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醫院職業病科醫師外出會診制度
(1)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2號《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和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醫師外出會診工作的通知》(粵衛〔20**〕273號)。
(2)職業病科醫師必須由醫務科指派(非正常行政上班時間由醫院行政總值班指派)才能外出會診。未經醫院有關批準,不得私自外出會診。
(3)本院化學中毒專家按醫院要求,已編排廣州市化學中毒救援專家值班表,各專家應按該值班表的要求保持24小時待命狀態,隨時準備接受外出會診或院內化學中毒急救會診任務。
(4)應邀外出會診,會診醫師應執醫務科填寫的“應邀會診出診單”,會診時提交給邀請會診的兄弟醫院。夜間、節假日等非正常行政上班時間,或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可先參加會診,會診完成后再由醫務科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及時補辦。
(5)接受外出會診的醫師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6)如發現為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應通知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按規定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會診醫師還應向本院職業衛生管理科報告有關情況。
(7)如發現該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8)如果確有轉入我院繼續治療的需要,會診醫師必須在第一時間向醫務科和相應科室主任匯報,在征得同意,醫院相關科室準備妥當的情況下,告知邀請醫療機構、病人家屬,建議其將病人安全轉至我院繼續診治,并應告知轉運風險。
(9)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同時,向醫務科和科主任匯報。
(10)會診結束后,會診醫師應當在返回本單位后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科。并將填寫完整的會診單復印件交醫務科存檔。外出會診醫師應在職業病科醫師外出會診登記本上作相應記錄。
(11)《會診邀請函》及《應邀會診出診單》原件一式四份,邀請、應邀單位及會診醫師各執一份備查,另一份附患者病歷中。
篇2:某市中心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某市中心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醫院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為規范我院醫師外出會診,促進醫學交流與發展,保證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我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一、醫務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在全院的管理實施,并定期檢查本制度的落實情況,促進《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并持續改進;各臨床及醫技科室負責在本科室內貫徹落實本制度;各級臨床醫師、技師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二、醫院或科室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部與相關科主任協商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對于外出會診可能影響醫院正常業務工作,但確因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由業務副院長或院長批準。我院醫師未經醫務部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或者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3、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4、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會診邀請或不能派出醫師會診時,醫務部應及時通知邀請醫療機構。
五、醫務部決定派出會診醫師后,應及時填寫“外出會診回執單”,會診醫師攜此單前往執行會診任務,存根由醫務部留存。
六、會診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七、醫師外出會診要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不得接收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的,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九、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證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如果患者擬轉入本院進一步診治,應事前通知醫務部,由醫務部通知相關科室做好相應準備。
十、醫師會診結束后,應當在返回我院兩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部,并填寫“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記錄單”,由醫務部留存。
十一、醫師外出會診收入納入醫院財務部統一管理,會診收費和醫師會診報酬按照財務部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醫師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必要時我院協助處理。
十三、醫務部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將會診情況與科室、醫師的考核工作相結合。
篇3:第三人民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1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醫院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 醫務管理部門接到會診邀請(用書面文件、或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后,在不影響本院(科)正常臨床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會診影響本院(科)正常臨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醫院領導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2.1 會診邀請超出本院診療科目或者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2 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2.3 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2.4 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 會診醫師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4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
5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
6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7 醫師會診結束后,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 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管理部門。
8 會診費用應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復收費,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9 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