的后果由受托人自行負責;

  6.2.4

  受托人應根據約定的工作范圍和內容,派遣有相應資質和經驗的項目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完成本合同的招標代理服務;

  6.2.5

  受托人應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招標工作,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2)向委托人提供與招標工作相關的咨詢服務;

  (3)編制招標文件并提交委托人確認,發布招標公告、發送投標邀請函、受理投標報名申請,組織資格審查,組織招標答疑、現場踏勘和標前會(如需要),抽取評標專家,按規定的時間接收投標文件,組織開標、評標會議,發送中標通知書、組織合同談判等與招標有關的工作;

  (4)負責評標期間與會人員的日常生活安排,向評標專家支付咨詢費;

  (5)隨時向委托人匯報招標工作進展情況,評標結束后及時向委托人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6)按招標文件的規定接受和退還投標保證金;

  (7)代管招標、投標文件等招投標檔案資料并在委托人要求時移交委托人歸檔;

  (8)保證委托人有權使用和復制其所編制的招標文件并免受任何侵權指控;

  (9)承擔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所需的相關費用;

  (10)負責承辦委托人委托范圍內的其他有關事宜。

  6.2.6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為投標人提供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3)隱瞞或者歪曲招標投標真實情況,泄露應當保密的且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4)編制的招標文件、標底或者工程控制價格嚴重失實;

  (5)擅自修改招標代理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文件資料;

  (6)招標代理工作失誤,影響其代理招標項目的公平競爭或招標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

  (7)未經委托人同意,分包或轉讓本合同的任何權利和義務,或將本合同所確定的招標代理業務轉讓給第三方;

  (8)接受投標人的禮品、宴請和任何其它好處,區別或有傾向性對待投標人;

  (9)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10)其他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6.2.7

  受托人應對招標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關數據的計算、技術經濟資料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

  6.2.8

  受托人為履行本合同提供的技術服務不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權指控,受托人須與第三方交涉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

  6.2.9

  招標代理工作人員如與招標項目潛在投標人有任何利益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6.2.10

  受托人不得采取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6.2.11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項義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托人的有關損失。

  第7條

  保密責任

  7.1

  雙方應共同遵守招投標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中關于保密義務的規定。任何一方對在招標活動中獲得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

  7.2

  任何一方不得將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單、投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審及合同授予意向等信息透露給任一投標人以及與上述工作無關的人員。

  7.3

  雙方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合同執行中的保密工作。若有泄密,泄密一方應賠償由于泄密而給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8條

  違約責任

  8.1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超過

  個月時,應就逾期未付部分按中華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貸款利率向受托人支付逾期利息。

  8.2

  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8.2.1

  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選派足夠的有經驗的招標代理負責人或者從業人員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在

  日內(含本數)補足或者撤換;逾期

  日不糾正的,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合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8.2.2

  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提供為完成招標工作的咨詢服務的,委托人有權委托其他單位提供咨詢服務,發生的費用由受托人承擔,并且受托人應支付

  元的違約金。

  8.2.3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相關招標工作的,每延誤1天,需向委托人支付元違約金(受托人提供合理逾期理由的除外),延誤日或者情節嚴重的,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8.2.4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招標文件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委托人有權責令受托人即日清退投標保證金并由受托人承擔投標人的損失。

  8.2.5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關費用、提交招標情況書面報告、移交招標檔案資料或者履行其他合同義務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在日內(含本數)糾正;逾期日不糾正的,每延期1日,應支付違約金元。

  8.2.6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招標代理服務、超越權限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招標代理費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受托人必須返還,且受托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8.2.7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的有關數據和資料不準確的,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9條

  爭議解決

  建議盡量選擇委托人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作為爭議解決機構。如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時,應核實所填寫的仲裁委員會是否存在及其名稱是否準確。目前并非每一城市均設有仲裁委員會。

  9.1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真誠合作的精神,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9.2

  若爭議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雙方約定選擇的解決方式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3

  在仲裁或訴訟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10條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委托事項完成之日止,委托人提前終止委托時除外。

  第11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如本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則由其負責人或負責人的授權代表簽字。如本合同由授權代表簽字,需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

  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在雙方履行完畢本合同約定的所有義務后終止。

  第12條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執份,受托人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3條

  其他

  除根據范本可在條款中填寫的內容以外,如有對本合同示范本本的修改或增減,請在本條(第13條其他)中規定。

  (以下無正文)

