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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學院實驗室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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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Y學院實驗室設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院實驗室的設置,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結合我院實際,特提出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實驗室工作實行院、系兩級管理。實驗室的設置、建設、調整與撤消,必須經學院正式批準。

  第三條 實驗室的設置條件,應符合《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的規定,即:

  1、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項任務;

  2、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

  3、有足夠數量、配套的儀器設備;

  4、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科學的工作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結合我院實際,對實驗室的設立條件作以下具體解釋:

  1、學科發展方向一般應當是二級或一級學科;

  2、實驗室必須面向全院承擔任務,避免不必要的重復;飽滿應當是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總量飽滿;

  3、足夠數量、配套的儀器設備是指,儀器設備能基本滿足本學科教學科研需要,價值8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總值一般應當高于50萬元;

  4、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應當是3人或3人以上;

  5、工作規范和管理制度,重點是系和實驗室必須建立科學的規范和完善的制度。

  第五條 合格的實驗室主任是指: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有一定的學科(專業)理論修養,有實驗教學或科研工作經驗,組織管理能力較強,具有相應學科(專業)的講師(或工程師、實驗師)職稱,能履行崗位職責。其中學院設立的中心實驗室主任應具備相應專業高級職稱。

  第六條 實驗室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1、編制實驗室建設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

  2、并組織學院和教學系下達的實驗工作任務;

  3、搞好實驗室的科學管理,貫徹實施有關的規章制度;

  4、本室各類人員的工作,制訂崗位責任制,負責對本室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工作。

  5、本室精神文明建設,抓好工作人員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檢查、總結實驗室工作,開展評比活動等。

  第七條 實驗室主任任期3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程序是:系領導班子提名;人事處和教務處審核;學院聘任。

  第八條 實驗室主任按學院有關規定和履行崗位職責的實際情況,由學院給予津貼。

  第九條 因不符合以上條件而不能單獨設立實驗室的,其實驗工作劃歸相同或相近學科的實驗室(或教研室)管理。已設立實驗室的,應對照《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省教育廳實驗室合格評估條件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本意見第八條的辦法予以合并。

  第十條 今后新實驗室的設置程序是:

  1、教學系提出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報告;

  2、職能部門對設立實驗室的環境、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結構、經費投入等綜合配套因素予以審查;

  3、院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十一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條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高校實驗室設置規定

  高校實驗室設置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實驗室管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綜合能力和投資效益,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0號)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實驗室設置的基本原則

 ?。ㄒ唬嶒炇以O置必須依據教學、科研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ǘ?根據承擔任務不同,可設置不同管理級別的實驗室。實行學校、學院(系、部)二級管理體制,由實驗與設備管理處代表學校宏觀管理。實驗室必須是全校多學科共用或者建立在一級學科上,嚴禁同類實驗室重復設置。

 ?。ㄈ嶒炇业慕?、調整與撤銷,必須經學校正式批準。

  第二條 作為正式建制的實驗室,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蟹€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充足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工作任務。

 ?。ǘ┯蟹蠈嶒灱夹g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教學實驗室生均實驗用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總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ㄈ┯信c完成實驗任務相配套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總值應在50萬元以上。

 ?。ㄋ模┯邢鄬Ψ€定的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實驗室主任。

 ?。ㄎ澹┚哂型暾膶嶒炇夜芾碇贫群涂茖W的工作規程。

 ?。┯蟹蠈嶒炇乙蟮姆阑?、防盜設備和設施。

  第三條 實驗室設置、調整、撤銷與合并的申報和審批程序

 ?。ㄒ唬?因教學、科研需要新建實驗室時,由院、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充分的論證報告和籌建規劃一并提交實驗室工作委員會。

 ?。ǘ嶒炇夜ぷ魑瘑T組織有關專家審核論證,報主管校長批準,方可作為"籌建實驗室"進行籌建。

 ?。ㄈ┗I建期滿,實驗與設備管理處組織有關專家驗收。確認達到建設目標的,由學校正式公布實驗室建制;籌建期滿未達到預期目標,視實際建設情況,給予撤銷、歸并或繼續建設處理。

 ?。ㄋ模﹂L期不能履行教學實驗任務的正式建制實驗室,由實驗與設備管理處、教務處提出調整、合并或撤銷意見,經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審議后,報主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后實施。

 ?。ㄎ澹┮驅嶒灲虒W任務變動需要調整、撤銷或合并實驗室,由院(系、部)提出申請,實驗與設備管理處、教務處進行核查論證,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批準。經批準調整、撤銷或合并的實驗室,其所屬房屋及儀器設備有實驗與設備管理處負責統一調配。

 ?。┬略O置實驗室的審批和論證,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只有經批準籌建的實驗室或正式建制的實驗室才能獨立核定人員編制,核定經費,建立設備器材等財產賬戶,按實驗室有關條例進行管理。

