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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區住建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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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區住建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和《*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結合住建局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完成執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案卷制作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條 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案卷、聲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制度的監督作用。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第五條 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制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第六條 動態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聲像資料。

  第七條 正式在編人員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第八條 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協助執法資格的人員,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記錄。

  第九條 安排1名執法人員專人負責統一存儲執法記錄設備的聲像資料和保管行政執法案卷。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相關標準,制作和裝訂,建立執法案卷檔案。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次執法工作結束后及時存儲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交由專人負責的執法人員存儲。

  第十二條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日常巡查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及聲像資料是保障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活動中履行舉證責任的依據。

  第十五條 需要向行政復議部門、人民法院提供案卷、聲像資料的,由負責存儲的執法人員統一提供,并復制留存。

  第十六條 對案卷、聲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十七條 建立執法記錄設備聲像資料管理制度,按照執法記錄設備編號、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案件當事人和案由名稱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定期做好辦案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在進行執法記錄時,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辦案設備應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遇到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聯系專業部門進行維修,不得私自將設備進行拆裝和更換處理,擅自修理的,其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 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反映的行政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進行抽檢,定期對記錄的案卷、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并建立檢查臺帳。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行政執法時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Z住建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Z住建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行政執法記錄制度,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記錄效能,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及《關于建立行政執法系列制度的實施方案》(南府辦函〔20**〕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Z區住建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住建局法制機構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時的記錄活動。

  第三條 住建局法制機構履行行政執法記錄職能,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高效的原則,不得干擾或破壞正常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從事下列行政執法記錄活動,應當制作行政執法記錄:

  (一)現場進行行政執法行為;

  (二)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活動;

  (三)其他需要記錄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五條 行政執法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行政執法的時間、地點、項目。

  (二)被執法的單位(人)名稱(姓名)、執法人和記錄人姓名。

  (三)行政執法情況記錄,主要包括:

  1.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2.行政執法主體、權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4.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5.行政執法決定是否合法或適當;

  6.行政執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

  7.其他應當記錄的情況。

  (四)執法人和記錄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執法單位(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從事行政執法記錄活動,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如實接受人員的詢問,不得阻撓。

  第八條 行政執法記錄制作完畢,應當交由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核實確認。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記錄的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執法記錄人員應當充分聽取并對意見進行復核,對意見合法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對執法記錄的內容無異議的,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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