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糾紛在物業管理糾紛中最常見,也最普遍。目前各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空置物業收費方面,即辦理入住手續后長期(6個月以上)不入住的及入住后長期(6個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業如何收費的問題。
過去南京地區普遍采取的實際做法是空置物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50%收取,20**年11月修改的《南京市物業管理收費辦法》將空置物業的收費標準提高到不低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70%,空置物業收費問題的矛盾在于:業主認為,空置物業并未實際入住使用,則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管理服務業主并未實際享受到,仍然要收取一半以上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顯然不合理;物業管理企業認為,業主入住使用與否并不影響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成本,其仍然要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所有物業及相關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進行管理,故業主應當全額交費。
筆者認為,物業管理企業對空置的物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是有法律依據,也是正當合理的。第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的性質,物業管理既包括對物業本身的管理,還包括對人的行為的管理,而對物業的管理則主要是對與物業相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公共場地的管理、維修、養護等,業主對其物業專有所有權部分的使用與否并不影響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和范圍。
第二,從權利處分原則來看,物權的處分具有絕對性和任意性的特點,但這種處分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和他人的利益,業主對物業不使用既是其對自身權利的一種處分,也是一種特殊方式的使用,特別是相對空置的物業,業主并不是絕對不使用,而是偶爾使用或用于堆放閑置物品等其他用途。如果空置物業的業主可以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則必然加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繳費義務,損害其合法利益。
第三,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來看,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公共設施設備和場地的管理,空置物業的業主本人雖然未直接享受到物業管理服務,但其所有的物業事實上是享受到了這種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從法律規定來看,在業主尚未購買物業成為業主之前的前期物業管理中,未出售及未交付的物業也是應當負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只是繳費的主體為開發企業,而不是業主,如果在物業出售并交付后,僅僅因為業主自身的原因長期不入住使用,而不負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對物業管理企業也是有違公平原則的。
第五,從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收費方法來看,如前所述,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分攤應當以物業面積的大小為依據,與業主的行為并無必然的聯系,也不是以業主入住的人數為依據,故業主入住使用與否并不影響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分攤的數額。
篇2:物業公司項目空置房管理費收取標準通知
物業公司關于項目空置房管理費收取標準的通知
各管理處:
根據《汕價費二函[20**]42號文》有關規定,現將空置房管理費收取標準通知如下:
一、已辦理交房手續未裝修的空置房,按管理費50%收??;
二、已裝修或已使用后空置的房屋如要減半收取管理費必須提供下列憑據:
1、業主書面申請(管理處主任簽名確認);
2、月用水量在1噸以下(由管理處提供依據)。
三、辦理裝修手續之日起按100%收取管理費。
四、在15號前(含15號)空置的,當月減半收取,15號后空置的按100%收取。
五、特殊情況書面上報經理室協調解決。
特此通知。
zz物業管理公司
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