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行政執法處罰程序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是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罰實施過程中,農業行政管理機關、行政相對人必須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等制度的規范,即農業行政處罰的具體操作規程。
一、簡易程序
(一)適用條件
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
(二)辦案步驟
1、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2、告知當事人應當享受的權利。
3、當場了解違法事實,制作詢問筆錄收集證據。
執法人員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并告知其有權做出陳述和申辯。
4、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執法人員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確認和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5、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有法定依據,可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做出處罰決定,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告知其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專用票據。
6、當事人對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7、對于當場做出處罰決定的案件,在歸隊后當日填制《案件結案審批表》,報主管領導和機關審批,立卷、歸檔。
二、一般程序
(一)適用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做出行政處罰的外,均適用一般程序。
(二)立案
立案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發生;
2、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3、屬于本處罰機關管轄或者主管;
4、屬于一般程序適用范圍。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七日內予以立案。
立案方式:
1、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或受理投訴舉報時取得案源信息后,應及時查明案件情況,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由執法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有關負責人批準立案。
2、有關批準立案負責人,應在收到《立案審批表》后即時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3、所有立案手續應在七天內完成(如需要檢驗,應在檢驗結果出具后算起)。
4、決定不予立案的,應將《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相對人。
(三)調查取證
1、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調查事項。
2、案件調查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申請要求其回避。
3、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力求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事實。
4、調查取證,應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筆錄應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無誤后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5、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無利害關系人見證。
6、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做出下列處理決定:
(1)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有關部門檢驗或鑒定。
(2)對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3)對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4)為防止損害公共利益,需要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的,依法進行處理。
(5)不需要繼續登記保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7、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的或者拒絕在場的,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和《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四)審理、審核
調查結束后,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審理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有關依據,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充分的,應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提出處理意見,呈報農委負責人審核。
(五)告知權利
1、《案件處理意見書》經審核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審批同意;由執法人員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之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
2、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意見,并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依據制成筆錄;成立的,應當采納。
當事人依法申請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并制作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
(六)處罰決定
1、全面審查案件的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組織聽證的還應審查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罰意見、并報農委領導審批;
(2)案件還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的,由案件調查人員補充調查;
(3)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決定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5)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農委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2、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農委的印章。
3、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說明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并予以登記備案。
(七)送達
1、《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給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或者《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送達當事人。
2、送達時,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并簽字。
3、決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應當制作《重慶市農業行政案件移送函》,連同有關案件材料及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處理。
(八)執行
1、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2、當事人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機關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制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并連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處罰決定書》;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3)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狀況、銀行帳號;
(4)案卷及其他有關材料。
5、需要相關單位協助執行工作的,應當制作《協助執行函》,告知相關單位。
(九)復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十)結案歸檔
執行完畢,應制作《案件結案審批表》,報領導審批結案,并按要求履行備案手續和立卷歸檔。
三、聽證程序
(一)適用條件
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非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0元以上的罰款,應告訴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適用聽證程序。
(二)聽證方式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即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之書》后3日內提出,并提交《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申請人身份證明。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聽證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2、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以《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及聽證員名單及申請回避權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項。
3、聽證會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記員組成。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由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指定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應工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的公務員擔任。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認為主持人或聽證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4、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會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會開始。
5、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及擬給予的處罰和處罰依據。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6、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詢問案件的有關情況。
7、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
8、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陳述。
9、制作聽證會筆錄,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證人審核聽證會筆錄并簽字或蓋章。
10、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會結束后,將聽證會情況和處理意見制作成《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呈報農委負責人審核。
四、未盡事宜嚴格按照《農業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篇2:北京市關于擴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行政處罰權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2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京政發[20**]3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京政發[20**]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行政處罰權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17號),為進一步加大對非法從事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人力三輪車和導游活動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更好地維護本市城市管理秩序,市政府決定,將本市部分行政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職責劃轉,交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統一行使,其中包括:
一、原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力三輪車管理機構行使的對非法從事出租汽車(含旅游客運汽車)、小公共汽車和人力三輪車業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上述行政處罰職責劃轉后,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與處罰權相配套的對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一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行使。
二、原由旅*政管理部門行使的對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本次職責劃轉的有關原則和工作要求,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京政發[20**]24號)執行。今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涉及對上述方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統一行使,市政府不再另行發文。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職能劃轉的交接工作,自20**年3月1日起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正式行使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罰權。
(府印)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