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中學衛生工作條例
一、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衛生工作,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檢測學生健康狀況,提高學生健康水平。
二、開設健康教育課,開展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青春期教育。
一、做好近視、弱視、肝炎及神經衰弱等疾病預防和矯治工作,做好常見病及多發病早期預防。
四、認真執行飲食衛生的有關規定,飲食工作人員須進行健康檢查,身體合格后方準許上崗。
五、定期組織衛生大掃除活動,每周檢查、公布結果、開展評比。
六、公共衛生要求
1、教室、寢室、環境區堅持每天兩掃,每周一大掃。做到桌椅及其它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地面、桌面、窗臺、燈具等清潔,墻壁上無污跡,懸掛物要保持規范、整潔。
2、講究公共衛生,保持環境清潔。不亂丟果皮紙屑,不亂到垃圾、贓物,不隨地吐痰,不在墻壁門窗桌椅及其它設施上亂刻亂畫。
3、教室、寢室堅持開窗通風,經常保持空氣新鮮。
4、定期進行體檢,發現傳染病及時隔離治療。大力消滅老鼠、蚊子、跳騷、蒼蠅,開展經常性的防并防疫工作。
七、個人衛生要求
1、養成講究個人衛生的良好習慣,勤洗澡,勤換衣,勤理發,勤剪指甲,勤洗被罩褥單。
2、講究飲食衛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和不清潔的食物,不暴飲暴食,不吸煙,不喝酒;飯后半小時內不做劇烈運動,不使用他人的碗、筷、茶杯和毛巾。
2、注意保護眼睛,保證用眼衛生。做到看書寫字脊椎不彎曲;不躺著看書;不在強烈的陽光下或光線暗淡的地方學習;不在行駛的車船上或行走時看書;用眼時間不能過長。要堅持做眼保健操,看書是眼睛與書本要保持三十公分左右的距離;要定期檢查視力,及時矯治眼病。
2、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堅持按時作息,注意勞逸結合。
八、根據衛生評比條例及細則,由政教處組織專人對各班衛生進行全面檢查,每周一匯總,每周一公布。
九、檢查結果作為“文明班集體”評比依據。
篇2: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2013)
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20**)
?。?0**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7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動員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衛生治理(含農村改水改廁)和衛生創建、健康教育與促進、煙草煙霧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和參加愛國衛生工作,可以對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每年四月為本省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省、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設在本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愛國衛生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由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衛生、財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文化、體育、環境保護、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和鐵路、民航等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愛衛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ㄒ唬┴瀼貙嵤蹏l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ǘ┲贫◥蹏l生工作規劃、計劃、規范和標準;
?。ㄈ﹦訂T、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ㄋ模╅_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ㄎ澹┙M織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M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ㄒ唬┌l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安排愛國衛生基本建設項目,做好愛國衛生專項規劃立項審核;
?。ǘ┙逃姓块T負責加強對學生的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培養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組織師生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衛生宣傳活動;
?。ㄈ┴斦块T負責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監督愛國衛生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ㄋ模┳》砍青l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統籌城鄉區域供水、城鄉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
?。ㄎ澹┦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實施監督管理;
?。┧姓鞴懿块T負責制定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入河排污口設置和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預防和控制地方病、寄生蟲病的發生和傳播;
?。ㄆ撸┺r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殖業、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工作進行指導,開展農田滅鼠工作,做好寄生蟲病等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有關工作;
?。ò耍┪幕姓鞴懿块T負責指導監督文化娛樂經營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和執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健康教育;
?。ň牛┬l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預防和控制各類傳染病和重大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ㄊ┉h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ㄊ唬┦称匪幤繁O管部門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ㄊw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群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
?。ㄊ┢渌蓡T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相關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需要,為愛衛辦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和工作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具體承擔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或者人員必要的工作條件。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或者人員,做好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保護和促進職工健康。
第十二條 個人應當自覺參加本單位、社區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養成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
第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組織全社會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群眾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第三章 環境衛生治理和衛生創建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制定和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農村、城鄉結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點、車站碼頭、建筑工地、校園周邊、農貿市場、背街小巷、流動人口聚居區,小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所在單位等區域的環境衛生,應當重點治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采取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建設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等措施,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實施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評價不合格的,不予準許實施。對評價符合要求的,應當嚴格按照衛生要求實施;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集中式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管體系。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集中式供水水質衛生監測。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公廁、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轉等衛生基礎設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應當納入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衛生基礎設施,逐步實現城鄉環境衛生服務一體化。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采取城鎮污水處理管網向農村延伸、建立污水處理系統等方式,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村改廁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提出改廁目標和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統籌安排項目,推進農村改廁工作。
農村衛生戶廁改造應當符合《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技術規范》。鼓勵推進生態改廁,優先采用糞便和生活污水相對集中處理適用技術。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和處置。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資源化利用等源頭減量措施,實行組保潔、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處理,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衛生創建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二十二條 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和衛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推進健康城市、健康鎮村、健康社區和健康單位建設,完善健康服務,培育健康人群,構建健康社會。
第四章 健康教育與促進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社會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全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社區和其他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的協調和指導,監督其履行健康教育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作要求,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促進規劃,加強健康教育與促進的組織、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健康教育與促進財政投入,保證健康教育與促進經費不少于當地當年衛生事業經費的百分之五。
教育、科技、衛生、人口計生、文化、體育、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第二十五條 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專欄,發布公益健康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和教育。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新聞媒體應當正確引導健康防病輿論導向,配合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病態成癮行為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并開展技術培訓。