  簽署頁

  委托人:

  (蓋章)

  受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稅號:

  稅號:

篇2:大學物業服務招標書

  大學物業服務招標書

  一、綜合說明:

  (一)項目名稱:____________

  (二)招標單位:____交通大學政府采購辦公室

  (三)建設單位:____交通大學(單位名稱)

  (四)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

  (五)承包方式:租賃承包(或包保潔、包安全、包物業管理)

  二、物業管理內容及范圍:(面積或數量)

  三、物業管理標準及要求:

  (一)保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安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人員素質要求:

  四、承包期:____年

  五、投標須知:

  (一)由投標方根據招標方要求作出具體詳實的投標方案。要求有:服務質量標準、考評細則、驗收標準、崗位責任制度、三防措施、公司投訴制度等管理內容。

  (二)投標方須報出保潔和保安服務的人員數量、月工資、管理費、清潔工具以及易損易耗品等各項目的年費用。

  (三)投標單位所編標書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四)投標單位可向招標單位索取招標文件及圖紙。

  (五)投標單位要自行檢查所收(發)招標文件是否齊全,若有遺漏要立即告知招標單位補正。

  (六)招標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若有改動,將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投標單位,任何口頭答復、通知無效。

  (七)投標單位編寫的標書內容如有涂改,不詳和無公章或法人印章者無效。

  (八)標函中如有與招標要求不相符的內容,招標單位不予接受。

  (九)開標時,投標單位所宣讀的標函內容,正副本必須一致,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六、招標日程安排:

  (一)發標日期地點: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__)____時在行政樓116室。

  (二)投標日期地點: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__)____時前將投標密封函件送達開標現場。

  (三)開標日期地點: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__)____時在中心三樓1347會議室開標。

  七、合同主要條款:

  (一)承包期按______年簽定。承包單位必須向學校交納抵押金(數額按第一年經營上繳額的5%計算)。承包期滿后,無違約者如數退還。

  (二)承包單位全面負責各類設備設施的安全及完好,并承擔承包期內的全面維護、養護工作及費用,使國有資產得到增值和保值。

  (三)承包單位必須合法經營,不得有違反學校紀律和影響學校環境氛圍的任何經營活動。

  (四)承包單位應承擔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的安排,具體次數及內容與黨辦校辦及宣傳部門協商而定。

  (五)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服務費的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承包費的交納方式)。

  八、招標要求:

  (一)投標方中標后,承包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包。

  (二)投標單位向甲方做出的優惠承諾,由投標單位自己決定。

  (三)投標單位投標工本費自理:

  1.招標文件售價:____元。

  2.投標保證金:____元。招投標結束后無違約者全部退還。

  3.招標服務費:中標者按中標價的1-1.5%交納(簽定合同前交清)。

  九、資格證明文件:

  投標單位投標時,需提供有效資質證件(提供原件,復印件無效),不要封在投標文件內,隨身攜帶,以便現場驗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資質證(副本)

  (三)法人委托書(簽字蓋章)

  (四)身份證(原件)

  十、招標文件:

  招標書一份。

  平面圖紙一套(____張)。

  十一、招標單位情況:

  招標單位:____交通大學政府采購辦公室

  地址:________交通大學東校區辦公樓一層116室

  聯系人: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篇3:東莞市房產管理局物業服務招標投標實施細則(2013年)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物業服務招標投標實施細則(20**)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行業經營活動,杜絕物業服務領域違法違規現象,保障業主及相關單位的利益不受侵犯,促進物業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我市物業服務招投標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涉及到政府采購的物業項目招投標除外。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在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投標人少于3個的或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含配套的商業場所),經市房產管理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基本原則

  鼓勵提倡非住宅的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業主大會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應當以該物業管理區域為范圍。

  參加我市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包括政府采購的物業服務項目),投標人應持有在我市注冊有效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持有外地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投標人,須經我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參加投標。

  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物業服務招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項目,一般在物業服務合同屆滿或解除前60日完成。

  三、管理機構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招投標管理工作,各鎮(街)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協助轄區內的物業服務招投標管理工作。

  四、招標

  (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本細則所稱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進行物業服務招標的物業建設單位及業主、業主大會。

  招標人選擇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的,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由市房產管理局公布。

  (二)招標備案

  物業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10日前,持如下資料到項目所在地房管所備案:

  1、《東莞市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備案表》(附件1);

  2、招標人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和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4、與物業服務有關的物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包括物業區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總平面圖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復印件等);

