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起重工(掛鉤工、信號工)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2538

  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編號

  工程名稱 ××工程

  施工單位 ×××建筑工程公司

  交底提要 起重工施工安全交底 交底日期 ×年×月×日

  交底內容:

  起重工(掛鉤工、信號工)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一)起重工(掛鉤工、信號工)施工安全要求:

  1.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2.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作業。

  6.在高壓線一側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量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

  方向最近距離(m)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

  方向最近距離(m) 1 1.5 2 4 6

  7.在下列情況下嚴禁進行吊裝作業:

  (1)被吊物質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2)信號不清;

  (3)吊裝物下方有人;

  (4)吊裝物上站人;

  (5)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

  (6)斜拉斜牽物;

  (7)散物捆扎不牢;

  (8)零碎物無容器;

  (9)吊裝物質量不明;

  (10)吊索具不符合規定;

  (11)作業現場光線陰暗。

  8.作業時必須按照技術交底進行操作。聽從統一指揮。

  9.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位置,合理穿掛索具,經試吊無誤后方可起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0.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11.需自制吊運物料容器(土斗、混凝土斗、砂漿斗等)時,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

  (1)荷載(包括自重)不得超過5000千克;

  (2)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批準;

  (3)焊制時,須選派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施焊,由質量管理人員跟蹤檢查,確保制作質量;

  (4)制作完成后,須經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并試吊,確認合格;

  (5)驗收時必須將設計圖紙和計算書交項目經理部主管部門存檔,井由主管部門納入管理范疇,定期檢查、維護,遇有損壞及時修理,保持完好;

  (6)使用前必須由作業人員進行檢查,確認焊縫不開裂,吊環不歪斜、開裂,容器完好。

  (二)基本安全操作

  l.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有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持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索繩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o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與其他物件牯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重心。

  7.捆綁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捆綁必須牢固;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經試吊無誤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起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測、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三)三角架吊裝

  l.作業前必須按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e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l.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5.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四)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l.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乎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各必須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攆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五)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蒲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 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ra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斷股或使用時斷絲速度增大。

  (2)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3)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4)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5)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到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6)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審核人 ××× 交底人 ××× 接受交底人 ×××

  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并保存(一式三份。接受交底人一份、交底人一份、安全員一份)。

篇2:起重工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記錄5

  起重工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記錄5

  編號

  工程名稱:××工程

  施工單位:×××建筑工程公司

  交底提要:起重工施工安全交底

  交底日期:×年×月×日

  交底內容:

  起重工(掛鉤工、信號工)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一)起重工(掛鉤工、信號工)施工安全要求:

  1.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2.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作業。

  6.在高壓線一側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量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

  方向最近距離(m)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

  方向最近距離(m) 1 1.5 2 4 6

  7.在下列情況下嚴禁進行吊裝作業:

  (1)被吊物質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2)信號不清;

  (3)吊裝物下方有人;

  (4)吊裝物上站人;

  (5)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

  (6)斜拉斜牽物;

  (7)散物捆扎不牢;

  (8)零碎物無容器;

  (9)吊裝物質量不明;

  (10)吊索具不符合規定;

  (11)作業現場光線陰暗。

  8.作業時必須按照技術交底進行操作。聽從統一指揮。

  9.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位置,合理穿掛索具,經試吊無誤后方可起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0.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11.需自制吊運物料容器(土斗、混凝土斗、砂漿斗等)時,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

  (1)荷載(包括自重)不得超過5000千克;

  (2)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批準;

  (3)焊制時,須選派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施焊,由質量管理人員跟蹤檢查,確保制作質量;

  (4)制作完成后,須經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并試吊,確認合格;

  (5)驗收時必須將設計圖紙和計算書交項目經理部主管部門存檔,井由主管部門納入管理范疇,定期檢查、維護,遇有損壞及時修理,保持完好;

  (6)使用前必須由作業人員進行檢查,確認焊縫不開裂,吊環不歪斜、開裂,容器完好。

  (二)基本安全操作

  l.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有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持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索繩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o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與其他物件牯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重心。

  7.捆綁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捆綁必須牢固;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經試吊無誤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起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測、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三)三角架吊裝

  l.作業前必須按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e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l.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5.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四)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l.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乎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各必須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

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攆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五)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蒲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 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ra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斷股或使用時斷絲速度增大。

  (2)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3)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4)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5)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到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6)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審核人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并保存(一式三份。接受交底人一份、交底人一份、安全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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