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PM公司資產控制制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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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公司資產控制制度原則

  第一條 資產的保管與賬簿的記載,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

  第二條 資產的保管,應明確指派人員負責,以免責任混淆。

  第三條 有形資產應加防護,以免私自或不當使用。

  第四條 應隨時核對零用金與庫存現金,并維持最少額度。

  第五條 各項支出的核決與支付,應分責辦理。

  第六條 應盡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簽發與保管,皆應有嚴密的控制。

  第七條 已簽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該支票簽章人,或核決人領取或寄交。

  第八條 有關現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的單據,應事先印妥連續編號。

  第九條 負責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資產處理責任的人員,須要有充分保證。

  第十條 上項人員應采輪調、輪休,并指派他人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 各項付款憑據一經支付,應即加蓋支付印戮銷案,防止重復請款。

  第十二條 存于內部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條 倘人員編制許可,下列職責應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納與賬務員,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采購與驗收,銷貨與倉儲,薪工計算與支付,收款與賬務,裝運與倉儲,訂貨與倉儲等等。

  第十四條 信用授與、折讓折扣、客戶贈品、招待等,皆應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 定期舉行資產的全面盤點,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資產等(每年一次為宜)。

  第十六條 單據開具盡可能一次復寫,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條 盡可能訂立各項工作的書面手冊,以避免誤會,促進效率。

篇2:企業(公司)資產控制制度

  企業(公司)資產控制制度

  第一條 資產的保管與帳簿的記載,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

  第二條 資產的保管,應明確指派人員負責,以免責任混淆。

  第三條 有形資產應加防護,以免私自或不當使用。

  第四條 應隨時核對零用金與庫存現金,并維持最少額度。

  第五條 各項支出的核決與支付,應分責辦理。

  第六條 應盡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簽發與保管,皆應有嚴密的控制。

  第七條 已簽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該支票簽章人,或核決人領取或寄交。

  第八條 有關現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的單據,應事先印妥連續編號。

  第九條 負責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資產處理責任的人員,須要有充分保證。

  第十條 上項人員應采輪調、輪休,并指派他人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 各項付款憑據一經支付,應即加蓋支付印戮銷案,防止重復請款。

  第十二條 存于內部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條 倘人員編制許可,下列職責應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納與帳務員,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采購與驗收,銷貨與倉儲,薪工計算與支付,收款與帳務,裝運與倉儲,訂貨與倉儲等等。

  第十四條 信用授與、折讓折扣、客戶贈品、招待等,皆應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 定期舉行資產的全面盤點,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資產等(每年一次為宜)。

  第十六條 單據開具盡可能一次復寫,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條 盡可能訂立各項工作的書面手冊,以避免誤會,促進效率。

篇3: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固定資產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固定資產(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單位固定資產的內部控制,防范固定資產管理中的差錯和舞弊,保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 基本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固定資產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結合部門或系統的固定資產內部控制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固定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固定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二)固定資產的取得、驗收與款項支付;

  (三)固定資產投保的申請與審批;

  (四)固定資產的保管與清查;

  (五)固定資產處置的申請與審批、審批與執行;

  (六)固定資產業務的審批、執行與相關會計記錄。

  單位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固定資產的全過程業務。

  第六條 單位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固定資產業務。辦理 固定資產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第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業務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準的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審批人的權限、責任以及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固定資產業務。

  第八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固定資產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固定資產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九條 單位應當制定固定資產業務流程,明確固定資產的取得與驗收、日常保管、處置與轉移等環節的控制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確保固定資產業務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與驗收控制

  第十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的預算管理,明確固定資產投資預算的編制、調整、審批、執行等環節的控制要求。

  單位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預算,應當符合單位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規模、資金占用成本、預計盈利水平和風險程度等因素,在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合理安排投資進度和資金投放量。

