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工會幫扶資金分配方案編制制度
一、責任單位
長沙市總工會法律保障工作部
二、責任人
法律保障工作部實行部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部長主持部內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工會幫扶資金分配方案編制責任人為部長、副部長、承辦人。承辦人設立A、B角,主辦人A角,協辦人B角,當A角不能承擔工作任務時由B角承擔。
三、編制方案依據
《財政部關于印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通知》(財建〔20**〕468號)、《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總工發〔20**〕36號)、《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24號)、《湖南省總工會關于印發〈湖南省工會幫扶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湘工發〔20**〕28號)。
四、編制方案資金范圍
中央財政的專項撥款、省、市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工會經費中安排的專項資金、社會各界的捐款(物)、幫扶資金專戶的利息收入、其他合法來源的資金。
五、資金分配方案制定程序
(一)市總法律保障工作部起草工會幫扶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二)幫扶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呈請分管副主席初審;
(三)分管副主席初審批示后,呈請主要領導審閱批示;
(四)將分配建議方案提交市總工會常委會議(或主席辦公會)討論通過;
(五)市總法律保障部根據市總工會常委會議(或主席辦公會)決議,擬定幫扶資金分配方案,分呈主要領導簽字確認后實施;
(六)向省總法律保障部報送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計劃;
(七)市總工會財務部根據幫扶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劃撥資金。
六、監督檢查
(一)建立完善部務會制度,部內分工實行AB角,每項工作資料歸檔保存;
(二)部內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市總工會機關相關監督檢查部門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五)接受國家、省、市級的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分配方案編制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沒有嚴格按照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2、擅自截留幫扶資金;
3、違反規定程序作出分配決定;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5、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
6、其他過錯行為。
(二)責任主體認定
分配方案編制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的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部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部長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情節較輕的,由市總紀檢機關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處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3、上述責任人違反本制度,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關處理。
附件:長沙市工會幫扶資金分配方案編制流程圖
篇2:會計報表編制說明:利潤分配表
會計報表編制說明:利潤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利潤分配的情況和年末未分配利潤的結余情況。
二、本表“本年實際”欄,根據當年“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上年實際”欄根據上年“利潤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潤分配表與本年度利潤分配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報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規定進行調整,填人本表“上年實際”欄。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
1.“凈利潤”項目,反映公司全年實現的凈利潤。如為虧損,則以“-”號在本項目內填列。本項目的數字應與“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的“本年累計數”一致。
2.“年初末分配利潤”項目,反映公司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潤,如為未彌補的虧損,以“-”號在本項目內填列。本項目的數字應與上年利潤分配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本年實際”數相一致。
3.“盈余公積轉入”項目,反映公司用盈余公積彌補的虧損。
4.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項目,反映公司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和公益金。
5.“提取總準備金”項目,反映公司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總準備金
6.“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項目,反映公司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
7.“應付利潤”項目,反映公司應付給投資者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