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學院學生社團管理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院社團的管理,推動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加強大學生素質拓展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對學院社團有效,是指xt職學院學生自愿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院團委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二)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和凝聚學生,豐富校園文化。
(三)發揮作為共青團基層組織建設的載體作用,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團組織生活
第五條 學生社團受院黨委的領導。院團委受黨委委托,對我院學生社團進行統一管理與指導,院團委下設社團聯合會,負責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申請、成立
第六條 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理論學習、學術科技、興趣愛好、社會公益等類別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七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1 名在政治、業務能力方面均較強的社團指導教師;
(四)有規范的章程。
(五)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八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院團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第九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活動場所;
(二)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
(六)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團終止的程序;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社團聯合會應當自收到本章程第八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天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社團聯合會批準籌備之日起15天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I備期間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
從批準籌備之日起15天內,社團聯合會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期間具體的考察辦法和細則由社團聯合會自行制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條規定的;
(二)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超過批準籌備期限,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15人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社團聯合會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院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章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社團聯合會申請注冊,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須由社團聯合會批準。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十六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社團聯合會批準和備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務處理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是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社團聯合會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的;
(三)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四)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
第四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社團聯合會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定期注冊。
第二十五條 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六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向社團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30天內向社團聯合會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30天內報社團聯合會核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社團聯合會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
1、一學期未進行正?;顒?
2、會員長期不足15人;
3、無正式負責人或機構癱瘓、管理混亂;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提出注銷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社團聯合會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并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社團聯合會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處分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財 務 管 理
第三十三條 財務管理
(一)社團聯合會負責統籌管理全院社團財務,對各社團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社團面向學生收取入會費、培訓費等必須開具有院團委、社團聯合會公章的專用票據。
(三)建立和實施社團財產登記制度和帳目公開制度。
(四)社團招收新會員可收取會費5-10元/人,新會員憑會費收據到社團聯合會領取會員證。
(五)各社團所收取會員入會費的40%由各系團總支代管,60%上交社團聯合會統一管理,各社團在所留系團總支費用支配完畢之后,可向社團聯合會另行申請活動經費。
(六)鼓勵各社團開展相關培訓活動,社團收取的培訓費60%由社團自行合理支配(包括培訓費開支),40%上交社團聯合會統一管理,各社團在所留60%費用支配完畢后,可依合理程序向社團聯合會另行申請活動經費。
(七)鼓勵各社團爭取社會贊助,贊助金須??顚S?,其中實際資金的30%交社團聯合會統一管理開支。凡在院內公開給贊助商作廣告宣傳的贊助須報社團聯合會、系團總支、院團委、院保衛處審批同意。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社團聯合會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社團聯合會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七章 活 動 管 理
第三十六條 活動管理
(一)社團活動必須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二)各社團應積極開展活動,豐富社團生活,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發展。每個社團的活動至少1次/月,并要求在一個學期內至少開展一次全院性的活動。
