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石化集團公司石油庫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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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集團公司石油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石油庫系指集團公司所屬油田、煉化、銷售企業的收發和儲存原油、液化烴、液化石油氣、汽油、煤油、柴油、噴氣燃料、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的倉庫或設施。

  第二條 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其中油田企業石油庫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煉化企業石油庫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銷售企業石油庫符合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石油庫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班組設置兼職安全員。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加強班組建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等,定期檢查、考核;

  3、對重點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各種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4、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進行安全檢查;

  5、按《安全臺帳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臺帳、記錄、檔案,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6、負責與毗鄰單位組成治安、消防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公約,加強聯系,定期活動。

  第六條 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參與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

  3、負責安排、檢查班組安全活動;

  4、負責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制止“三違”作業;

  5、參加事故調查,負責用火申請,落實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種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第七條 班組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副班(組)長兼任,做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

  2、組織開展本班組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

  3、負責班組的崗位安全教育,制止違章行為;

  4、監督本班組、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及滅火器材。

  第八條 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安全檢查規定》、《事故隱患治理管理規定》和《事故管理規定》。

  第九條 石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須知,內容為: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工入庫應佩戴出入證;

  4、外來人員因公入庫應辦理入庫手續,并由庫內有關人員陪同;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移動通信設備。

  第十條 石油庫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交接班,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入庫車輛管理:

  1、入庫機動車輛應配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2、鐵路機車入庫,應符合安全規定,應加掛隔離車,不應頂車溜放作業,并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后,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庫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進入罐區;

  4、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條 巡回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并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并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

  1、勞動保護應執行《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2、石油庫清掃車、船的甲、乙類油品余油時,嚴禁進入車、船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石油庫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應配戴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高空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石油庫鍋爐煙囪應有消煙除塵裝置,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標準;產生噪音的設備或場所應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聲不大于國家標準要求。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條 石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2894《安全標志》和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

  第十六條 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儲存、收發甲、乙、丙A類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作業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其設置數量應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八條 靠山修建的石油庫、覆土隱蔽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筑防火溝、防火墻或防火帶,防止山火侵襲。每年秋季應對防火墻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1次清除。

  第十九條 防火堤內不應種植作物或樹木,不應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外一側不應種植油性樹木,其他樹木間距應滿足消防操作要求;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5m內不應有枯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第二十條 甲、乙類油品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4%;連續作業8h以上的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并定期排氣。吸入口應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處,排出口應高于油泵房屋頂。付油亭下部設有閥室或泵房的,應做到敞口通風,不應設置圍墻。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二十三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石油庫和有條件的石油庫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二十四條 儲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儲罐應按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2、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采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新建浮頂罐應采用二次密封裝置;

  3、油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4、新建儲罐應3年進行1次清罐檢查和鋼板測厚。投產5年以上的儲罐,應結合清罐檢查底板銹蝕程度。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5、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于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9cm)。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6、儲罐附件如呼吸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運行正常、無滲漏;

  7、儲罐第一道進出油閥門宜安裝閥門鎖。輸送不同介質的兩條管道的連接部位,應安裝隔離盲板;

  8、液化烴類儲罐脫水應采用二次脫水裝置,儲罐根部閥不能常開,脫水系統應有拌熱線;

  9、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并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10、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球罐

  1、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應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應超濃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按2.5MPa等級選用,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并保持全開狀態;

  4、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連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入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連鎖;

  6、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7、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后安裝切水閥。

  第二十六條 泵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第二十七條 管道

  1、新安裝和大修后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

  3、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4、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5、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準確無誤;

  6、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5年以上,每年應在低洼、潮濕處開挖檢查1次;

  7、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并處于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8、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墻,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

  第二十八條 鍋爐等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電氣裝置

  第二十九條 設置與管理

  1、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應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3、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通往躉船的線路應采用軟質電纜,并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余量;

  4、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于1.5倍桿高;

  5、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辦理用電作業票。

  第三十條 運行管理

  1、石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2、變、配電所宜建立電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應少于2人;當不設專職值班電工時,應進行定期巡視(每周至少巡視2次);

  3、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起動1次,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于15min;

  4、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1次絕緣電阻并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并及時處理;

  5、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寫操作票,由一人監護,另一人按操作票規定的程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6、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后,應迅即分斷其電源開關并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三十一條 檢修管理

  1、對架空線路應定期進行巡檢,并注意沿線環境情況,遇異常氣候時應作特殊巡檢;

  2、線路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志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3、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

  4、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石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臺帳;

  3、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2次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

  4、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5、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作3處以上等電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7、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8、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應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不準梳頭、穿脫、拍打及摩擦衣物;

