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公司內部設立專門的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公司副總為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的分管領導,任命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經理,有專職(或兼職)的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人員。
一、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職能:
1. 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律法規條例,培訓信用(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依法保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2. 制定、修訂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 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并進行動態化管理。
4. 客戶授信管理:進行客戶信用審批,跟蹤客戶,定期對客戶的信用狀況統計分析。
5. 應收賬款管理:控制應收賬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監督應收賬款的賬齡,隨時將潛在的不良賬款進行技術處理,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 商賬處理: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賬隊伍,及時制定對逾期應收賬款處理的方案,并組織有效的追賬。
7. 利用征信數據庫資源,幫助銷售部門開拓市場。
二、崗位責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