  第五條 正式建制的實驗室,為便于內部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由院(系、部)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可設立若干分室,由院(系、部)確定分室負責人,在經費分配、物資發放與管理以及人員配備等方面均不能單列戶頭,不能獨立辦理有關業務。

  第六條 正式建制的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校級實驗室、院級實驗室分別由學校、院(系、部)任命實驗室主任。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實驗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3:實驗室監督員設置和職責應注意問題

  實驗室監督員的設置和職責應注意的問題

  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實驗室應由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測和/或校準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又提到:“使用培訓中的人員時,應對其進行適當的監督”。按照這些要求,實驗室須設置監督員,明確監督員的職責。關于監督員的設置和職責應注意幾個問題。

  1、監督員的職責。關于監督員的職責,《評審準則》中已經講清楚了,主要是“對檢測和/或校準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簡單說,監督員就是監督檢測工作過程的。因此,在實驗室的體系文件中的監督員的職責描述中應圍繞這一點來寫,不要擴大監督員的職責。有的實驗室把監督員的職責擴大到監督整個質量體系的運行,這是不對的,不要把監督員和內審員的職責混淆。

  2、監督員的數量。一個實驗室應設置幾名監督員是每個實驗室都面對的問題,《評審準則》中沒有對監督員的數量提出明確要求,但是通過分析監督員的職責和要求,我們可以清晰地知道應該如何合理地設置監督員。首先,很少有實驗室設置專職的監督員,一般監督員本身也是一名檢測人員,有自己的檢測崗位,因此,一般情況下,監督員只是監督本部門(本檢測室或組)的檢測工作;其次,應考慮實驗室的組織機構設置,主要看從組織機構上劃分幾個檢測室(組),每個檢測室(組)自然不能少于一名監督員;再者,要考慮監督員的專業領域,監督員當然應在自己熟悉的專業領域內實施監督,全部監督員的專業領域應能夠覆蓋實驗室的全部檢測專業。滿足這些要求,監督員的設置就是“足夠”的,當然也不宜太多,說到比例,一般監督員數量占全部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數量的10%左右。

  3、監督員的權利。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賦予監督員足夠的權利,這一點是實驗室容易忽視的,造成監督員沒有足夠的權利實施監督,監督只是流于形式,監督員只是擺設。監督員可以在發現問題時當場予以糾正和制止,責令其改正,這也是監督員和內審員在處理不符合問題方式上的區別;監督員對發現有問題的報告時可以扣發;對糾正措施和結果不滿意時,可以與相關人員溝通,提出整改建議等;還有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監督員應有渠道直接與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乃至最高管理者溝通。這一點很容易被忽視,很多實驗室也做不到。沒有這種權利或渠道,監督員在現實工作當中是很難真正實施監督的,實驗室的管理者也就失去了一個重要的“耳目”。

  4、監督員應具備的能力?!对u審準則》中沒有對監督員作出明確的培訓和資格要求,只是說應“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我們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監督員應是一個檢測領域內相對業務能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他應能夠識別出其他檢測人員的檢測工作的不規范不正確之處。有的實驗室安排一名剛參加工作不久的年輕檢測人員作為監督員顯然是不合適的。

  5、監督的重點。監督的特點是隨時隨地,這也是監督與內審在計劃性上的不同,這一點是大家都清楚的,但是監督并不是沒有計劃性,監督是有重點的,泛泛的監督并不是監督的真正含義。如新的《評審準則》提到:“使用培訓中的人員時,應對其進行適當的監督”;“使用合同制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關鍵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勝任工作且受到監督”。對一些重要的工作環節、工作業務、檢測項目以及人員要重點實施監督,比如新的檢測項目、新的檢測設備、新的檢測人員、重要的檢測業務、容易出問題的重要環節等等。有的實驗室在擴項評審中反而不能提供足夠的監督記錄,這樣的不符合項是比較嚴重的,因為新擴項項目肯定是實驗室的新項目,是恰恰需要重點實施監督的,包括在模擬試驗環節和比對試驗環節等。

  6、監督應留有記錄。監督記錄也是實驗室容易出問題的一點,監督和其他工作一樣,需要留有“痕跡”,即質量記錄,它的格式應是受控的,是體系文件的一部分。一般實驗室能夠提供監督記錄,但是從格式到內容往往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格式過于簡單,不能反映監督的具體內容,表格不是受控的,沒有簽字等等;記錄過于簡單,不能體現本次監督的具體情況,用詞是通用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如“符合”;所有監督記錄中均沒有發現不符合,在真正的現實工作中,這往往是不可能的,其實監督記錄更應該反映的是監督發現的問題。存在上述問題反映出實驗室對監督工作不真正理解,不重視,甚至流于形式,弄虛作假。

  作為實驗室的管理者應提高對監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保證監督工作的有效性,它是完善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同時也是管理者對檢測工作實施監管的一個重要渠道,不要僅僅把它看作是《評審準則》中的幾個條款,應把它實實在在運做為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的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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