  10、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11、不準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

  12、油罐、油輪等容器內,禁止存在任何未做電氣連接(即跨接)的浮動物和懸掛物;

  13、儲存甲、乙、丙A類油品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臺扶梯入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條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企業消防達標標準》要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消防組織

  1、石油庫應設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責任人;

  2、石油庫按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施配置

  1、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并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并按期檢驗、充氣、換藥,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3、石油庫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采用防爆型。保證及時、準確對外報警;

  4、按有關規范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隨時處于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后,5min內到達火場;

  5、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應急預案,繪制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三十七條 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應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后,冷卻水到達指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干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1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作1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進行盤車,每周應進行1次試運轉,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于15min;

  6、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7、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干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1次全面檢查;

  8、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1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條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后,泡沫混合液從指定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于5min;

  2、泡沫液應儲存在0℃~40℃的室內,每年抽檢1次質量;

  3、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1次校驗;

  4、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加潤滑油,每季度進行1次全面檢查;

  6、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后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啟閉1次。

  第三十九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給水管道涂綠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涂紅色;

  3、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涂色有矛盾時,也可涂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卸作業

  第四十條 裝卸作業是指石油庫碼頭、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四十二條 裝卸準備

  1、應編寫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嚴禁2條(包括2條)以上危險化學品船舶同時??客卉O船泊位進行裝卸作業;

  3、鐵路槽車入庫后,應及時安放鐵鞋,防止溜車;

  4、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工具應符合防爆要求;

  4、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5、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輪、油罐等裝儲容器,卸油前和裝油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6、公路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連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7、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

  8、儲罐儲液不應超過安全高度;

  9、裝卸完畢,嚴禁鶴管猛拉快提,防止火災爆炸事故。

篇2:中石化集團公司石油庫安全管理規定

  中石化集團公司石油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石油庫系指集團公司所屬油田、煉化、銷售企業的收發和儲存原油、液化烴、液化石油氣、汽油、煤油、柴油、噴氣燃料、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的倉庫或設施。

  第二條 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其中油田企業石油庫符合GB50183《石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煉化企業石油庫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銷售企業石油庫符合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石油庫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班組設置兼職安全員。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加強班組建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等,定期檢查、考核;

  3、對重點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各種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4、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進行安全檢查;

  5、按《安全臺帳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臺帳、記錄、檔案,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6、負責與毗鄰單位組成治安、消防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公約,加強聯系,定期活動。

  第六條 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參與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

  3、負責安排、檢查班組安全活動;

  4、負責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制止“三違”作業;

  5、參加事故調查,負責用火申請,落實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種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第七條 班組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副班(組)長兼任,做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

  2、組織開展本班組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

  3、負責班組的崗位安全教育,制止違章行為;

  4、監督本班組、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及滅火器材。

  第八條 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安全檢查規定》、《事故隱患治理管理規定》和《事故管理規定》。

  第九條 石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須知,內容為: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工入庫應佩戴出入證;

  4、外來人員因公入庫應辦理入庫手續,并由庫內有關人員陪同;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移動通信設備。

  第十條 石油庫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交接班,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入庫車輛管理:

  1、入庫機動車輛應配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2、鐵路機車入庫,應符合安全規定,應加掛隔離車,不應頂車溜放作業,并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后,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庫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進入罐區;

  4、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條 巡回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并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并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

  1、勞動保護應執行《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2、石油庫清掃車、船的甲、乙類油品余油時,嚴禁進入車、船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石油庫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應配戴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高空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石油庫鍋爐煙囪應有消煙除塵裝置,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標準;產生噪音的設備或場所應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聲不大于國家標準要求。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條 石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2894《安全標志》和GB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

  第十六條 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儲存、收發甲、乙、丙A類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作業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其設置數量應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八條 靠山修建的石油庫、覆土隱蔽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筑防火溝、防火墻或防火帶,防止山火侵襲。每年秋季應對防火墻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1次清除。

  第十九條 防火堤內不應種植作物或樹木,不應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外一側不應種植油性樹木,其他樹木間距應滿足消防操作要求;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5m內不應有枯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第二十條 甲、乙類油品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4%;連續作業8h以上的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并定期排氣。吸入口應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處,排出口應高于油泵房屋頂。付油亭下部設有閥室或泵房的,應做到敞口通風,不應設置圍墻。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二十三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石油庫和有條件的石油庫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二十四條 儲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儲罐應按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使用;

  2、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采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新建浮頂罐應采用二次密封裝置;

