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產監督管理制度
一、責任單位
長沙市總工會事業發展部(資產監管部)
二、責任人
事業發展部實行部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部長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崗位分工承擔各自工作任務。
三、權力行使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國工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產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總工發〔20**〕34號)
《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工資字〔20**〕25號)
《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各級總工會及所屬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界定問題的通知(財行〔20**〕82號)》
四、監督管理對象
1、市總工會及所轄的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所屬登記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職工互助、合作組織(簡稱工會企事業單位)中的工會資產。
2、工會資產包括市總工會及所轄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基層工會對工會企事業單位各種形式的投資、撥款所形成的資產和權益,政府撥付使用的不動產、專項補助資產以及社會各界對工會企事業單位捐資形成的資產和權益。
五、資產監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研究制定監管范圍內的工會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2、組織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統計、資產處置等工會資產的基礎管理和產權工作。
3、按權限審批、審核工會資產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置換、資產重組、招商引資、合資合作、資產抵押、承包經營、托管租賃、關閉清算等資產使用、經營和處置事項。
4、審批、審核本級工會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預算與決算方案、重大投資改造、資產處置等事項。
5、對本級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產的運營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本級工會企事業單位工會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實施資產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制,對資產收益進行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
6、對本級工會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與評價,提出相應的考核意見。
7、指導和推進工會企事業單位優化產業結構,深化改革,加強管理和建立現代經營管理制度,協調工會企事業發展中的有關政策,總結推廣經驗,組織人員培訓。
六、資產管理和監督的主要內容
1、按照全國總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全市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2、做好全市和市總本級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性工作,定期分析并向本級工會報告企事業單位工會資產狀況。
3、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會企事業單位進行不動產權登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并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進行不動產物權登記。
4、建立健全對市總本級企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資產經營管理業績考核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與企事業負責人簽訂年度和任期資產經營目標責任書,依據責任書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見。
5、工會企事業單位在進行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招商引資,或進行資產轉讓、拍賣和置換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工會資產、相關資產以及合作方人資信情況進行評估,由本級或上級工會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6、根據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組織好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干部的培訓工作。
7、對全市工會企事業貫徹落實工會資產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和營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8、對本級工會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和資產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根據需要,向本級工會獨資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派出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
9、按照管理、審批權限,對本級企事業單位的下列重大事項實行審批管理:
(1)工會獨資企業章程;
(2)企事業單位重大投融資計劃,資產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3)企事業單位經營預算與決算方案、工資分配方案;
(4)企事業單位工會資產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無償劃轉)、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及置換事項;招商引資、合資合作、資產抵押、承包經營、托管租賃等事項;
(5)企事業單位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
(6)市總工會規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七、行政責任
1、全市各級工會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認真履行工會資產監管職責,不維護工會資產安全和工會利益,造成工會資產損失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追究其行政責任。
2、工會企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向同級工會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批評并責令改正。
3、工會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決策失誤、違規經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工會資產重大損失的,給予紀律處分,追究其行政責任。
4、下級工會未按規定向上級工會報批資產使用、經營、處置事項,工會企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向本級工會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批重大事項,要予以通報批評。由此造成工會資產損失或其它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追究其行政責任。
篇2:企事業單位工會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企事業單位工會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成都市總工會本級企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與監督,防止本級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流失,確保其保值增值,促進本級企事業單位改革發展,根據全總、省總對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市總工會本級企事業單位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成都市總工會本級企事業單位的工會資產是企事業單位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屬中華全國總工會終極所有。按照工會資產“統一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保值增值”的監管原則,成都市總工會(以下簡稱市總)是企事業單位的出資人。成都市總工會授權市總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總管委會)代表市總對企事業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第二條 市總資產監督管理部是市總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代表市總對本級企事業單位工會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不干預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總管委會對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監管職責是:
1、按照工會資產監管的原則,負責本級企事業單位資產的宏觀管理。
2、研究制定工會企事業單位資產的企事業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各項指導性意見,疏通、協調發展工會企事業的政策。推進企事業單位加強管理,節約開支,轉變發展方式,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
