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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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況

  (一)參改單位總體情況

  縣農業局屬于縣人民政府主管的行政單位,下設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縣種子管理局、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縣有機農業辦公室共5個全額拔款事業單位。

  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1、內設機構3個,包括人秘股、計財股、經營管理股。

  2、下設機構5個。

  (1)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一是負責全縣農業技術的試驗示范,推廣和技術培訓;二是負責對鄉鎮農技站和村農技推廣組、科技示范戶的業務指導,搞好農業生產的技術承包及配套服務。

  (2)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一是負責組織全縣農業生產環境監測和評價,負責農產品質量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二是組織實施種子、種苗、農藥肥料及農產品添加劑等農產品投入品的質量監測和執法監督管理工作。

  (3)縣種子管理局:一是負責種子市場監管,促進農業發展,確保農業生產用種安全;二是負責農作物新品種區域試驗審定,種子質量管理。

  (4)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一是負責農資市場管理,防止假冒偽劣農資產品上市,避免造成坑農、害農、傷農事件發生,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侵害;二是負責宣傳、貫徹和組織實施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三是負責全縣農作物種子監督管理。

  (5)縣有機農業辦公室:一是負責全縣有機農業項目的技術指導、協調、監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二是負責全縣有機農業的產業結構、產品開發;三是負責落實全縣有機農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四是負責全縣有機農業項目的申報,爭取上級發展有機農業政策和資金的扶持。

  (二)參改人員情況

  1、縣農業局參改人員共批復編制數為36人,其中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19人、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4人、種子管理局6人、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3人、縣有機農業辦公室4人,均為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2、現有在編在崗人數為26人,副科級5人,科員及以下21人。其中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13人,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3人,種子管理局6人,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3人,縣有機農業辦公室1人。

  (三)現有公務用車情況

  無。

  (四)其他情況

  無。

  三、承擔保障執法執勤任務的特殊業務用車改革

  無。

  四、取消公務用車處置

  無。

  五、司勤人員安置

  無。

  六、車改經費測算

  (一)改革前公務交通支出

  農業局有行政人員13人,已參改。所屬事業單位5個,在編在崗26人,無獨立賬戶,所用經費與行政編制人員捆綁。車改前2013-2015年年均交通費用為29.32萬元,按全局39人計算人均7518元/年。得出涉改事業人員費用19.55萬元。其中包括:

  1、2013-2015年年均運行費12.67萬元。2013-2015年年均車輛4輛,2013-2015年年均運行費9.5萬元。

  2、司機工資。聘用司機2人,2013年6萬元,2014年6.72萬元、2015年6.72萬元,年平6.48萬元。

  3、其他相關支出。報銷交通費等相關支出:2013年16.7萬元,2014年9.38萬元、2015年4.44萬元,年平10.17萬元。

  (二)改革后公務交通支出

  本次車改涉及參改人員26人,實行公務交通費按次按距離包干制。公務交通費包干支出共分5個所屬事業單位,其中:農業技術推廣中心16人7.92萬元;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站3人1.8萬元;種子管理局6人3.72萬元;農業行政執法大隊3人1.86萬元;有機農業辦公室1人0.6萬元。公務報銷標準不得高于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進行測算,報銷公務交通費支出合計為15.9萬元。

  其他相關支出0.5萬元。

  其他租車費用1.5萬元。

  改革后五個事業單位公務交通總支出預計為17.9萬元,人平6885元/年,較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節約1.65萬元,節支率為8.44%。

  七、方案實施

  1、組織機構

  農業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組組織構架及成員名單。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聯系人:

  2、實施要求

  按縣事業單位車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方案要求,在規定時間完成各項車改任務,按規定報銷交通費用,交通費報銷時間按縣統一時間從2018年9月1日起執行。公務出行采取市場化方式保障,一般公務出行鼓勵使用自行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距離較遠的鼓勵乘坐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嚴把經費支出關。

篇2:公務用車改革管理辦法

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公務用車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實施工作。

第二章

公務用車的配備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所有車輛,包括上級下撥實物車輛和專項資金所購車輛,以及社會贈送車輛,都要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

第五條

縣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并實行嚴格管理??h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六條

公務用車必須選擇《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中的車型,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開采購。

第七條

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不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配備使用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

第八條

一般不配備越野車和高于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確因防災抗災需要配備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章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第九條

嚴格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第十一條

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第十二條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制度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費用等信息。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

(二)

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三)

未經批準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

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八條

不準公車私用。

(一)嚴禁將公務用車用于婚喪喜慶、探親訪友、度假休閑、接送親友、接送子女上下學等非公務活動。

(二)嚴格實行公務用車回單位停放制度。除了公務外出和加油、維修、保養等情況,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嚴格執行節假日封存制度,除值班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統一封存,存放在單位指定位置。

第十九條

嚴禁公務人員擅自駕駛使用公務用車。凡違反規定駕駛使用公務用車,造成肇事、損壞、丟失的,一切損失費用由該駕駛使用人承擔,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加油、維修、保養、保險、

第二十條

公務用車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養、定點投保,定點單位由縣有關部門采取公開招投標確定。

(一)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降低運行成本。

(二)嚴禁超原配置標準裝修以及增添與車輛行駛性能無關的設備。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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