第二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
婦聯應當針對女性特點,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和衛生保健、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健康教育、組織健康檢查,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電子顯示裝置,建設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健康場館等形式,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
第五章 煙草煙霧危害控制
第三十一條 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指導各部門、各行業的控制吸煙工作。
教育、衛生、交通運輸、公安、食品藥品監管、文化、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履行對下列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逃姓块T負責對學??刂莆鼰煿ぷ鞯谋O督管理;
?。ǘ┬l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ㄈ┙煌ㄟ\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ㄋ模┕矙C關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ㄎ澹┦称匪幤繁O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幕?、體育、旅*政部門分別負責對文化、娛樂、公共體育場所以及旅館業的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ㄆ撸┢渌嚓P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承擔機場、鐵路執法工作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煙草煙霧危害和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ㄒ唬┩袃核?、幼兒園、小學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圖書館、學生宿舍等室內區域;
?。ǘ﹥和@?、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區域;
?。ㄈD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和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ㄋ模┯皠≡?、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ㄎ澹w育場館的競賽區、運動員區、觀眾區;
?。﹪覚C關、事業單位的室內會議室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
?。ㄆ撸┕檬聵I、金融機構的室內營業區域;
?。ò耍┕财?、出租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渡輪、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售票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ň牛╇娞?/a>內部及其室內等候區域;
?。ㄊ┓?、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不得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制作標準以及張貼規范由省愛衛辦統一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下列室內公共場所應當控制吸煙,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吸煙區(室)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吸煙:
?。ㄒ唬└栉鑿d、游藝室等娛樂場所;
?。ǘ╅L途客運汽車、客渡輪、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域;
?。ㄈ┓?、法規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場所。
劃定吸煙區或者設置吸煙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舷?/a>安全要求;
?。ǘ┡c非吸煙區有效分隔;
?。ㄈ┻h離人員密集區域和主要通道;
?。ㄋ模┰O置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
?。ㄎ澹┰O置醒目的標志;
?。┡渲脽熁腋祝ê校?;
?。ㄆ撸┰O置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的宣傳警語。
第三十五條 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任何個人可以勸阻,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管理職責。
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區域設置煙草廣告或者利用新聞媒體發布煙草廣告,控制煙草促銷活動。
禁止設置自動售煙機。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八條 在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煙、不備煙。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世界無煙日”,提倡煙草制品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鼓勵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
第六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九條 愛衛會應當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組織全社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愛衛會的部署,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將本區域內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四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案,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開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并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將病媒生物監測和預防控制效果評價結果報送同級愛衛辦。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落實預防控制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預防控制標準。
第四十三條 個人和家庭應當對其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進行預防控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實施預防控制,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農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線、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公共廁所、廢品收購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四十五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應當符合國家、省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四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偽劣藥物和器械。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物的生產、運輸、經營、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機構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七日內,向所在地愛衛辦備案。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八條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
第四十九條 愛衛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考核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
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第五十條 愛國衛生監督考核采取專業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
愛衛辦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考核結果。
第五十一條 愛衛辦應當根據監督考核結果做好衛生創建、健康創建命名和動態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創建的相關工作。
愛衛辦應當加強對創建達標單位的監督管理,并定期進行復查考核。
第五十二條 愛衛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兼)職愛國衛生督查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愛國衛生督查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
第五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建立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或者未配備衛生設施,環境衛生未達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或者衛生學評價不合格進行施工建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止建設;項目竣工后衛生學評價不合格投入使用,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外,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刮鼰焾鏊趩挝晃丛O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的;
?。ǘ┙刮鼰焾鏊趩挝晃磳ξ鼰熣哌M行勸阻的;
?。ㄈ攧澏ㄎ鼰焻^或者設置吸煙室而未劃定或者設置的;
?。ㄋ模┪鼰焻^(室)未與非吸煙區有效分隔的;
?。ㄎ澹┪鼰焻^(室)位于主要通道的;
?。┪鼰焻^(室)未設置通風換氣裝置或者設置通風換氣裝置不符合要求的。
?。ㄆ撸﹦澏ㄎ鼰焻^或者設置吸煙室的單位未設置醒目標志的;
?。ò耍┪鼰焻^(室)未配置煙灰缸(盒)的;
?。ň牛┪鼰焻^(室)未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煙宣傳警語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教育、衛生、交通運輸、文化、體育等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落實預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范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四十四條規定,人員聚集場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或者未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單位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不符合規定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未達到預防控制效果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單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員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愛衛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14)
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
?。?0**年8月22日沈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20**年11月8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對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有與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和人員。
市和區、縣(市)衛生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鼓勵和支持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技術研究及其推廣應用。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經費主要用于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重點職業病危害的監測評估等。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并支持各級工會組織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防
