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高空拋物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6760

  高空拋物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近日,南京市某小區一名女子從25樓扔下外賣盒并拒絕承認,被警察撥打外賣訂餐電話戳破謊言后只

  01 高空拋物致人傷亡

  或構成故意殺人罪

  通過粗略統計發現,高空墜物的來源主要有三個:一是建筑物外部結構,如墻體、窗戶及廣告牌、燈箱等脫落;二是高層居民丟棄的生活垃圾;三是陽臺放置的花盆雜物、晾曬的衣物等??赡苡腥藭J為,一個餐盒、一根香蕉皮、一個螺絲釘能有多大的威力?殊不知,高空墜物的危害程度驚人。根據專業實驗測算,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而從25樓拋下,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钡诎耸邨l同時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p>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就視為侵權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在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時,被侵權人只要證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就可以獲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連帶補償。

  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高空拋物、高空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濟南某小區“高空墜落三把刀”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拘留。

  02 責任主體該如何確定?

  那么,如何確定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各方當事人如何舉證?

  第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責任主體不能確定時,無法排除致害可能性的住戶分擔賠償責任。

  第三,物業公司基于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致害責任。

  03 高空墜物致害事件重在預防

  今年7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區域高空墜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北京將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集中專項治理,要求物業企業全面檢查整改建筑外墻裝飾和玻璃幕墻破損、外立面墻磚空鼓、戶外廣告牌(牌匾)銹蝕松動、建筑物懸掛物和擱置物松動等。

  小區物業或是商戶管理方,應對高層樓房的隱患定期巡檢排查,放置警示標識,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隱患。在小區安裝監控,利用技術手段可防止舉證困難。杭州某高層小區,由街道出資購置了47個“防高空拋物監控”,這些廣角攝像頭可以將整幢樓的窗戶和陽臺包入拍攝范圍,為解決高空墜物舉證問題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但需注意的是,這種攝像頭的拍攝范圍只能是建筑物外圍,不得侵犯居民隱私。

  作為小區業主,要強化責任意識、安全意識,時刻認識到隨意拋物不僅觸犯道德底線,還有可能造成不可預測的危害甚至觸犯法律底線,對自家的設施要定期排查安全隱患,比如墻皮、窗戶、空調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動應及時加固。此外,要留意自家陽臺、窗臺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風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風、暴雨等天氣原因造成高空墜物。同時,提高警惕,注意高樓墻面裝飾物、窗戶玻璃碎片等墜落物和其他丟棄物,留意警示標識和安全圍擋設施,雷雨天氣盡量減少外出或戶外活動。(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篇2:高空拋物責任認定

  高空拋物責任認定

  從20**年重慶市墜落的煙灰缸傷人事件,到之后山東濟南某住宅區墜落舊菜板砸倒老太太案例,再到備受關注的深圳市“好來居”高空拋物案,法院分別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共同危險行為的基本規則作出了判決。但縱觀各地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類似案件,法院在判決時缺乏統一的責任依據,導致當事人無法獲得救濟,公共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高空拋物責任與現代侵權法

  實踐中,物業管理從業人員遇到的小區內高空拋物現象比比皆是,拋擲物更是五花八門,從煙頭、西瓜皮到小孩玩具、衣物、鍋碗瓢盆。高空拋物行為問題僅僅依靠當事人的自律和物業管理人的宣傳是不夠的,應從法律的角度對人們這一行為做出相應規范。

  一般來說,若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所謂的“高空拋物責任”僅是一個一般侵權的問題。而本文所討論的“高空拋物責任”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很難或者不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即拋擲人。

  從無法確定真正的行為人這一點上看,高空拋物責任與共同危險責任有相同之處,這是否構成類推使用共同危險責任的理由?嚴格來說,二者是不同的。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是確定的,不確定的是真正的行為人。如數人在一起放煙花爆竹,不知何人的爆竹致人損害的場合,參與危險行為的人,即放煙花爆竹者是確定的,只是不能確定究竟何人的爆竹致人損害。但在高空拋物責任場合,行為人一般只有一個,其他被判決責任的業主根本沒有實施任何危險行為,他們與真正行為人的關聯也許僅在于他們與該行為人住在同一樓層或一棟樓的同一側。所以,以共同危險行為為依據責令其他業主承擔責任并不妥當。

  另一種與高空拋物責任可能有關聯的責任形式是建筑物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睆睦碚撋峡?,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表現為:第一,就性質來看,建筑物責任屬作為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的一種,其屬于嚴格責任;而高空拋物責任雖然真正行為人不明,但這不能否定其屬于“行為”致人損害責任的性質。第二,建筑物責任的責任主體是確定的,他或者是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而高空拋物責任的真正行為人在法律上則很難確定。第三,建筑物責任中的“物件”可以是建筑物,也可以是附屬于建筑物并與其密不可分的擱置物、懸掛物;而高空拋物責任中的“物”一般不是建筑物的附屬部分,其范圍極為廣泛,理論上說,可以是任何物件。筆者以為,實踐中可以從建筑物所有權的歸屬角度進行判斷:若該建筑物屬于區分所有的建筑,又缺乏明確的管理者,此時既很難找到真正行為人,又找不到可以承擔責任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則不能根據建筑物責任來處理。相反,即便找不到真正的行為人,但若該棟建筑物屬于同一所有人所有或歸同一管理者管理時,可以按照建筑物責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即便所有者或管理者可能不是真正的行為人(在可以證明拋擲物系來自某層或某幾層,而該層或幾層又同屬一人所有或管理時,亦同)。