3、指導、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工會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督、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處置等基礎管理工作和產權管理工作;加強企事業單位工會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推進企事業單位工會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防止工會資產流失。
4、審議重大決策。審批、審核企事業單位發展規劃、經營方針、重大投資和資產處置等事項;審核批準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重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
5、制定企事業單位績效考評體系和考核辦法,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第四條 本級企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市總管委會的監督管理,接受市總財務部對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檢查,接受市總經費審查委員會審計監督。企事業單位對其占有和使用的工會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做好本單位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按季(次月10日前)向市總資產監督管理部報送財務報表;年終應向市總資產監督管理部報送資產經營情況,包括財務年報、財務分析、固定資產盤點清冊、資產對外租賃合同,財務分析中應當重點說明資產經營狀況及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若本年度發生重大經營事項、經營決策執行情況,應當在年度財務分析中加以披露,報送時間次年1月25日前。
第五條 建立和實行企事業單位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審批制度。市總管委會對企事業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事項進行審批或審核后,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批準。需審核批準的事項及權限如下:
1、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資產重組、合并分立、增減資本、關閉清算等事項,須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審批。
2、企事業單位申請市總、省總、全總出資購置資產或進行投資的項目,購置超預算內項目的資產或進行投資,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審批;對當年無預算且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的需購置資產或進行投資,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審批。
3、企事業單位資產經營(包括長期投資、招商引資、合資合作、承包經營、托管經營、委托經營、財產租賃)一年以上,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事項,由企事業單位自行決定,報市總管委會備案;10-30萬元(含30萬元)的事項,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批;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事項,須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按審批權限報市總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
上述需要報市總管委會備案或審批的資產經營項目,應提供如下資料:申請、招投標書(至少三家以上)、可行性論證報告、資產價值證明,若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點、出租面積、租用方的使用用途等資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證明及資料。
4、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報損及非正常損失,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根據鑒定意見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固定資產原值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事項,由企事業單位自行決定,報市總管委會備案;3(含3萬元)-15萬元,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總管委會審批;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審批。
5、企事業單位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置換的事項,須報市總管委會審核,按審批權限報市總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
企事業單位上述條款中凡涉及報批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時,上報的審批材料包括:《企事業單位重大經營決策呈報單》、請示、項目分析或可行性報告、有關意向性協議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審批材料報至市總資產監管部;凡涉及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事項,其價值均為評估價值。
第六條 市總資產監管部收到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事項的請示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初審工作,寫出核實、初審報告,按審批權限報經市總管委會、主席辦公會、上
級工會審批,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下達批復;收到第四條第五款事項的請示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寫出資產處置的核查報告,按審批權限報經市總管委會、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下達批復。
第七條 工會資產評估與投資的管理和監督
1、企事業單位在發生改制、長期投資、合并、分立、清算、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訴等行為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聘請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無形資產應納入評估范圍。
2、企事業單位重大的經營投資項目要做好方案比較,經過有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方案評估,力求編制規范、預測及經濟效益分析準確、風險分析透徹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市總管委會對投資可行性分析進行監督。項目投資后要加強財務監督、投資績效監督,項目竣工決算后,必須進行決算審計。
第八條 建立重大經營決策責任約束和風險控制機制。市總主席辦公會、市總管委會和企事業單位在決策的各個環節都各自承擔明確的責任,按權限分別由有關負責人對決策事項進行簽批,形成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重大危及資產安全的情況, 市總管委會有權進行風險提示。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內控機制,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提高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第九條 嚴禁企事業單位超越權限,未經按審批權限規定的責任主體批準擅自投資、融資、處置資產、開展合資合作項目。
第十條 嚴禁企事業單位向除工會系統外的其他單位出借資金或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抵押和質押。
第十一條 嚴禁企事業單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運作資金。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監督管理的機構或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做到專人負責,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 建立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常態化審計制度,對企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應堅持先審后離的原則,離任m.airporthotelslisboa.com審計內容為任期內本單位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資產經營效果和效率情況、執行國家、全總、省總、市總有關規定和財經紀律等情況。
第十四條 建立企事業單位資產經營目標責任制。市總管委會根據企事業單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不同要求,按照企事業單位的不同行業和性質,建立不同的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分類考核。具體采取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根據考核結果對企事業單位實行獎懲。
第十五條 建立企事業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總管委會報告:
一、國家政策、市場環境等外界因素發生突變,對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事業單位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涉及企事業單位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事業單位資產被執法機關和單位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四、其他事件。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應依照國家、全總及省總、市總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資產、勞動、人事、工資等各項經營和管理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努力實現管理現代化。通過加強經營管理,節約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七條 對違反第四條,不按時報送季度財務報表、年終資產經營情況報表,扣減目標考核分2分。
第十八條 對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市總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企事業單位不顧市總管委會的風險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規、決策失誤給工會資產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總管委會有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瀆職、失職、決策失誤,違反本規定干預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工會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暫行規定施行前市總有關部門制定的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總資產監管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省工會資產經審監督暫行規定
省工會資產經審監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促進工會資產科學管理和規范運作,防止工會資產流失,保障工會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中國工會章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會資產,是指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投資和固定資產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會資產經審監督,是指工會經審組織對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取得、使用、占用、管理、處置等方面的真實完整性、合法合規性、安全效益性所開展的審查、審計和其他形式的監督。
第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全部資產及資產活動都應接受經審監督。
第五條 各級工會應重視和加強工會資產經審監督,從人力、物力、財力、工作環境和條件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證。
第六條 各級工會經審組織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工會資產監督工作。上級工會經審組織應對下級工會經審組織開展的工會資產監督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工會資產經審監督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各級工會經審組織應對本級和下級工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使用、經營情況實施審查審計監督。
第八條 各級工會經審組織開展的工會資產監督情況應向同級工會全委會報告,并向同級工會全委會負責。
第九條 工會經審組織實施工會資產經審監督時,被監督單位和相關個人應予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和必要工作條件,不得拒絕、阻礙和干涉。
第二章 工會資產審查審計監督內容和實施
第十條 工會資產審查監督是指各級工會經審組織通過召開經審全委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和資產經營情況開展的會議審查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經審組織在每年召開經審全委會對本級工會經費預決算(草案)審查的同時,應對本級工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狀況、資產管理和資產經營情況開展審查。審查對象是本級工會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工會資產審查監督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會行政性資產及其管理情況。
(二)工會投資資產及其效益情況。
(三)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經營效益和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工會資產管理部門對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和效果。
第十三條 工會經審全委會在實施對工會資產會議審查10日前,應向工會資產管理部門發出會議審查通知書,提出具體的審查內容和要求。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應按審查通知書要求在指定的時間內向經審全委會提交書面報告和必要的附件(報表)。
第十四條 工會經審全委會在審查中,應依據有關財經法規和工會規定對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提交的書面報告進行審議、評價和會議表決,并形成經審全委會審查決議向本級工會和全委會報告。
第十五條 工會資產審計監督是指各級工會經審組織依法按規對工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及資產管理、資產經營(運行)情況的真實完整性、合法合規性、安全效益性所開展的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工會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國家、工會與資產有關的法律法規、紀律和制度執行情況。
(二)單位與資產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資產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情況。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合規性、安全性和績效情況。
(五)資產經營的效益和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六)重要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財務收支行為和竣工結算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情況。
(八)資產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所需檢查的情況。
第十七條 工會資產審計監督應當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工作方針,在開展財務收支、工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財務終結等審計形式中,應將工會資產作為一項重要的審計內容,同時,因工作需要,可對工會資產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十八條 工會及所m.airporthotelslisboa.com屬企事業單位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堅持“先審計、后結算”的原則。對重大基建項目應開展“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在開展工會資產審計時,應對被審計單位的資產狀況、資產管理和經營情況及存在問題予以真實反映和客觀評價,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意見、審計建議,作出審計決定。
第二十條 工會資產審計應嚴格執行國家審計規范、內審條例、工會審計制度規
定的審計程序和其他要求,注意防范審計風險。
第三章 經審監督意見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會和工會企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會經審組織在工會資產審查審計中提出的意見、建議和作出的決定。對執行不力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四川省工會內部審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會資產管理部門對經審全委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并在第二年的審查會議上向經審全委會報告采納和落實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中提出的問題應按審計意見、審計建議和審計決定認真全面地整改,并在收到審計報告30日內將整改及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經審組織在開展資產審計中,應把整改情況作為重要的監督內容,嚴格執行后續審計程序,堅持審計回訪,督促整改落實。
第四章 經審監督紀律
第二十五條 工會經審組織在開展工會資產審查審計中,應精心組織、規范操作、嚴格查實、真實反映、客觀評價。經審監督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務實、保守秘密。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造成審查審計結果嚴重失實以及對審計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不報告,重大案件不移送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其審計機構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四川省各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會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工會資產經審監督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四川省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