  3、油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4、新建儲罐應3年進行1次清罐檢查和鋼板測厚。投產5年以上的儲罐,應結合清罐檢查底板銹蝕程度。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5、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于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9cm)。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6、儲罐附件如呼吸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運行正常、無滲漏;

  7、儲罐第一道進出油閥門宜安裝閥門鎖。輸送不同介質的兩條管道的連接部位,應安裝隔離盲板;

  8、液化烴類儲罐脫水應采用二次脫水裝置,儲罐根部閥不能常開,脫水系統應有拌熱線;

  9、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并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10、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采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球罐

  1、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應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應超濃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按2.5MPa等級選用,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并保持全開狀態;

  4、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連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5、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入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連鎖;

  6、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7、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后安裝切水閥。

  第二十六條 泵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第二十七條 管道

  1、新安裝和大修后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

  3、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4、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5、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準確無誤;

  6、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5年以上,每年應在低洼、潮濕處開挖檢查1次;

  7、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并處于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8、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墻,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

  第二十八條 鍋爐等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電氣裝置

  第二十九條 設置與管理

  1、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應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3、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通往躉船的線路應采用軟質電纜,并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余量;

  4、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于1.5倍桿高;

  5、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辦理用電作業票。

  第三十條 運行管理

  1、石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2、變、配電所宜建立電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應少于2人;當不設專職值班電工時,應進行定期巡視(每周至少巡視2次);

  3、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起動1次,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于15min;

  4、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1次絕緣電阻并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并及時處理;

  5、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寫操作票,由一人監護,另一人按操作票規定的程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6、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后,應迅即分斷其電源開關并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三十一條 檢修管理

  1、對架空線路應定期進行巡檢,并注意沿線環境情況,遇異常氣候時應作特殊巡檢;

  2、線路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志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3、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

  4、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石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臺帳;

  3、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2次測試,并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

  4、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5、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作3處以上等電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6、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7、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8、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應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不準梳頭、穿脫、拍打及摩擦衣物;

  10、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11、不準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

  12、油罐、油輪等容器內,禁止存在任何未做電氣連接(即跨接)的浮動物和懸掛物;

  13、儲存甲、乙、丙A類油品儲罐的上罐扶梯入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臺扶梯入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條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企業消防達標標準》要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消防組織

  1、石油庫應設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責任人;

  2、石油庫按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施配置

  1、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并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并按期檢驗、充氣、換藥,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3、石油庫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采用防爆型。保證及時、準確對外報警;

  4、按有關規范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隨時處于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后,5min內到達火場;

  5、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應急預案,繪制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三十七條 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應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后,冷卻水到達指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干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1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作1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進行盤車,每周應進行1次試運轉,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于15min;

  6、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7、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干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1次全面檢查;

  8、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1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條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后,泡沫混合液從指定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于5min;

  2、泡沫液應儲存在0℃~40℃的室內,每年抽檢1次質量;

  3、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1次校驗;

  4、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加潤滑油,每季度進行1次全面檢查;

  6、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后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啟閉1次。

  第三十九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給水管道涂綠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涂紅色;

  3、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涂色有矛盾時,也可涂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卸作業

  第四十條 裝卸作業是指石油庫碼頭、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四十二條 裝卸準備

  1、應編寫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嚴禁2條(包括2條)以上危險化學品船舶同時??客卉O船泊位進行裝卸作業;

  3、鐵路槽車入庫后,應及時安放鐵鞋,防止溜車;

  4、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工具應符合防爆要求;

  4、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5、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輪、油罐等裝儲容器,卸油前和裝油后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6、公路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連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7、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罐底部不大于0.2m處。裝車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裝車速度不應大于4.5m/s。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

  8、儲罐儲液不應超過安全高度;

  9、裝卸完畢,嚴禁鶴管猛拉快提,防止火災爆炸事故。

篇3:加強小區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規定的溫馨知會

  關于加強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規定的溫馨知會

  尊敬的花城住戶:

  據深圳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監察局、市維護穩定及綜治辦等5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加強私人出租屋業主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凡在深圳市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個人,在租賃關系確立后10天內,應自覺在房屋所在地租賃管理所辦理合同登記或備案手續。逾期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由租賃管理部門一次性處以合同期租金總額20%的罰款,并追繳租賃管理費、代征稅款和滯納金。

  房屋出租人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義務,租賃關系確立后,應在3日內督促、協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綜合管理機關辦理租住人員信息登記,否則,由主管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 管理處誠請承租人能主動向花城社區警務室登記人員信息,出租人能督促、協助承租人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目前該規定意見征集期已過,不久就會和市民見面。敬請花城廣大住戶知悉。

  X城管理處

  二0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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