  公司、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單位編制、調整、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預算,應當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預算(試行)》約有關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編制、調整、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預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 單位外購固定資產,應當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采購與付款(試行)》的有關規定。

  單位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應當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工程項目(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驗收制度,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應當參與固定資產驗收工作。

  單位應當區別固定資產的不同取得方式,對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外單位調入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的固定資產進行驗收,辦理驗收手續,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單),并與購貨合同、供應商的發貨單及投資方、捐贈方等提供的有關憑據、資料進行核對。

  單位在辦理固定資產驗收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地取得產品說明書反其他相關說明資料。

  第十三條 驗收合格的固定資產,單位應當填制固定資產交接單,登記固定資產賬簿。

  對于經營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資產,單位應當設立備查登記簿進行專門登記,避免與本單位固定資產相混淆。

  第十四條 單位支付外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款項,應當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采購與付款(試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工程項目(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 (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日常保管控制

  第十五務 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歸口分級管理制度,明確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的職責權限,確保固定資產管理權貴明晰、責任到人。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結合單位經營管理特點,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賬簿登記制度和固定資產卡片管理制度,確保固定資產賬賬、賬實、賬卡相符。

  單位財會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部門應當定期核對相關賬簿、記錄、文件和實物,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單位應加強對固定資產折舊、減值的會計核算,及時掌握固定資產價值變動情況。確認、計量固定資產減值的依據應當充分,方法應當正確。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固定資產正常運行,控制固定資產維修保養費用,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

  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降低固定資產故障率和使用風險。

  單位應當制定固定資產維修保養計劃,并按計劃規定的步驟和方式實施固定資產的日常維修和保養。單位固定資產需要大修的,應由財會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部門共同組織評估,提出修理方案,經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后實施。

  單位固定資產維修保養費用,應當納入單位預算,并在經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執行。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投保制度,防范和控制固定資產的意外風險。

  單位應當明確應投保固定資產的范圍和標準,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會部門等擬訂投保方案,經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后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明確固定資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盤點。

  單位應當組成固定資產清查小組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根據盤點結果詳細填寫固定資產盤點報告表,并與固定資產賬簿和卡片相核對。發現賬實不符的,應編制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并及時作出報告。

  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應當查明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的原因,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后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單位啟封使用固定資產或將固定資產由使用狀態轉入封存狀態,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單位改變固定資產使用狀態,涉及變更固定資產保管地點的,應當登記在案。

  第五章 處置與轉移控制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處置環節的控制制度,明確固定資產處置的范圍、標準、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

  單位重大固定資產處置,應當實行集體審議聯簽。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和不同類別,在處置環節采取相應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對使用期滿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填制固定資產報廢單,經單位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進行報廢清理。

  對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應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置申請,經單位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進行處置。

  對擬出售或投資轉出的固定資產,應由有關部門或人員填制固定資產清理單,經單位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予以出售或轉作投資。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或人員對固定資產的處置依據、處置方式、處置價格等進行審核,重點審核處置依據是否充分,處置方式是否適當,處置價格是否合理。

  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地收取固定資產處置價款,并及時入賬。

  第二十四條 單位出租、出借固定資產,應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會部門擬定方案,經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出租、出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固定資產出租、出借期間的修繕保養、稅賦繳納、租金及運雜費的收付、歸還期限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單位內部調撥固定資產,應當填制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由調入、調出部門、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簽字后,方可辦理固定資產交接手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固定資產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固定資產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在辦理請購、審批、采購、驗收、付款、處置等固定資產業務時是否有健全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購建固定資產是否納入預算,預算的編制、調整與審批程序是否適當。

  (四)固定資產日常保管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固定資產的歸口分級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是否落實,維修保養費用是否超過預算額度。

  (五)固定資產處置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處置固定資產是否履行審批手續,作價是否合理。

  第二十八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固定資產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負責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單位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按照單位內部管理權限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固定資產內部控制監督檢查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整改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務 本規范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務 木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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