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材料使用制度
(1)施工材料的發放應嚴格按照材料消耗定額管理,采取分步、分項包干等管理手段降低材料消耗。
(a)項目經理部材料部門以技術部門根據工程計劃和工程質量要求,提出的工程需用物資計劃為基礎,編制工程材料需用量,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遇有設計變更或特殊要求情況下,要以技術部門和經營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為準,作為調整用量的依據。
(b)物資部對用料單位提供的用量不得超過申報的計劃數。
(c)物資部根據工程量用量分項、分部把材料供應到作業隊。
(d)分項、分部工程完工后由項目經理部生產、質量、材料部門共同驗收并在材料承包協議書上簽字。
(e)材料定額員根據對施工隊材料使用情況和分項、分部工程完成情況,對節超進行核算。
(2)水泥庫內外散落灰及時清理。攪拌機四周、拌料處及施工現場內無廢棄砂漿、混凝土,運輸道路和操作面落地灰及時清運。做到活完腳下清。砂漿、混凝土倒運時要采取放灑落措施。
(3)磚、砂、石和其他材料應隨用隨清,不留底料。
(4)施工現場要有用料計劃,按計劃用料,使現場材料不積壓,對剩余材料及時書面報告公司物資部予以調劑,以減少積壓浪費,減少資金占用,加速資金周轉。鋼材、木材等原材料下料要合理,做到優材優用。
(5)施工現場施工垃圾分揀站標識明顯,及時分揀、回收、利用、清運。垃圾清運手續齊全,按指定地點消納。
(6)施工現場必須節約用水用電,杜絕長明燈和長流水。
篇2:物管案例:住戶以維修未使用任何材料為由拒交維修費用
物管案例:住戶以維修未使用任何材料為由拒交維修費用
去年年底,某大廈6樓一住戶洗菜池下水管堵塞,電話委托管理處維修班疏通。
維修人員及時趕到現場。由于下水管堵塞嚴重,在6樓疏通不開,又轉到5樓,從下水管檢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經過3個多小時的努力,管道徹底疏通了。疏通中從下水管里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塊,證明堵塞是該住戶裝修造成的。
誰知當維修人員收取40元維修費用時,該住戶以維修未使用任何材料為由,拒不交費,并振振有辭地說,自己裝修完剛入住,別的樓房都有一年保修期,他也應當住滿一年后再交費。
[案例分析]
維修費用包括材料費用和人工費用等其他費用,業主以未使用維修材料拒絕交付維修費用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例下水管道維修范圍處于業主室內,屬有償服務范圍,其堵塞顯然是由業主裝修期間,不按裝修管理規定,對下水管道使用不當造成的,其責任完全應由業主承擔,業主應承擔維修費用。
至于業主提出的保修期問題,關鍵在保修期時效的計算。房屋保修期的計算,是從業主辦理入伙手續之日起計算時間,與業主入住到房屋的時間無關,因此,業主所說剛剛入住的理由也不成立。物業管理公司應根據業主辦理入伙手續的時間計算保修期,依據實際情況酌情妥善處理。
從物業管理的實際看,即使在市場已經相當發育的地區,亦有相當一部分業主用戶對物業管理法規缺乏足夠的理解。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善于利用多種渠道做宣傳工作,向業主用戶普及物業管理法規知識。通過提高他們對物業管理的認知度,為自己管理服務的順利實施鋪路。本案例應收取的費用如在弄清維修范圍后,事先告知業主,就不會出現糾紛了。
[解決辦法]
情況反映到管理處,主管領導上門做工作。首先,征詢該住戶對維修人員文明用語、工作態度、維修質量的意見,他均表示滿意。然后,便耐心地給他解釋入伙與入住、公用部位與自用部分的區別,依據有關法規向其說明大廈已入伙多年,早就不存在保修期,室內維修發生的包括人工費在內的所有費用,都要由業主住戶承擔,并在核對這次疏通下水管工作量的基礎上,進一步申明收取40元維修費,已給予了相當的優惠。
這位住戶覺得主管說得有理有據、合情合理,消除了誤解,便愉快地交付了應付的維修費用。
[相關法規制度]
1.《服務收費標準作業程序》(節選)
一、目的
規范服務費用的收繳工作,確保如數、及時、安全的收回各項費用。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部管理服務費及其他各項有償服務費的收繳工作。
......
