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管理,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是指:
自行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以下職責,歸口負責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負責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區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管理和撤銷備案工作,指導并監督行政區域內公安派出所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各公安派出所負責接受轄區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申請、備案變更申請,撤銷備案申請并核實申請材料,對轄區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保安服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民航、鐵路、長航、森林等專業公安機關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保安服務分管負責人是備案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明確的保安服務區域;
(三)有符合《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
(四)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六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應當在開始保安服務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所開展保安服務活動區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備案申請材料。
第七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備案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審批表;
(二)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保安服務分管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保安員的保安員證復印件;
(四)備案單位與保安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保安員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保安服務區域平面圖并注明保安崗位設置,物業服務企業還應提供物業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保安服務管理制度,指:
1、保安員服裝、標志和裝備使用管理制度;
2、對保安服務區域內發生的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報告制度;
3、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救助、應急處置制度;
制造、儲存、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武器彈藥的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還應制定相應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崗位責任制度,指門衛、巡邏、守護、秩序維護、安全檢查、值班等崗位的執勤、交接班及登記等制度;
(八)保安員管理制度,指:
1、保安員招聘、錄用制度;
2、保安員教育培訓、考核及獎懲制度;
3、保安員基礎信息登記管理制度;
(九)重慶市保安員考試培訓中心出具的,保安員為期20天的法律、保安專業知識與技能等崗前培訓合格證明;
前款所稱《備案申請審批表》為登陸重慶市公安局公眾信息網并完整錄入信息后自動生成;重慶市保安員考試培訓中心未建立前,崗前培訓及證明材料暫由各地保安公司代為負責;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開展保安服務活動涉及多個區域或多家單位并在一個公安派出所轄區內的,可以統一備案;
保安服務區域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轄區的,必須分別備案。
第八條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受理備案申請的公安派出所經審核后,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報屬地區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并制發備案證,區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當在收到派出所的審核意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開具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證;
對備案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備案材料,可以當場補證的,當場補證;無法當場補證的,備案單位需在備案規定時限內補齊;
航、鐵路、長航、森林等專業公安機關應參照本規定辦理其管轄范圍內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
第九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登陸重慶市公安局公眾信息網,通過原備案注冊賬號更新備案信息并打印出《變更備案申請審批表》后,到原備案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變更備案申請審批表;
(二)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材料變更后的證明材料。
前款所稱《變更備案申請審批表》為登陸重慶市公安局公眾信息網并完成變更信息錄入后自動生成;
凡保安服務區域變更且與原備案的保安服務區域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的,按照第七條規定另行申請備案。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提交的變更信息與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變更備案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收到變更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區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當在收到派出所的審核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對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予變更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開展保安服務活動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撤銷備案應提供撤銷備案申請和《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證》原件。
第十二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應在轄區派出所指導下定期開展以下工作:
(一)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每人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每人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60小時,并做好培訓記錄;
(二)每半月檢查一次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設備的使用、管理及維護情況,并做好相應記錄;
(三)每月組織保安隊員進行一次緊急情況處置演練,并做好相應記錄;
(四)單位保安部門領導每月必須與每名保安隊員分別進行談話,實時掌握思想動態,并做好談話記錄;
(五)單位必須每月對保安隊員進行考核,并作好考核記錄;
(六)每個保安服務區域須確定2名保安員為信息員,每周向轄區公安派出所分管民警匯報治安信息;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定期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保安服務活動進行檢查,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內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檢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對派出所監管工作情況的指導、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半年對轄區不少于總數的10%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進行1次抽檢。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核實備案情況;
(二)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三)保安服務中涉及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四)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五)依法配備的公務用槍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標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七)保安員在崗培訓、考核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八)被投訴舉報事項糾正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十五條
