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醫院職業病科疑似職業病會診工作程序
1、資料收集
(1)職業健康檢查復查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職業健康檢查復查工作按《職業健康檢查復查工作實施細則》的規范進行,負責醫師對復查異常的疑似職業病病人的體檢資料,職業史(以體檢冊為基礎),相關臨床癥狀、體征和實驗室檢查結果進行綜合整理分析后提交疑似職業病會診,在復查資料交接登記本中填寫“申請疑似職業病討論人員一覽表”。
(2) 職業病門診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職業病門診醫生或首診醫生收集患者的臨床資料和職業史,職業史收集過程中應讓患者填寫《門診登記卡》并簽名、患者的用人單位書面提供職業史或填寫《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并蓋單位公章,作為職業史依據,由職業病門診醫生或首診醫生對資料綜合整理分析后提交疑似職業病會診。(應急事件直接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處理)。
(3) 職業病科住院的疑似職業病病人:職業病科病房醫生負責所主管的疑似職業病病人相關臨床資料和職業史的收集,應讓患者填寫“個人職業史材料”并簽名、并通知患者的用人單位書面提供職業史或填寫“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并蓋單位公章,作為職業史依據,如用人單位不提供職業史,則以病人填寫并簽名的“個人職業史材料”信息作為職業史依據。收集資料后由主管醫生提出疑似職業病會診。
2、疑似職業病會診:
職業病科疑似職業病報告資料管理員根據職業病門診(或首診)醫生、病房主管醫生和職業健康檢查復查實施組醫生提出的會診要求,組織三名以上職業病診斷醫師進行疑似職業病會診,并形成會診意見。原則上每周一下午2:30分于職業病科醫生辦公室進行疑似職業病會診,對職業健康檢查復查工作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會診時,應有對患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科室人員參加。職業病科疑似職業病報告資料管理員應做好會診記錄。
3、疑似職業病報告卡填寫:
提出職業病會診的醫生根據會診意見,按照疑似職業病報告卡相關信息要求,逐項填寫報告卡中內容,并簽名移交職業病科資料管理員;資料管理員交疑似職業病會診組成員簽名并經組長審核簽名后,資料管理員對報告卡編號、加蓋職業病科公章。
4、報卡上交:
職業病科疑似職業病報告資料管理員將《疑似職業病報告卡》登記后,即將報告卡原件報送職業病診斷辦公室簽收。由職業病診斷辦公室負責網絡直報。
附件:廣州市職業病防治院疑似職業病報告卡
附件:
廣州市職業病防治院
疑似職業病報告卡
編 號: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用人單位信息 名 稱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相 關 信 息
職
業
史
描
述
臨
床
表
現
實驗室檢查結果
會診意見
會診醫師簽名
填卡人: 審核人: 蓋章:
篇2:附屬醫院職業病科醫師外出會診制度
附屬醫院職業病科醫師外出會診制度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2號《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醫師外出會診工作的通知》(粵衛〔20**〕273號)。
(2)職業病科醫師必須由醫務科指派(非正常行政上班時間由醫院行政總值班指派)才能外出會診。未經醫院有關批準,不得私自外出會診。
(3)本院化學中毒專家按醫院要求,已編排廣州市化學中毒救援專家值班表,各專家應按該值班表的要求保持24小時待命狀態,隨時準備接受外出會診或院內化學中毒急救會診任務。
(4)應邀外出會診,會診醫師應執醫務科填寫的“應邀會診出診單”,會診時提交給邀請會診的兄弟醫院。夜間、節假日等非正常行政上班時間,或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可先參加會診,會診完成后再由醫務科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及時補辦。
(5)接受外出會診的醫師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6)如發現為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應通知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按規定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會診醫師還應向本院職業衛生管理科報告有關情況。
(7)如發現該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8)如果確有轉入我院繼續治療的需要,會診醫師必須在第一時間向醫務科和相應科室主任匯報,在征得同意,醫院相關科室準備妥當的情況下,告知邀請醫療機構、病人家屬,建議其將病人安全轉至我院繼續診治,并應告知轉運風險。
(9)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同時,向醫務科和科主任匯報。
(10)會診結束后,會診醫師應當在返回本單位后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科。并將填寫完整的會診單復印件交醫務科存檔。外出會診醫師應在職業病科醫師外出會診登記本上作相應記錄。
(11)《會診邀請函》及《應邀會診出診單》原件一式四份,邀請、應邀單位及會診醫師各執一份備查,另一份附患者病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