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各種型號塔吊使用,必須實行定人、定機、定崗位責任。配備1-2名司機和2名以上指揮人員及維修工(組成一個機組),團結一致,統一指揮。
2、塔吊作業前接規定,對機械進行調整、緊固、潤滑及防腐。經常檢查塔身垂直度<4%。
3、每隔半月,檢查塔身完好及各連接螺絲堅固情況,檢查機械各傳動結構部分的完好及潤滑情況,并根據說明書規定添加潤滑油脂,保養檢修一次。
4、檢查電壓是否達到380V標準,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5%(>360V),并檢測塔身有無漏電現象。
5、塔吊操作前應進行空載與重載運轉試驗,并經常檢查各電氣保險裝置,限位裝置,報警指示系統是否齊全有效。
6、塔吊要定期檢查各電動機的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規定,接地電阻是否<4Ω。
7、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必須按規定的信號、手勢、哨音或對講機進行聯系,取得協調,聽從指揮。在發現指揮有誤,可能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報告情況。
8、起吊重物時,嚴禁超負荷使用。
9、作惡中無指揮、指揮信號不明、超過六級風,斜拉、斜吊、吊拔埋入地下或其它物體上的物體等情況,塔吊司機嚴禁操作。
10、不論有無安全裝置和設備,嚴禁任何人隨吊生物升降。
11、操作控制必須從“0”位開始逐級變檔,嚴禁超檔操作。換向操作時必須放在“0”位使機械停止運轉后,再轉向起動運轉,嚴禁直接換向操作操作要力求平衡,嚴禁急開急停,嚴禁酒后開機。
12、作業前先發信號,然后將重物離地0.5m左右停車,確定剎車吊鉤,重物綁扎無問題后,方可指揮作業,塔吊停用時,吊勾上升距吊桿距離不得<1m。
13、塔吊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并須具備可靠的消防設備。
14、塔吊處理電氣故障時,必須由電氣修理人員兩人以上參加。15、塔吊起重作業時,機械發生故障,應設法將重物放下,切斷電源后,方可進行修理。
16、塔吊在停電、停工何處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懸掛在空間。
17、塔吊作業范圍內無關人員通行,任何人不得在起吊重物下停留。
18、塔吊在作業中,禁止任何人上下塔吊進行調整檢修塔吊。
19、塔吊臂架和起重物必須與高低壓輸電線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離低壓>3m,高壓>10m)
20、塔吊卷筒上鋼絲繩不得少于三圈,鋼絲繩在筒上應排列整齊,并經常保持油潤,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21、塔吊操作人員停止作業時,應將回轉置于風揚狀態,收起主鉤,收回小車,將各操作手柄置于“0”位,關閉總電源。
22、塔吊司機應認真作好塔吊運轉記錄及交班記錄方可離崗。
維修保養方法詳見使用說明書。
篇2:施工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塔吊的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t/㎡。
3.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塔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塔吊安裝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并應設立避雷裝置。
8.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制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F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0.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0°。
21.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2.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篇3:塔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7)
塔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七)
1、各種型號塔吊使用,必須實行定人、定機、定崗位責任。配備1-2名司機和2名以上指揮人員及維修工(組成一個機組),團結一致,統一指揮。
2、塔吊作業前接規定,對機械進行調整、緊固、潤滑及防腐。經常檢查塔身垂直度<4%。
3、每隔半月,檢查塔身完好及各連接螺絲堅固情況,檢查機械各傳動結構部分的完好及潤滑情況,并根據說明書規定添加潤滑油脂,保養檢修一次。
4、檢查電壓是否達到380V標準,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5%(>360V),并檢測塔身有無漏電現象。
5、塔吊操作前應進行空載與重載運轉試驗,并經常檢查各電氣保險裝置,限位裝置,報警指示系統是否齊全有效。
6、塔吊要定期檢查各電動機的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規定,接地電阻是否<4Ω。
7、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必須按規定的信號、手勢、哨音或對講機進行聯系,取得協調,聽從指揮。在發現指揮有誤,可能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并立即報告情況。
8、起吊重物時,嚴禁超負荷使用。
9、作惡中無指揮、指揮信號不明、超過六級風,斜拉、斜吊、吊拔埋入地下或其它物體上的物體等情況,塔吊司機嚴禁操作。
10、不論有無安全裝置和設備,嚴禁任何人隨吊生物升降。
11、操作控制必須從“0”位開始逐級變檔,嚴禁超檔操作。換向操作時必須放在“0”位使機械停止運轉后,再轉向起動運轉,嚴禁直接換向操作操作要力求平衡,嚴禁急開急停,嚴禁酒后開機。
12、作業前先發信號,然后將重物離地0.5m左右停車,確定剎車吊鉤,重物綁扎無問題后,方可指揮作業,塔吊停用時,吊勾上升距吊桿距離不得<1m。
13、塔吊駕駛室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并須具備可靠的消防設備。
14、塔吊處理電氣故障時,必須由電氣修理人員兩人以上參加。
15、塔吊起重作業時,機械發生故障,應設法將重物放下,切斷電源后,方可進行修理。
16、塔吊在停電、停工何處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懸掛在空間。
17、塔吊作業范圍內無關人員通行,任何人不得在起吊重物下停留。
18、塔吊在作業中,禁止任何人上下塔吊進行調整檢修塔吊。
19、塔吊臂架和起重物必須與高低壓輸電線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離低壓>3m,高壓>10m)
20、塔吊卷筒上鋼絲繩不得少于三圈,鋼絲繩在筒上應排列整齊,并經常保持油潤,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21、塔吊操作人員停止作業時,應將回轉置于風揚狀態,收起主鉤,收回小車,將各操作手柄置于“0”位,關閉總電源。
22、塔吊司機應認真作好塔吊運轉記錄及交班記錄方可離崗。
維修保養方法詳見使用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