4.有償服務費用的收繳
(1)機電處、服務處等處的工作人員在為住戶提供各項有償服務時,應根據相關服務的收費標準計費,并請住戶對服務項目進行驗收,在服務單上簽字確認。
(2)各部門主管應根據用戶簽字后的服務單對本部門員工計費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在部門審核欄內簽名確認。
(3)各部門主管應在每月25日前將服務單匯總后交財務部會計。
(4)財務部會計應在每兩個工作日內根據《服務單》上的相關記錄填寫《收費通知單》。
(5)財務部會計應在28日前將《收費通知單》交財務部主管審核,經審核存有疑問的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業主派發。
(6)委托銀行代收的,出納員應于銀行每次托收后的兩日內,到銀行抄錄收繳數據,出納員按照《現金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7)出納員在規定交費期限后的三日內,編制《費用收繳明細表》報財務負責人。
(8)財務部主管對費用收繳明細表進行審核,經審核存有疑問的,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的,對已交納的費用按照《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處理;對尚未交納的費用,按照《應收賬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水、電、煤氣、電話費用的代收代繳
(1)對已辦理銀行劃賬手續的住戶,出納員應及時到銀行抄錄托收記錄。
(2)對未辦理銀行劃賬,需用現金代繳的住戶,出納員應在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或電信局等相關部門規定的交費日期到相關單位去交納相關費用。
(3)財務會計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收費單據,填制《收款通知單》。
(4)收款通知單經財務部主管審核,如有疑問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如無疑問,加蓋財務專用章后交公共事務部有關人員在3個工作日內后業主派發。
(5)住戶用現金繳交水、電、煤氣、電話費用時,出納員在向住戶提供供水、供電、煤氣、電信等公司的收費憑據的同時,還應按《現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相關規定向住戶開具收款收據。
(6)出納員在應規定交費日后的3日內編制《費用收繳明細表》報財務負責人。
(7)經審核,如存有疑問,應及時查明并予以更正;如經審核無誤的,對已如數收回的費用按照《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對尚未收回的費用,按照《應收賬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相關的催繳工作。
6.兼營的餐飲、娛樂等服務費用的收繳
(1)餐飲、娛樂部門的服務員應在客房消費時開具消費項目清單(四聯)。
(2)該部門的收費員應根據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對消費明細單上的消費項目進行準確計費、收費。
(3)收費員應于每日下午3時前將當日(前日下午3時~當日下午3時)的收取的賬款項填制收款清單,交財務部出納員處;收費員同時應將消費清單的財務聯交財務會計按照《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4)每月31日,收費員應將當月1日~31日的收入明細匯總后交財務部主管審核,如經審核存有疑問,應及時查明予以更正;經審核無誤,應根據《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7.費用收繳資料的保管
(1)財務會計應于每月末將費用收繳資料匯總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后交財務部主管審核。
(2)財務部經理經審核存有疑問應責令會計及時更正;如無疑問應將收費資料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8.管理服務費用收繳率原則上應達到98%,費用收繳的情況作為公共事務部相關人員的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五、記錄
1.《收費通知單》
2.《費用催繳通知單》
3.應收管理費用明細表》
4.《消費項目清單》
5.《費用收繳明細》
六、相關支持性文件
1.《現金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2.《銀行存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3.《應收賬款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4.《會計核算標準作業程序》
篇3: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2003)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124號
《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業經20**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文超
20**年5月30日
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材料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水平,促進建材產業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材料專指供建設工程使用的鋼材、鋁型材、水泥、木材、墻體材料、石灰、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件、裝飾裝修材料等主要建筑用材料和建設用工業產品。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生產、銷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物價、地質礦產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工程必須采用合格的、并能滿足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勵采用有利于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新型建筑材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污染環境的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第六條凡在本市市區生產或銷售建筑材料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持營業執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七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根據該項工程的質量要求,選用能夠滿足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降低標準選用建筑材料。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購進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須是合格產品。選購建筑材料時,應當查驗生產或經營單位提供的產品合格證,必要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測。不得選購使用假冒偽劣產品。
&n
bsp; 第九條凡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市人民政府明令在本市市區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國家明令取締或關閉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建筑材料,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選購使用。
第十條新建、擴建粘土實心、多孔磚的生產線,應當利用荒山、丘嶺或河道淤泥制磚。
第十一條生產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不得使用粘土實心磚作為墻體材料,不得將粘土實心磚用于框架結構的填充墻、隔斷墻和磚混結構的隔斷墻。
第十三條在市區建成區,建設工程施工、生產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中、粗凈砂;使用石子必須在產地或市區建成區以外篩選、凈化干凈,達到能夠直接使用;使用熟化石灰的,應在市區建成區外熟化;使用混凝土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
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國道、省道兩側50米范圍內,不得堆放砂、石子、石灰等建筑材料。
第三章建筑材料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本市對涉及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的建筑材料的生產和銷售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實行備案管理的建筑材料的具體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實行備案管理的建筑材料的生產、銷售單位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一品牌的建筑材料在本市市區有多家銷售的,由總代理商辦理備案手續;沒有總代理的,由生產廠家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建筑材料生產、銷售單位在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代理商的代理證明;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施工工藝要求,檢驗、調試、驗收方法和標準,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資料。
備案單位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單位提供的材料審查,確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當在2
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發給備案證明。
第十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建筑材料,應當在公共計算機網絡上及時公布或在其他媒體上定期公布。對按本規定應當備案的建筑材料,生產、銷售單位未辦理備案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使用按本規定應當備案的建筑材料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備案名錄中選用,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建筑材料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建筑材料生產、銷售單位以次充好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向社會公布,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市區生產、銷售建筑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在限期內仍未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在本市市區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生產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使用細砂或非凈砂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在市區建成區內篩選、凈化石子或熟化石灰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生產建筑構件、商品混凝土過程中未使用散裝水泥的;
(二)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三)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
(四)建設工程使用粘土實心磚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縣(市)、上街區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