第八條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供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按照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及時、如實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ㄒ唬┻M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申報;
?。ǘ┮蚣夹g、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ㄈ┯萌藛挝还ぷ鲌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ㄋ模┙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殬I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ǘ┞殬I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ㄈ┞殬I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ㄋ模┢渌枰嘤柕膬热?。
第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基本要求:
?。ㄒ唬┞殬I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行業標準;
?。ǘ┥a過程和生產設備的布局符合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防噪聲與振動、防電離輻射、防非電離輻射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條件和要求,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ㄈ┕ぷ鲌鏊c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ㄋ模┯信c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有效設施;
?。ㄎ澹┯信涮椎母麻g、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O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ㄆ撸┓?、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卸疚锲穼嵭蟹诸惔娣?;
?。ǘ┰O置自動報警裝置;
?。ㄈ┡渲矛F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
?。ㄋ模蓖ǖ辣3滞〞?,并設置應急照明設施,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ㄎ澹┬闺U區周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易燃、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有獨立的回收處理系統。
在可能突然泄露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報警裝置。
第十六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十七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檢測、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以及整改措施定期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第三章 勞動者保護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現場生產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對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修、維護,并定期檢測其防護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和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在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規律,對勞動者進行動態健康觀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確定必要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三十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九十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一般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當無償為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檢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同時應當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從勞動者禁忌的作業崗位調離。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以下告知義務,確保勞動者的知情權:
?。ㄒ唬┰趧趧雍贤袑懨鞴ぷ鬟^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ǘ┰谛涯课恢迷O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ㄈΞa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高毒作業場所,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區域警示線和中文警示說明;
?。ㄋ模┥蠉徢?、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ㄎ澹┢渌麘敻嬷氖马?。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實行分類管理:
?。ㄒ唬┞殬I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ǘ┞殬I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ㄈ┞殬I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監測預警系統,掌握職業病危害重點地區、行業、經濟類型、人群和危害種類動態分布。
具有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上年度職業衛生工作情況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O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ǘ┞殬I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ㄈ┲饕撠熑?、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ㄋ模┕ぷ鲌鏊殬I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ㄎ澹┙ㄔO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制度落實情況。
?。┕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以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ㄆ撸┞殬I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ò耍┞殬I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ň牛┞殬I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ㄊ﹦趧诱呗殬I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資料情況;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情況;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建議,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情況;針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措施情況。
?。ㄊ唬┨峁﹦趧诱呓】祿p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以及管理情況。
?。ㄊ┮婪☉敱O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用人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列入信用體系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程度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
第三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專職技術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殬I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
?。ǘ┦欠癜凑章殬I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ㄈ┏鼍叩膱蟾媸欠穹弦幏稑藴?;
?。ㄋ模┞殬I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ㄎ澹﹥炔抠|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
?。嶋H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ㄆ撸┮婪☉敱O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評估檢查。進行年度評估檢查時,應當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等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職業衛生專家庫,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評審、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評審、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等工作。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技術評審、咨詢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ǘσ呀浫〉糜嘘P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ㄈ┌l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ㄋ模┮笥萌藛挝唤邮苤付ǖ穆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ㄎ澹┮詡浒笧橛?,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深A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正?;顒?;
?。ㄆ撸┮匀魏卫碛苫蛘叻绞较蛴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ò耍┫蛴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ň牛┰谟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ㄊ┢渌`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ǘ┙ㄔO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危害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ㄔO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ǘ┕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ㄈ┪窗凑找幎ńM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ㄋ模┪窗凑找幎ń?、健全、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磳嵤┯蓪H素撠煹穆殬I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ǘ┯喠⒒蛘咦兏鼊趧雍贤瑫r,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ㄈ┪窗凑找幎ńM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ㄒ唬┕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而不立即停止職業病危害作業并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
?。ǘ┪刺峁┞殬I病防護設施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ㄈ┪窗凑找幎▽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ㄋ模┪刺峁﹤€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ㄎ澹β殬I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窗凑找幎ㄔ诋a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