檢查發現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開展工作的,第1次被公安機關檢查到且未引發治安(刑事)案(事)件的,由轄區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整改;第2次被公安機關檢查到且未引發治安(刑事)案(事)件的,由轄區公安派出所對單位法人(主要負責人)予以治安約談;第3次被公安機關檢查到且未引發治安(刑事)案(事)件的,責令其停止開展保安服務活動、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規對備案單位及其法人(主要負責人)予以處罰;如造成一定影響或后果的,視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備案、變更備案、撤銷備案,招用無保安員證的人員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在備案保安服務區域外開展保安服務活動的,由事發地公安機關依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為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用當接受備案而未備案,或不具備條件備案而備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外省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的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莆田市房屋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管理規定(2012)
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莆田市房屋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莆建物〔20**〕65號
各縣(區)住建局,各白蟻防治企業:
為規范全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加強白蟻防治單位管理,促進全市白蟻防治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0號)、省建設廳《關于切實加強我省白蟻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建房[20**]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莆田市市房屋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莆田市房屋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2月19日
附件
莆田市房屋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管理規定
為規范全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加強對白蟻防治單位的管理,確保房屋白蟻防治質量,促進全市白蟻防治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0號)、省建設廳《關于切實加強我省白蟻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建房[20**]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白蟻防治業務的單位,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我局辦理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登記,并向社會公布后,才可以承接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房屋白蟻防治施工項目,開展白蟻防治業務。未經備案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業務。
二、申請備案的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并經有關機關登記注冊,取得相應法人資格,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有白蟻防治內容;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及場所;
(三)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有生物、藥物檢測和建筑工程等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從事白蟻防治的專職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等級證書,持證上崗;
(五)財務制度健全,有符合規定的財務專業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備案的白蟻防治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白蟻防治備案登記手冊》;
(二)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資質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在莆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分支機構公章及印案;
(六)企業出具的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企業所在地設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三年有無違法違規或不誠信行為受到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行政處罰的證明;
(八)企業辦公場所證明(產權證、租賃合同)及以本企業名義開設的莆田地區固定電話(辦公場所的設施、面積等須經實地踏勘確認。辦公場所如屬租賃,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九)生物、藥物檢測和建筑工程等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1名,須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須提交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并參加崗位繼續教育;房屋白蟻防治持有崗位證書的防治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書及復印件,并參加崗位繼續教育。
(十)企業管理制度;
四、已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的白蟻防治單位,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承接白蟻防治業務時,應使用統一的《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施工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簽訂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持合同原件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
(二)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施工,確保白蟻防治施工質量。白蟻防治施工工序列入建設項目隱蔽工程驗收內容,經建設(監理)單位組織的隱蔽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施工工序。相關驗收記錄移交建筑施工單位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
(三)嚴格按福建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蟻防治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房572號)的規定取費,不得隨意抬高收費標準,也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四)加強白蟻防治藥劑的管理。白蟻防治藥劑的選擇和使用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使用的藥劑必須具備農藥“三證”、廠家名稱、產品批號、有效成分和出廠日期,并附有產品說明書和批次檢測合格證。不得使用不符合產品標準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藥劑,不得使用僅取得農業或其他衛生害蟲登記的農藥。存放白蟻防治藥劑必須有獨立安全、與住宅區保持一定距離的儲存倉庫,并有專人管理,建立健全藥劑進出領料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信用檔案。白蟻防治單位應建立健全按規定條件從事白蟻防治、按技術規范進行防治、按規定標準取費、使用符合要求的藥品、在15年包(保)治期(包治期自白蟻防治施工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內負責無償復查和滅治等作業或服務情況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是單位的信用記錄,也是單位備案年度復核的重要條件之一。
五、已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的白蟻防治單位,每年復核一次。復核時需提供前一年度的單位業績、信用檔案記錄等資料,并提供本規定第三條第9款要求的有關人員原始資料。對不符合備案條件或有未按技術規范進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在白蟻防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行為、在包治期限內未能及時有效提供復查和滅治服務的,年度不予復核,并視情況,依據《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單位備案:
(一)提供虛假備案登記材料或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含,下同)信用不良記錄;
(三)在白蟻防治施工中發生一次以上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四)在十五年包治期內不履行無償復查、滅治責任,又無委托其他單位代行復查、滅治職責的;
(五)合同未能按規定時限備案,不按時、沒足額繳存白蟻包治基金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
六、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