  由此看來,高空拋物與共同危險責任并不相同,與建筑物責任從理論上說也涇渭分明。

  高空拋物責任的利益衡量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歸屬實質上是一個利益衡量的問題。所謂利益衡量,也稱為利益的考量、利益的平衡等,實際上是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考量,以尋求各方利益的平衡,從而維護社會實質正義的實現。無疑應該可以說:相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財產性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嚴有較高的位階。

  因此,基于保護受害人著眼進行利益衡量,應當由相關的業主承擔責任較為合理。其理由在于:

  從公平角度而言,受害人無辜的損失不能得到補償,這對受害人是極不公平的。從風險的分擔和分散的角度而言,相對于受害人個人而言,應當承擔責任的業主是一個集體,其更具有分擔損失的能力,因而使其負責更為公平。另外,業主集體可以通過集中費用向保險公司投保等社會化的機制分散此種風險,而受害人作為一個孤立的個人,很難獨立承擔高空擲物的不測風險。

  從預防事故發生角度而言,應當對最有能力避免損害的人課以責任。

  合理的風險分配政策也有助于預防損害的發生,將風險分配給最有機會避免損害發生的人,這樣不但可以防止事故的發生,而且也是符合效率原則的。業主作為建筑物的產權人,為了避免責任和敗訴風險,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減輕損害,如制定公約、社區宣教、樹立標示,而這些舉措是不特定受害人無法做到的。在許多情況下,社區宣教,樹立警示都由小區物業管理處提供了服務,而做為業主本身也應負責起減少此類損害的發生。所以,由行人去預防損害社會負擔的成本較大,而由物業業主承擔建筑物下的安全保護義務,其成本最低,符合經濟合理性。

  當然,高空拋物中優先保護受害人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在救濟受害人的背后還隱含著對公共安全的考慮和利益衡量。拋擲物常常不是針對一個特定的人實施的,往往是針對不特定的人實施的。高樓住戶不道德地拋擲物品,往往對不特定的第三人帶來危險,尤其是對社區居民造成危險。一個受害的行人,因為拋擲物被砸傷甚至砸死,就其遭受損害本身而言,是一個特定受害人,但是他遭受損害本身就表明社會公眾的安全受到威脅,因為每個人從這里路過都可能面臨此種危險,即被拋擲物砸傷。此時,盡管是一個特定的人遭受了損害,但是實際上是公共安全受到損害。

  當然,這種做法會使得一些無辜的業主為他人的行為負責,對一些無辜的業主不公平,損害部分業主的利益。但是,我們究竟是為了公共安全而犧牲部分業主的利益,還是為了業主的利益而犧牲公共安全?筆者認為,法律在面對這兩種利益的考量時,必須要優先考慮公共安全。畢竟,一方面,相關的業主的利益只是個人利益,而公共安全是社會利益,當兩種發生沖突的時候,必須優先考慮社會利益;另一方面,從最終來看,維護公共安全和維護業主的利益也是一致的。因為小區的公共安全的最大受益者是業主。假如此種拋擲物品的行為不能得到遏制,最大的受害人還是業主。如果由業主承擔適當的責任,有利于防止損害,遏制不良行為,保證安全衛生的社區環境,則全體業主其實是真正的受益者。

  關于高空拋物責任的確定

  在高空拋物的侵權行為中,由于很難或者不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所為關于因果關系推定的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某些侵害行為與其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和復合性,對于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人很難舉證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因此有必要實行因果關系的推定。因果關系推定是在醫療侵權、環境污染侵權等新的侵權類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理論,在司法實務中業已得到采用,高空拋物責任認定也應采用此理論,高樓住戶應負責舉證因果關系的不存在,而并非受害者舉證因果關系。

  所謂推定,是指根據已知的事實,對未知的事實所進行的推斷和確定。因果關系推定,即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就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在高空拋物的情況下,數個行為人都有可能造成損害,但是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行為人,此時從公平正義和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推定每個人的行為與損害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在真正的行為人未被發現之前,推定每一個潛在的業主都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聯系。即使法官意識到訴訟中認定的事實,與客觀的事實不完全相符,為保護民事訴訟中的受害人的利益,只要其舉證的事實的真實性達到可以合理相信的程度,便應當對該證據證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關于抗辯事由。在高空拋物責任中,業主也可通過如下事由免除其責任:一是其不可能構成危險來源,高空拋物責任是因果關系的推定,如推定的責任主體能夠舉證證明其不可能是加害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如居住在建筑物一層,或與損害發生地距離遙遠等,則可以推翻因果關系的推定,從中脫身。二是舉出真正的行為人,否則都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高空拋物行為應適用“保護公共安全”和“推定過錯”說,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盡管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但應當由有嫌疑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實際管理者)共同承擔,但如能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行為人的除外。從長遠來看,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應當作為一種新型的侵權行為,在民法中做出明確規定較為妥當。

  ◇作者系深圳市鵬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