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收賬款與商賬追收管理制度
1、建立應收賬款帳目,明確應收貨款,分期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的數額、期限、應付款人等內容。
2、建立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分級表,將應收賬款按賬齡分為合同期內、進入預警期內、到期、逾期、進入最后通牒期,進入專業追賬期、付諸法律期和壞賬期八級,制訂相應的催收措施。
3、對應收賬款加強日常監督,根據實際情況每周或每月打印出會計賬上全部接近到期的應收賬款記錄進行分析和診斷,對每筆賬款作出處理意見。
4、制訂商賬(逾期應收賬款)追收辦法,培訓催收、追收人員。
5、設計商賬追收工作流程,包括內勤提示、外勤催收、委托專業信用管理公司追收、法律訴訟。商賬追收程序一般應包括下列步驟:
步驟 階 段 時間段 聯系方法 催賬形式
1 提醒客戶 逾期第一天 傳真 禮貌提示
2 提醒客戶 以后第4天 傳真 再度提示
3 了解問題 以后第4天 電話 了解客戶發生了什么問題
4 第一次正式催賬 以后第4天 傳真 顯示證據
5 嚴肅通知 以后第4天 傳真 嚴肅通知
6 第二次正式催賬 以后第4天 傳真 顯示證據
7 壓迫客戶式談話 與6同一天 通話/拜訪 表達不滿
8 第一次經理對話 以后第3天 電話 催賬級別升高
9 第二次經理對話 以后第3天 電話 最后一次談話
10 最后通知 以后第3天 掛號信 最后通牒
11 送專業追賬公司 一周以后 委托追賬 與追賬代理簽約
12 提出法律訴訟 半年以后 委托律師 法律行動
篇2:大廈物業客務部應收管理制度
物業管理中心客務部應收管理制度
1.物業管理中心客務部每月1日出本月房租、上月雜費付款通知單并派送給客戶,外地客戶通過郵遞方式通知繳費。
2.付款通知單一式兩聯各費用項目分別列示,并注明費用所屬期除房租為當月費用外,其余的電費、維修費、水費、電話費均為上月應繳費用。
3.房租、雜費繳交期限分四個階段進行,正常繳交期為當月1日至15個工作日,逾期交的用戶每日應繳額的3‰加計滯納金,電話催繳期與書面催繳期同時進行。
(1)電話催繳期:正常期后次日(當月16日)起至當月底。
(2)初次催款通知書(第一封信)催繳期從當月16日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起,期限為7天。
(3)最后催繳通知書(第二封信)從當月23日發出最后書面催繳通知起,期限為7天。
(4)暫停服務通知書視情況而定,當月30日發出,期限為7天。
4.所有關于客戶的通知書應送到各樓層用戶,并由客戶在催繳通知書簽收本上簽收。
5.當客戶收到暫停服務通知書后繳清欠費,客務部應及時發出恢復服務的通知,通知工程部、保安部對客戶的正常服務,并作好發文記錄。
6.若客戶用現金繳交費用時,應收主管必須當面點清繳款額,然后進行現鈔真偽的鑒別。
7.客務部應收主管應嚴格按照催收程序進行催繳,電話催收費用時,應態度和藹、語氣柔和地通知客戶應繳交所欠款項,禁止對客戶措辭不當或態度惡劣,應收主管應將客戶繳交款項記錄在應收臺帳以便核查。
8.客務部每月核對費用的繳交情況并進行統計,編制月、度、年應收欠費情況統計表,并詳細說明欠費原因上報物業管理中心領導。
篇3:空置物業也應收取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糾紛在物業管理糾紛中最常見,也最普遍。目前各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空置物業收費方面,即辦理入住手續后長期(6個月以上)不入住的及入住后長期(6個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業如何收費的問題。
過去南京地區普遍采取的實際做法是空置物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50%收取,20**年11月修改的《南京市物業管理收費辦法》將空置物業的收費標準提高到不低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70%,空置物業收費問題的矛盾在于:業主認為,空置物業并未實際入住使用,則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管理服務業主并未實際享受到,仍然要收取一半以上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顯然不合理;物業管理企業認為,業主入住使用與否并不影響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成本,其仍然要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物業及相關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進行管理,故業主應當全額交費。
筆者認為,物業管理企業對空置的物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是有法律依據,也是正當合理的。第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的性質,物業管理既包括對物業本身的管理,還包括對人的行為的管理,而對物業的管理則主要是對與物業相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公共場地的管理、維修、養護等,業主對其物業專有所有權部分的使用與否并不影響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和范圍。
第二,從權利處分原則來看,物權的處分具有絕對性和任意性的特點,但這種處分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和他人的利益,業主對物業不使用既是其對自身權利的一種處分,也是一種特殊方式的使用,特別是相對空置的物業,業主并不是絕對不使用,而是偶爾使用或用于堆放閑置物品等其他用途。如果空置物業的業主可以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則必然加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繳費義務,損害其合法利益。
第三,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來看,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公共設施設備和場地的管理,空置物業的業主本人雖然未直接享受到物業管理服務,但其所有的物業事實上是享受到了這種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從法律規定來看,在業主尚未購買物業成為業主之前的前期物業管理中,未出售及未交付的物業也是應當負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只是繳費的主體為開發企業,而不是業主,如果在物業出售并交付后,僅僅因為業主自身的原因長期不入住使用,而不負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對物業管理企業也是有違公平原則的。
第五,從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收費方法來看,如前所述,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分攤應當以物業面積的大小為依據,與業主的行為并無必然的聯系,也不是以業主入住的人數為依據,故業主入住使用與否并不影響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分攤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