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小區)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為規范大廈(小區)公共場所照明的管理,做到既滿足服務需要,又節約能源,特制定本制度。
(1)大廈(小區)公共地方照明由樓宇自控系統控制,公共照明開關時間表由保安部擬制,報總經理批準后由工程部執行。
(2)因季節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公共照明開關時間時,由保安部重新擬制,報總經理批準后交工程部執行。
(3)遇異常天氣,保安部主管認為有需要時,可以作出決定并通知工程部對走火樓梯照明開關時間作臨時性調整(時間不超過兩天)。
(4)大廈(小區)外墻射燈及外圍屋檐燈的開關,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書面通知工程部執行。
(5)大廈(小區)公共照明由工程部負責維修,維修時間不得超過一天。
公共照明檢查表
樓層:
配電柜 儀表(標志) 開關、按鈕操作 絕緣測試 管線接線盒 燈具防水設施 燈具座狀況 各緊固件狀況 清潔 備注
責任人: 領班員: 工程師:
篇2: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5)
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0**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根據20**年9月29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根據《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工作的規范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為主、景觀照明為輔,堅持經濟實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美觀和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市本級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園林、公安、供電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落實防火、防盜、防雷、防漏電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 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城市照明監控自動化網絡,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設施的技術檔案資料,逐步實現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的程控自動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照明設施,對損壞、盜竊和非法收購城市照明設施等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由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內容包括:
?。ㄒ唬└鶕缆氛彰髋c景觀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標;
?。ǘ└鶕鞘凶匀坏乩憝h境、人文資源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區,確定其照明效果。
第九條 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照明設施建設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
第十條 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建設計劃進行建設;未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的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項目仍應當按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節能標準進行設計,采用節能控制技術,優先選用通過國家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和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配套設置照明自動控制監控終端設備。
第十二條 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和依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就該設計方案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低于設計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道路、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場所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負責組織建設。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
按照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已建建(構)筑物,應當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亮化工程。
第十六條 下列城市道路、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場所應當按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具體設置地點、范圍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ㄒ唬┏鞘械缆?、港口、車站、碼頭、機場、廣場、公共綠地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場所;
?。ǘ┏鞘兄鞲傻琅R街的主要建(構)筑物、綠化帶;
?。ㄈ└叨葹?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構)筑物和高度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兩用建筑);
?。ㄋ模┓比A商業區范圍內的主要建(構)筑物;
?。ㄎ澹┚哂袣v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和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
?。┏鞘姓彰鲗m椧巹澊_定應當設置景觀照明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和場地。
第十七條 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铣鞘姓彰鲗m椧巹?;
?。ǘ┛茖W配置亮度與色彩,圖案和造型美觀;
?。ㄈ┓瞎馕廴究刂茦藴?,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ㄋ模麸椩煨秃蜔艄庹彰餍Ч坏门c道路交通指示燈,機場、航道、鐵路等特殊用途的信號燈相同或相似。
第十八條 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項目進行驗收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照明設施一并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移交其投資建設或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接收:
?。ㄒ唬┓铣鞘姓彰鲗m椧巹?;
?。ǘ┓系缆氛彰靼惭b及施工質量標準;
?。ㄈ┨峁┩暾募夹g資料和檔案;
?。ㄋ模┙浻嘘P部門驗收合格。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未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建設或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建設或管理單位負責;已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支出。
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政府確定的設施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支出;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設施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由設施所有權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并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坝^照明設施保持完好,運行正常,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在85%以上;
?。ǘ┑缆氛彰髟O施亮燈率在95%以上;
?。ㄈ┏鞘姓彰髟O施的一般故障應當于24小時內修復,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當于三個工作日內修復;
?。ㄋ模┘皶r清理或者拆除廢棄的照明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啟閉實行集中監控和分時控制模式。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每天啟閉,啟閉時間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在節假日、重要活動和其他政府確定的特殊期間,景觀照明設施的啟閉時間按市、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執行;配置了照明自動監控終端設備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啟閉。其他時間的啟閉由照明設施管理人自行決定。
統一啟閉期間的景觀照明電費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離帶電照明設施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或者影響照明效果的,照明設施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規定及時處理。
在樹木與綠地上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與植物生長相適應,以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 因臺風、暴雨等不可抗力或突發事故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安全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先行處理,并及時告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須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照明設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損害人應當妥善保護現場,防止損害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照明設施管理人。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壞的,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照明設施管理人。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套設置照明自動控制監控終端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關部門按要求設置設備,所需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關部門按要求設置設施,所需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過錯的,按行政過錯責任予以追究處理。其他人員違法本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三)項規定,逾期不予修復的,責令限期維修或更換;逾期不予維修或更換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符合代履行條件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ㄒ唬┏鞘姓彰?,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道路照明是指運用照明設施和技術為城市道路提供光源,方便車輛行人夜間出行的照明總稱。景觀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輪廓照明等形式,以美化城市、豐富城市夜景為目的的照明總稱。
?。ǘ┏鞘姓彰髟O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地上地下管線、燈桿、燈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屬設備等。
?。ㄈ┏鞘械缆肥侵赋鞘兄鞲傻?、次干道、支路、高架道路、城市跨江橋梁、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公共廣場。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南寧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6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1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的《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年修正本)》)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規章(共30件)
......
?。ㄊ模栋吧绞谐鞘械缆氛彰髟O施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市容”。?
......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提高城市載體功能和人民生活質量,根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建設、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科學技術管理水平。
第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市政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與控告的權利。
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將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的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同步實施。
第八條 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開放式住宅小區和綠地等處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公園及封閉式住宅小區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可采取政府投資、貸款、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由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其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等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合格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按照電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作業,保證城市道路照明網絡及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要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亮燈率和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ㄒ唬├贸鞘械缆氛彰髟O施從事牽引作業;
?。ǘ┰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電纜、管道上方挖掘;
?。ㄈ┮栏匠鞘械缆氛彰髟O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管線上方堆放物料或進行建筑;
?。ㄎ澹┢茐某鞘械缆氛彰髟O施;
?。┢渌麚p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上方施工、外接電源或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凡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置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要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要采取緊急措施先行修剪,并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侵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實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建設、公安等部門管理權限的行為,由上述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