(三)各社團開展活動前(包括參加院外活動或邀請院外組織參與活動),須提前至少一周上交申請書、活動計劃(含經費開支計劃),經社團聯合會審核同意,報系團總支、院團委批準后方可開展活動。
(四)凡邀請院外人員舉辦報告、演講、座談等活動,須將活動內容上報社團聯合會,并經系團總支、院團委批準。
(五)各社團如需出版刊物,須報系團總支、院團委批準,經社團聯合會審查后方能印制出版。
(六)社團負責人須對活動安全及合法性負責。
(七)社團聯合會將對各社團所開展活動的檢查結果定期公開。
第八章 違 紀 責 任
第三十七條 各社團必須遵循以下紀律開展工作:
(一)社團開展活動必須經過登記注冊,不得弄虛作假。
(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維護會員權益,促進會員身心健康。
(三)以學院或學院某部門名義開展活動必須上報社團聯合會,經社團聯合會審核,系團總支、院團委等相關部門同意,在維護學院聲譽的基礎上進行。
(四)各社團在開展活動后,對當次活動經費開支的詳細賬目必須向本社團的所有成員公布,接受會員的監督;同時報社團聯合會,接受社團聯合會的檢查。
(五)內部財務管理賬目必須清晰。
(六)積極鼓勵會員參加社團活動。
(七)必須積極參與社團聯合會的相關活動。
(八)不得無故一個月內不開展任何活動。
(九)社團之間的競爭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
第三十八條 違紀處罰
(一)經調查對社團違紀行為屬實,視其情節輕重實施警告、停辦、取締的懲罰,對情節特別嚴重者按《xt職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條例》中有關規定予以執行。對社團負責人的過失予以一次警告,兩次免職的處罰。
(二)無故缺席社團聯合會主辦的活動(會議)三次以上或開展活動時出現嚴重問題的社團,對該社團負責人進行降職或免職處分,將情況報其所系,并取消該社團的評優評獎資格。
(三)活動開展時若有會員缺席達到半數以上,經社團聯合會核實,追究負責人過失。
(四)被責令停辦的社團經整頓后須重新注冊。
第九章 獎 勵 制 度
第三十九條 針對社團開展活動的情況,每學年評選“優秀社團”、“優秀社團負責人”、“優秀會員”一次,并給予以下獎勵:
(一)“優秀社團”可獲得:
1、為期兩周的文化長廊宣傳欄的主辦權;
2、給予200元-1000元獎勵。
(二)“優秀社團負責人”可獲得:
1、物質獎勵;
2、頒發優秀社團負責人榮譽證書。
(三)“優秀會員”可獲得:
院級優秀會員榮譽證書,并給予物質獎勵。
“優秀社團”、“優秀社團負責人”、“優秀會員”條件及比例如下:
(一)優秀社團條件:服從社團聯合會的領導,積極主動開展活動,內容豐富,成績突出,組織紀律性強,社團凝聚力大。
(二)優秀社團負責人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章程,工作盡心盡職,成績突出,學習成績優良。
(三)優秀會員條件:遵守章程和學院一切規章制度,出色完成活動任務,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學習成績優良。
(四)優秀社團占全院社團總數的20%-25%,優秀社團負責人占全院社團主要干部總數的50%。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共青團xt職學院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應當根據本章程的規定調整和確定學院社團管理辦法。本章程已明確規定的內容,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學生社團聯合會自行制定細則進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篇2:學校學生社團管理章程
學校學生社團管理章程
學生社團是指在校學生依據學校政教處、團委的規定和要求,有共同興趣和愛好的學生自發形成的群眾性團體,它在校園建設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已逐步成為校園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素質教育的全面推進以及"減負"政策的提出,中學社團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社團也日益成為學生發展個性、培養特長、鍛煉能力的舞臺。為進一步加強校園精神文明建設,貫徹落實責任教育自主發展,維護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豐富和活躍學生的校園文化生活,促進學生全面素質的提高。社團的宗旨和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開展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1條 指導思想
以我校辦學思想為依據,以學生自我豐富課余生活,學生提高自我學校生活質量,學生發展自身的技能和素質,繁榮校園文化、營造主題性和諧校園環境為指導思想。
第2條 成立學生社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章程,社團章程應包括社團的名稱、簡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組織機構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確定的負責人;
3、有具體活動項目;
4、有一定數量的會員(10人左右);
5、具備開展社團活動所需的基本條件;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社團活動室、活動等的管理制度;
7、有系統的社團發展規劃,如社團發展的目標、規模、會員的培訓目標、計劃等;
8、有指導教師及其意見。
第3條 社團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1、各社團的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具有最終裁決權)
2、社團采用社長負責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社長(副社長)均由校社團管理委員會開會選舉、批準產生。
3、社團負責人職責包括:統籌規劃本社團工作,具體領導實施較大規模的活動,向本社團會員傳達上級管理部門的指示,參加校社團管理委員會的會議,培養社團后備力量等。社團負責人是學生干部的組成部分,按學生干部的條件配備并參加優秀學生干部評選。
第4條 社團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凡我校在籍學生品行端正,承認某社團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請加入該學生社團。原則上一人只能參加一個學生社團。
2、社團會員具有參與民主管理社團的權力和參加社團組織活動的權力。
3、社團會員有遵守憲法、法律和校規校紀的義務,有遵守社團章程和社團管理制度的義務。
4、社團會員參與社團活動率達70%,有資格被評選社團內部優秀會員;社團會員參與社團活動率達80%,有資格被評選為校社團優秀會員;社團會員參與社團活動率達80%,且表現積極者,經本人申報,可由該社團指導教師和社長推薦為校優秀學生(社團活動方面)。
第5條 社團的管理制度
1、社團必須制定《會員管理制度》,必須有社團活動記錄簿、社團會員名冊和社團會員出勤記錄。
2、社團必須制定《社團活動室管理制度》,維護社團活動室及其設備完好,如遇人為損壞須照價賠償。
3、社團必須制定《社團及會員發展規劃》,有義務制定社團及會員發展目標和計劃,并按計劃實施,接受校社團管理委員會階段檢查。
4、社團的指導教師:社團在發起成立時必須明確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應是學校的正式教職工。指導教師應熟悉社團的活動內容并能勝任對其工作的指導,對社團會員進行業務培訓,對社團主要活動進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論證。
5、社團的顧問:社團根據活動需要可在校內、校外聘請若干政策水平高、學術造詣深或某些方面有專長,關心學生活動的有關人士擔任社團的顧問。社團顧問的職責是在社團登記的宗旨范圍內對社團的活動進行指導和幫助。聘請顧問時,社團須向校社團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正式聘請。
第6條 社團的活動
1、社團活動以小型多樣為主,每次活動有記錄,每學期至少應有1次面向全校學生的活動。
2、團出版刊物、與校外團體、單位、個人的聯合活動、面向社會開展活動或聘請校外人員參加活動、舉行有關學校秩序的重大活動等,需提前二周向校社團管理委員會匯報并得到批準,社團及其成員不得以社團名義從事商業活動。
3、社團活動安排在學校規定時間進行,不得影響正常教學。
附注: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校社團管理委員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