  5、《招標公告》(附件2)或《投標邀請書》(附件3);

  6、招標文件;

  7、屬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提供原物業服務合同;

  8、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應提交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當地房管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出《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備案回執》(附件4)。

  (三)招標公告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東莞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東莞市物業管理協會網及招標小區現場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

  招標人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物業服務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及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招標項目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3、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4、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5、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四)投標人報名

  有意向的投標人持以下證件到《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指定地點報名:

  1、企業有效營業執照正副本;

  2、資質證書正副本,外市企業備案證明;

  3、經辦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查驗原件,留加蓋公章的A4紙復印件。

  招標人查驗有關資料無誤后向投標人出具《投標報名回執》(附件5),不得無故拒絕投標人投標,否則,此次招標作無效處理。

  (五)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詳見《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1、招標人及招標項目簡介,包括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物業名稱、坐落地址、四至范圍、總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房屋類型、房屋幢數、套數、設施設備、各類技術參數指標、物業檔案、物業總平面圖、物業服務用房的配備、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等;

  2、物業服務內容及要求,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3、對投標人及投標書的要求,包括投標人的資格、投標書的格式、主要內容等;

  4、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5、招標活動方案,包括招標組織機構、開標時間及地點等;

  6、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說明;

  7、其他事項的說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招標價格如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的,需先報市物價局審批后方可進行招投標。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在招標前完成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可載明投標保證金、中標后的履約保證金等相關問題。

  招標文件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物業服務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根據物業服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自行組織投標人召開招標答疑會和現場

  踏勘。   五、投標

  (一)投標人

  投標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及承擔招標項目的管理能力;投標人具體資格條件和業績要求在招標文件詳細載明。

  (二)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投標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投標函;

  2、投標報價,包括物業服務費用收支預算方案;

  3、物業服務方案,包括物業服務理念與目標、物業服務機構運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錄、物業服務人員配備、物業服務分項標準與承諾等;

  4、對招標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并向投標人出具《投標文件收件回執》(附件6),回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并同時標明投標文件送達人。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無效:

  1、送達時未密封;2、逾期送達;3、未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和加蓋公章;4、未能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5、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六、開標、評標和中標

  (一)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招標人和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書面記錄,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二)評標

  開標過程結束后應當立即進入評標程序。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并遵守有關評標規則。評標委員會應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服務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物業服務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物業服務評標專家由招標人一般在開標前3日內從市物業服務行業專業人才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并在評標前予以保密。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物業服務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根據標書、現場答辯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分,將評標分值進行統計,按照分值高低推薦前3名為中標候選人,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招標人應當將中標候選人在現場、東莞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上及市物業管理協會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詳見《中標候選人公示名單》(附件7)。

  (三)中標及備案

  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附件8),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返還其投標書。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招標人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同時向當地房管所提交中標備案資料和合同備案資料,其中招投標中標備案資料包括:

  1、《物業服務招投標中標備案表》(附件9);

  2、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

  3、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4、中標通知書;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當地房管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出《物業服務項目中標備案回執》(附件10)。

  (四)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招標人收取投標人投標保證金的,在與中標人簽訂相應的物業服務合同后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的交存與退還,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執行。

  七、協議選聘備案

  在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含配套商業場所)而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請持以下資料到項目所在地房管所申請:

  (一)《協議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表》(附件11);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四)與物業服務有關的物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包括物業區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總平面圖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復印件等);

  (五)擬選聘企業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六)擬選聘企業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七)擬選聘企業的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項目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的簡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八)總建筑面積大于5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提交:在公共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證據(公開招標的提交);向3家以上物業服務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的證據(邀請招標的提交);

  (九)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其中,屬于總建筑面積低于5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可以直接申請備案,提交第(一)-(七)、(九)項資料;截止招標文件規定的遞交時間,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提交第(一)、(三)、(五)-(九)項資料。

  當地房管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出《協議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同意書》(附件12)。

  八、附則

  符合招標條件而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按國務院《物業服務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設的標底、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以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物業服務的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將會記入我市的物業服務行業誠信檔案,并作出相應的處罰。

  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規處理。

  招標人備案材料和事項發生變更的,應重新備案。備案材料不實的,招標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招投標活動結束后,招標人或者原物業服務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物業服務承接驗收手續,移交相關物業服務資料和物業服務用房。

  本實施細則由東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5月31日。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略)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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